河南鄭州「7·20」特大暴雨災害調查報告
河南鄭州「7·20」特大暴雨災害調查報告 國務院災害調查組 2022年1月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
2021年7月17日至23日,河南省遭遇歷史罕見特大暴雨,發生嚴重洪澇災害,特別是7月20日鄭州市遭受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全省因災死亡失蹤398人,其中鄭州市380人,新鄉市10人,平頂山市、駐馬店市、洛陽市各2人,鶴壁市、漯河市各1人。鄭州市因災死亡失蹤人數占全省的95.5%。
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在防汛關鍵時刻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抓細抓實各項防汛救災措施,並派出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迅速投入搶險救災,為做好防汛救災工作注入了強大動力、提供了堅強保障。李克強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題會議部署,深入河南災區考察,要求抓實防汛救災措施,加快恢復重建,嚴肅認真開展災害調查工作。王滬寧、趙樂際、韓正、丁薛祥、劉鶴、許其亮、孫春蘭、楊曉渡、張又俠、陳希、胡春華、郭聲琨、黃坤明、王勇、肖捷、趙克志等領導同志也分別作出批示提出明確要求。受黨中央、國務院委派,國務委員、國家防總總指揮王勇到河南檢查指導防汛救災和受災群眾安置等工作。國家防總、國家減災委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派出工作組指導開展防汛救災工作。國家有關部委、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消防救援隊伍、民兵、預備役部隊、中央企業以及社會救援力量、志願者和廣大幹部群眾全力以赴投入抗洪搶險救災。河南省委省政府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開展防汛救災工作,災區群眾得到妥善安置。目前,災後重建工作正在全面開展。
這次災害雖為極端天氣引發,但集中暴露出許多問題和不足。為查明問題、總結經驗、汲取教訓,經黨中央批准,國務院成立河南鄭州「7·20」特大暴雨災害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由應急管理部牽頭為組長單位,水利部、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公安部、中國氣象局和河南省政府為副組長單位,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健康委、能源局等部門參加。調查組分設綜合協調、監測預報、應急處置、交通運輸、城市內澇、山洪地質災害等專項工作組。同時設立專家組,由氣象、水利、市政、交通、地質、應急、法律等領域的院士和權威專家組成,開展災害評估,為調查工作提供專業支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相關部門指導開展相關工作。
調查組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科學嚴謹、全面客觀的原則,依照突發事件應對法、防洪法、安全生產法、防汛條例等法律法規,通過現場勘查、調閱資料、走訪座談、受理信訪舉報、問詢談話、調查取證、分析計算、專家論證等方式,復盤災害發生和應對過程,調查有關地方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履職情況及存在的問題,認定了災害涉及有關事件性質,總結分析經驗教訓,提出了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
調查認定,河南鄭州「7·20」特大暴雨災害是一場因極端暴雨導致嚴重城市內澇、河流洪水、山洪滑坡等多災並發,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特別重大自然災害;鄭州市委市政府及有關區縣(市)、部門和單位風險意識不強,對這場特大災害認識準備不足、防範組織不力、應急處置不當,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總體是「天災」,具體有「人禍」,特別是發生了地鐵、隧道等本不應該發生的傷亡事件。鄭州市及有關區縣(市)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此負有領導責任,其他有關負責人和相關部門、單位有關負責人負有領導責任或直接責任。
一、災害情況及主要特點
[編輯]7月17日至23日,河南省遭遇歷史罕見特大暴雨。降雨過程17日至18日主要發生在豫北(焦作、新鄉、鶴壁、安陽);19日至20日暴雨中心南移至鄭州,發生長曆時特大暴雨;21日至22日暴雨中心再次北移,23日逐漸減弱結束。過程累計面雨量鶴壁最大589毫米、鄭州次之534毫米、新鄉第三512毫米;過程點雨量鶴壁科創中心氣象站最大1122.6毫米、鄭州新密市白寨氣象站次之993.1毫米;小時最強點雨量鄭州最大,發生在20日16時至17時(鄭州國家氣象站201.9毫米),鶴壁、新鄉晚一天左右,分別發生在21日14時至15時(120.5毫米)和20時至21時(114.7毫米)。特大暴雨引發河南省中北部地區嚴重汛情,12條主要河流發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全省啟用8處蓄滯洪區,共產主義渠和衛河新鄉、鶴壁段多處發生決口。新鄉衛輝市城區受淹長達7天。災害發生後,應急管理部及時組織專家組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和災害範圍評估,形成評估報告,並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上報國務院同意,作為指導河南省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重要依據。據核查評估,河南省共有150個縣(市、區)1478.6萬人受災,直接經濟損失1200.6億元,其中鄭州409億元,占全省34.1%。
這次特大暴雨是在西太平洋副熱帶高壓異常偏北、夏季風偏強等氣候背景下,同期形成的2個颱風匯聚輸送海上水汽,與河南上空對流系統疊加,遇伏牛山、太行山地形抬升形成的一次極為罕見特大暴雨過程,對河南全省造成嚴重衝擊。強降雨在鄭州市自西向東移動加強,河流洪水匯集疊加,加之鄭州地形西南高、東北低,屬丘陵山區向平原過渡地帶,造成外洪內澇並發,災情極為嚴重。鄭州市的雨情汛情災情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暴雨過程長範圍廣總量大,短歷時降雨極強。17日8時至23日8時,鄭州市累計降雨400毫米以上面積達5590平方公里,600毫米以上面積達2068平方公里。其中,二七區、中原區、金水區累計雨量接近700毫米,鞏義、滎陽、新密市超過600毫米,鄭東新區、登封市接近500毫米。這輪降雨折合水量近40億立方米,為鄭州市有氣象觀測記錄以來範圍最廣、強度最強的特大暴雨過程。最強降雨時段為19日下午至21日凌晨,20日鄭州國家氣象站出現最大日降雨量624.1毫米,接近鄭州平均年降雨量(640.8毫米),為建站以來最大值(189.4毫米,1978年7月2日)的3.4倍。其中,20日午後強降雨從西部山丘區移動到中心城區,強度劇烈發展,15時至18時小時雨強猛增,16時至17時出現201.9毫米的極端小時雨強,突破我國大陸氣象觀測記錄歷史極值(198.5毫米,1975年8月5日河南林莊)。
二是主要河流洪水大幅超歷史,堤防水庫險情多發重發。鄭州市賈魯河、雙洎河、潁河等3條主要河流均出現超保證水位大洪水,過程洪量均超過歷史實測最大值。其中賈魯河中牟水文站7月21日洪峰水位79.40米,超歷史最高洪峰水位(1960年11月4日)1.71米;洪峰流量608立方米/秒,為歷史最大洪峰流量(2019年8月2日)的2.5倍。全市124條大小河流共發生險情418處,143座水庫中有常莊、郭家咀等84座出現不同程度險情,威脅下游鄭州市區以及京廣鐵路幹線、南水北調工程等重大基礎設施安全。
三是城區降雨遠超排澇能力,居民小區公共設施受淹嚴重。《鄭州都市區排水(雨水)防澇綜合規劃(2015-2030年)》提出,2030年達到50年一遇的國家排澇標準(24小時降水量199毫米)。此次極端暴雨遠超鄭州市現有排澇能力和規劃排澇標準,鄭州市主城區目前有38個排澇分區,只有1個達到了規劃排澇標準,部分分區實際應對降雨能力不足5年一遇(24小時降水量127毫米),即使達到規劃排澇標準也不能滿足當天降雨排澇需要,20日鄭州城區24小時面平均雨量是排澇分區規劃設防標準的1.6倍至2.5倍。16時至18時京廣快速路隧道附近小時降雨量127毫米,為隧道排水泵站設計標準的3倍。10條內河多處出現漫溢,下游與賈魯河銜接段存在卡口,壅水頂托影響城區排澇;主城區20日午後普遍嚴重積水,路面最大水深近2.6米,導致全市超過一半(2067個)的小區地下空間和重要公共設施受淹,多個區域斷電斷水斷網,道路交通斷行。主城區因災死亡失蹤129人(占鄭州市33.9%),水淹溺亡為主因,分散在居民小區、地下室、街道、地鐵、橋涵、隧道等多處,時間基本集中在20日午後到傍晚。
四是山丘區洪水峰高流急漲勢迅猛,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鄭州西部山丘區鞏義、滎陽、新密、登封4市山洪溝、中小河流發生特大洪水,漲勢極為迅猛。因河流溝道淤堵萎縮,許多房屋橋梁道路等臨河跨溝建設,導致阻水壅水加劇水位抬升,路橋阻水潰決洪峰疊加破壞力極大。滎陽市崔廟鎮王宗店村山洪溝15分鐘漲水2.4米,下游6公里處的崔廟村海溝寨水位漲幅11.2米。山丘區4市有44個鄉鎮、144個村因災死亡失蹤251人(占鄭州市66.1%),其中直接因山洪、中小河流洪水沖淹死亡失蹤156人,時間高度集中在20日13時到15時。
總的看,河南鄭州「7·20」特大暴雨強度和範圍突破歷史記錄,遠超出城鄉防洪排澇能力,全市城鄉大面積受淹,城鎮街道窪地積澇嚴重、河流水庫洪水短時猛漲、山丘區溪流溝道大量壅水,形成特別重大自然災害。
二、災害應對處置
[編輯]這場特大暴雨發生後,鄭州市委市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及時組織處置常莊水庫、郭家咀水庫等重大險情,積極開展災後救助和恢復重建,但災害仍然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這有極端暴雨防禦難度大的原因,有城市發展快、歷史欠賬多的原因,也集中暴露出鄭州市委市政府、有關區縣(市)和部門單位領導幹部認識準備不足、防範組織不力、應急處置不當等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應對部署不緊不實。在這輪強降雨到來之前,氣象部門已經作出了預報,7月15日至16日,國務院領導同志專門到河南鄭州等地檢查指導防汛工作,對防範強降雨、防控重大風險、全力確保安全度汛提出明確要求。河南省委省政府於7月13日、7月16日專門作出部署。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和省委省政府提出明確要求的情況下,鄭州市委市政府對此輪強降雨過程重視不夠,主要負責人仍主觀上認為北方的雨不會太大,思想麻痹、警惕性不高、責任心不強,防範部署不堅決不到位、缺乏針對性。7月13日、16日全省防汛工作視頻會後鄭州市也接着召開會議,但部署一般化,沒有採取具體的、有力有效的落實措施;在17日、18日雙休日災害應對準備的最關鍵最要緊的兩天,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對防汛工作沒有組織分析研判、動員部署、督促檢查等行動,除一名副市長調研道路綜合改造及積水點整改情況外,其他市領導均沒有檢查防汛工作;直到19日下午市委主要負責人、20日上午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才自13日以來第一次檢查防汛工作。有關區縣(市)黨委政府和部門基本上也是這種情況,防汛準備的「關鍵期」變為了「空白期」。沒有壓緊壓實防汛責任,鄭州市5月15日就進入防汛期,市防指7月14日才印發《2021年市委市政府領導防汛抗旱責任分工及工作職責的通知》,其中明確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包保各區縣(市),並要求各區縣(市)也要明確包保責任,到7月20日災害發生,兩級包保責任基本沒有落實。
(二)應急響應嚴重滯後。《鄭州市防汛應急預案》明確了啟動Ⅰ級響應的7個條件,其中之一為「常莊水庫發生重大險情」,常莊水庫20日10:30開始出現「管涌」險情,鄭州市未按規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鄭州市以氣象災害預報信息為先導的防汛應急響應機制尚未有效建立,應急行動與預報信息發布明顯脫節,直到20日16:01氣象部門發布第5次紅色預警,鄭州市才於16:30啟動I級應急響應,但也沒有按預案要求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實際上此時災難已經發生,山丘區4個市死亡失蹤的251人(滎陽96人、鞏義84人、新密58人、登封13人)中,90%以上死亡失蹤時間集中在Ⅰ級應急響應啟動前的13時至15時。
相比之下,登封市是鄭州市所有區縣(市)中啟動應急響應最早的,也是山丘區4個市中因災死亡失蹤人數最少的。19日20:00登封市啟動Ⅳ級應急響應,23:30根據調度研判情況決定直接提升至Ⅰ級應急響應,比鄭州市早了17個小時,贏得了災害應對處置的主動權。滎陽市啟動應急響應最晚(21日4:00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因災死亡失蹤人數最多。
(三)應對措施不精準不得力。7月13日鄭州市委主要負責人在全市防汛工作視頻會上提出防汛「五不」目標(重要水利工程不出事、因地質災害小流域洪水人員傷亡不發生、重要交通不中斷、居民家裡不進水、局部地區不出現長時間積水),這是防汛工作常態化條件下的要求。19日鄭州市有12個區縣(市)153個站點降雨已經超過50毫米、18個站點已經超過150毫米,對這一嚴峻情況,市委市政府沒有引起高度警覺,沒有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當日下午市委主要負責人在基層檢查、晚上市政府負責人召開防汛視頻緊急調度會,繼續強調「五不」目標,仍以常態化目標要求應對重大雨情、汛情,沒有精準施策,措施空泛。
20日早上6時氣象部門發布了第2次暴雨紅色預警,在這個關鍵時刻,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人仍沒有足夠重視,行動不果斷、措施不得力。8時許,市政府主要負責人雖然簽發市防指緊急通知,但沒有按紅色預警果斷採取停止集會、停課、停業措施,只提出「全市在建工程一律暫停室外作業、教育部門暫停校外培訓機構」,僅建議「全市不涉及城市運行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今日採取彈性上班方式或錯峰上下班」,且媒體網站發布上述建議要求時,人們早已正常上學上班了,錯失了有效避免大量人員傷亡的時機。
(四)關鍵時刻統一指揮缺失。在這場重大災害應對過程中,鄭州市委市政府缺乏全局統籌,對市領導在前後方、點和面上的指揮沒有具體的統一安排,關鍵時刻無市領導在指揮中心坐鎮指揮、掌控全局。7月20日10:30,常莊水庫出現重大險情後,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和3位副市級領導都趕赴現場,當日市領導多在點上奔波,有的撞在一起、有的困在路上。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因災導致通信不暢、信息不靈,不了解全市整體受災情況,對地鐵5號線、京廣快速路隧道、山丘區山洪災害等重大險情災情均未及時掌握,失去了領導應對這場全域性災害的主動權。
鄭州市所屬區縣(市)黨委政府領導也普遍缺乏應急指揮意識和經驗。雖然7月16日鄭州市防指印發防汛工作通知,要求「當收到氣象部門發布的紅色預警信號後,指揮長要親自坐鎮指揮」,但19日晚紅色預警發布後,各區縣(市)指揮長除登封市外均未坐鎮指揮。
(五)缺少有效的組織動員。河南省委7月13日就宣布進入「戰時狀態」,直到20日8:30鄭州市在召開防汛緊急調度視頻會時才提出全面動員各方面力量全力做好防大汛、搶大險、救大災工作,整個過程未實際開展全社會組織動員,沒有提前有效組織廣播、電視、報紙、新媒體等廣泛宣傳防汛安全避險知識。19日21:59至20日16:01的5次暴雨紅色預警,電視台只是常規化在天氣預報中播報,通過鄭州三大電信運營商全網推送的也只有19日一次;城管、水利部門預警信息只發送給區縣(市)防指或相關部門單位,未按預案規定向社會發布。20日8時許市防指發出緊急明電通知建議市民儘量減少外出,鄭州市宣傳部門18:58才在微信工作群中部署「所屬新媒體不間斷滾動播放本地氣象預報預警、雨情等信息」,此時全市已經嚴重受災。
由於組織動員不力,20日當天許多群眾正常出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常態運轉,人員密集場所、城市隧道、地鐵、城市地下空間以及山丘區臨河臨坡村居等,沒有提前採取有效的避險防範措施。全市因災死亡失蹤的380人,大多數是分散性的,遇難時多處於正常活動狀態。其中山丘區4個市最為明顯,因災死亡失蹤的251人中,在居住地或固定經營場所120人、占47.8%,在外生產或行路途中87人、占34.7%,二者占山丘區4個市死亡失蹤總人數的82.5%。同時,還有24人在轉移或救援過程中遇難,有20人在轉移後又返回導致遇難,二者占17.5%,說明轉移和救援組織不力、管理不到位。
(六)遲報瞞報因災死亡失蹤人數。截至9月30日,鄭州市因災死亡失蹤380人,其中在不同階段瞞報139人:鄭州市本級瞞報75人、縣級瞞報49人、鄉鎮(街道)瞞報15人。一是未按規定統計上報。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和自然災害救助條例、防汛條例等有關規定,災情穩定前應當每日逐級上報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等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7月25日至28日,鄭州市連續4天未通過報災系統上報因災死亡失蹤人數,截至7月29日僅上報97人。直到中央領導同志多次要求,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7月29日、8月1日兩次發出緊急通知後才統計上報,7月30日上報322人、8月1日上報339人。二是刻意阻礙上報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鄭州市對因災死亡失蹤人數統計上報態度消極,不僅沒有主動部署排查、要求及時上報,反而違規要求先核實人員身份等情況再上報,以多種藉口阻礙信息報送工作。三是對已經掌握的信息隱瞞不報。7月25日至29日鄭州市縣兩級共瞞報116人;8月18日至19日中央領導同志考察河南期間,鄭州市已掌握新增因災死亡12人,但仍不如實報告;8月20日調查組進駐後,因災死亡失蹤人數比8月2日公布數增加41人,其中23人屬於瞞報。
調查組還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社會關注的事件進行了深入調查,復盤了發生過程,查明了主要原因和問題,認定了事件性質。
(一)鄭州地鐵5號線亡人事件。
7月20日,地鐵5號線04502次列車行駛至海灘寺站至沙口路站上行區間時遭遇澇水灌入、失電迫停,經疏散救援,953人安全撤出、14人死亡。調查認定,這是一起由極端暴雨引發嚴重城市內澇,澇水沖毀五龍口停車場擋水圍牆、灌入地鐵隧道,鄭州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和有關方面應對處置不力、行車指揮調度失誤,違規變更五龍口停車場設計、對擋水圍牆建設質量把關不嚴,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責任事件。查明的主要問題:
1.應對處置不力。未及時採取預警響應行動,7月19日至20日,氣象部門多次發布暴雨紅色預警後,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未按有關預案要求加強檢查巡視,對運營線路淹水倒灌隱患排查不到位;在20日15:09五龍口停車場多處臨時圍擋倒塌、16:00地鐵5號線多處進水的情況下,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沒有引起高度重視,沒有領導在線網控制中心(OCC)和現場一線統一指揮、開展有效的應急處置,直到18:04才發布線網停運指令,此時列車已失電迫停。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應對處置管理混亂,未執行重大險情報告制度,事發整個過程都沒有啟動應急響應,18:37乘客疏散被迫中斷,但直到19:48地鐵運營分公司才向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值班處報告,400多名乘客已被困車廂1個多小時,嚴重延誤了救援時機。
2.行車指揮調度失誤。20日17時左右澇水衝倒停車場出入場線洞口上方擋水圍牆、急速湧入地鐵隧道後,因道岔發生故障報警,列車在海灘寺站被扣停車,在沒有查清原因、不了解險情的情況下於17:46又放行。17:47水淹過軌面後,司機按照規定[1]制動停車,但OCC主任調度員在未研判掌握列車現場險情的情況下,指令列車退行,約30米後列車失電迫停,導致列車所在位置標高比退行前所在位置標高低約75厘米,增加了車內水深,加重了車內被困乘客險情。
3.違規設計和建設施工。一是擅自變更設計。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為了物業開發將五龍口停車場運用庫東移30米、地面布置調整為下沉1.973米布置,使停車場處於較深的低洼地帶,導致自然排水條件變差,不符合《地鐵設計規範》相關規定,屬於重大設計變更,但未按規定上報審批。二是停車場擋水圍牆質量不合格。停車場圍牆按當時地面地形「百年一遇內澇水深0.24米」設計,經調查組專家驗算「百年一遇」應為0.5米。建設單位未經充分論證,用施工臨時圍擋替代停車場西段新建圍牆,長度占四成多,幾乎沒有擋水功能;施工期間,又違反工程基本建設程序,對工程建設質量把關不嚴,圍牆未按圖做基礎。三是五龍口停車場附近明溝排澇功能嚴重受損。明溝西側因道路建設棄土形成長約300米、高約1米至2米帶狀堆土,沒有及時清理,阻礙排水。有關單位違規將部分明溝加裝了長約58米的蓋板,降低了收水能力。
(二)鄭州京廣快速路北隧道亡人事件。
7月20日,鄭州京廣快速路北隧道發生淹水倒灌,查實6人死亡,其中2名逃生時在隧道引坡段溺亡、1名橫穿京廣快速路時滑入隧道引坡段溺亡、1名鄭州市城市隧道綜合管理養護中心人員在隧道內值守時因公殉職、2名中學生騎同一輛電動自行車駛入隧道後被困溺亡;查實247輛汽車被淹,其中隧道內18輛、引坡段87輛、隧道出口道路上142輛,車內均無遇難人員,隧道內沒有公交車。經調查,這是一起由極端暴雨引發,鄭州市隧道管理單位和有關部門封閉隧道、疏導交通不及時,造成較大人員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責任事件。查明的主要問題:
1.未及時封閉隧道。20日15時許,北隧道西洞匝道出口路面積水超過40厘米,按照《鄭州市城市隧道綜合管理養護中心2021年度隧道防汛應急專項預案》規定,普通道路積水超過40厘米時,應關閉隧道。鄭州市城市隧道綜合管理養護中心為保障隧道通行,在封閉個別匝道口的情況下,未實施全線封閉,直到16:16才強制封閉,但為時已晚,大量澇水湧入隧道,車輛已經被困,之後車內人員陸續棄車逃生。17:30隧道淹沒。
2.未及時疏導交通。20日15:38北隧道西洞出口處路面發生車輛擁堵。15:46鄭州市城市隧道綜合管理養護中心通過監控視頻發現隧道引坡段明顯堵車,但未及時報告和處置。7月20日,鄭州市公安交管部門未按預案規定在隧道西洞出口處路面指揮疏導堵車;安裝在鐵道天潤花園制高點、新浦西街京廣路現代兒童鞋城制高點的攝像頭當天運行正常,可實時監控堵車情況,但公安交管部門未發現並處置。
(三)鄭州郭家咀水庫漫壩事件。
郭家咀水庫是一座以防洪為主、兼顧生態及涵養地下水等綜合利用的小(1)型水庫。7月21日0:40,郭家咀水庫發生漫壩,最大漫溢水深0.5米,威脅下游數萬人生命安全和南水北調工程安全。經開挖臨時泄洪溝緊急泄洪,並及時轉移受威脅群眾9.8萬人,雖未發生潰壩和人員傷亡,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經調查,這是一起因建設和施工單位侵占毀壞水工程、有關部門監管不力導致溢洪道堵塞,極端暴雨引發水庫漫壩重大險情的違法事件。
查明的主要問題:一是溢洪道被侵占堵塞。2018年9月開始,河南五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施工建設鄭州市南四環路跨張李垌溝(郭家咀水庫溢洪道)橋時,在溢洪道內修建施工便道、進行棄土棄渣,且未制定度汛方案和應急預案,未落實度汛措施,導致溢洪道被侵占堵塞,無法正常泄洪。根據調洪演算結果,若溢洪道正常運行,庫水位最高161.10米,尚低於壩頂高程2.40米,不會出現漫壩。二是水庫庫區被侵占、庫容減小。郭家咀水庫原設計總庫容487.6萬立方米,本次調查實測總庫容僅222.3萬立方米,除多年運行自然淤積外,還存在庫區人為占用等問題,加劇了漫壩險情的發展。三是監督管理不力。鄭州市二七區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等監管執法不嚴,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四)滎陽市崔廟鎮王宗店村山洪災害。
王宗店村位於崔廟鎮西南部,四面環山。該村王宗店組以上集水面積約21.95平方公里,上游有3條支溝。7月20日,洪水匯集、路基壅水潰決後,高位洪水短距離快速涌流至王宗店村。村委會所處位置斷面洪峰流量768立方米/秒,洪水漲幅7.15米,13:15-13:30僅15分鐘就漲了2.4米。暴雨洪水造成王宗店村死亡失蹤23人,是鄭州市山丘區4個市死亡失蹤人數最多的村莊。調查認定,極端暴雨引發山洪和滑坡、跨溝路基阻水潰決,應急預案措施不當、疏散轉移不及時,是造成重大人員死亡失蹤的主要原因。
查明的主要問題:一是村居和村道建設侵占行洪通道。民居和村委會沿溝道而建;村莊上游修建的8座山塘谷坊和23條橫穿溝道的村道,僅有2座跨溝路基有過水涵洞,阻水嚴重。受連續強降雨影響,27座村道、山塘連續潰決,其中一處跨溝路基阻水量約10萬立方米,潰決後抬高王宗店村洪峰水位近2米。二是預案修編不嚴格。2021年修訂預案時,村委會擅自刪除了劃定危險區中的受溪河洪水威脅區域,減少應轉人員200多人,僅保留受地質災害威脅人員12人。崔廟鎮對該村預案審核把關不嚴。三是轉移人員不堅決、不徹底。該村幹部在收到水利部門「立即轉移」預警信息和發現山洪溝漲水時麻痹大意,存在僥倖心理,未果斷下決心轉移避險。崔廟鎮未有效督促轉移。
另外,查明登封電廠集團鋁合金有限公司7月20日爆炸情況。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由極端暴雨引發潁河水位暴漲,漫溢洪水湧入公司車間電解槽,與高溫熔融鋁液發生反應造成爆炸的次生事故。爆炸導致房屋倒塌致5人死亡,但登封市告成鎮黨委、政府只上報「因災死亡」,未如實報告真實原因,並且違規使用災後重建補助資金400萬元用於死亡人員家屬補償。
三、相關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責任問題
[編輯](一)地方黨委政府。
[編輯]1.鄭州市。
鄭州市委、市政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汛救災決策部署和河南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不力,沒有履行好黨委政府防汛救災主體責任。思想麻痹、行動不力,對極端氣象災害風險認識嚴重不足,對全市防汛救災形勢缺乏總體把握,沒有壓緊壓實各級領導幹部責任,災難面前沒有充分發揮統一領導作用,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黨政主要負責人見事遲、行動慢,未有效組織開展防災避災社會動員,未及時對暴雨紅色預警組織綜合研判,未按規定要求及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關鍵時刻統一指揮缺失,無市領導坐鎮指揮,未及時掌握和指揮處置地鐵5號線、京廣快速路北隧道、山丘區洪澇災害等重大險情,失去有力有序有效應對災害的主動權。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九條[2]規定,在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報送工作中存在遲報瞞報問題;對下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遲報瞞報問題失察失責。
2.區縣(市)。
(1)二七區
因災死亡失蹤25人。區委、區政府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紮實,未按規定有效履行防汛救災職責,對極端氣象災害風險認識不足、研判不夠,未作出有針對性部署安排;未按規定[3]啟動區防指防汛應急響應,防汛最關鍵時期無區領導在區防指坐鎮指揮[4]。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5][6][7],未組織協調相關部門解決郭家咀水庫溢洪道非法侵占堵塞問題,造成漫壩重大風險。
(2)金水區
因災死亡失蹤23人。區委、區政府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紮實,對極端氣象災害風險認識不足、研判不夠,防範應對措施沒有針對性,未認真履行防汛職責,未理順金水區防汛指揮體系,未啟動相應級別防汛應急響應,對防汛應急措施落實督導不力。
(3)鞏義市
因災死亡失蹤84人。市委、市政府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紮實,未理順防汛指揮體系。災害風險意識不強、研判不足,防汛救災指揮救援不力,只對鞏義市山洪災害防禦作常規性工作部署,未按規定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群眾轉移避險不堅決不徹底。在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報送工作中失職,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存在遲報瞞報問題;對有關部門遲報瞞報問題失察失責。
(4)滎陽市
因災死亡失蹤96人。市委、市政府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紮實,未理順防汛指揮體系,對部分成員單位職責不清等問題失管失察。對極端氣象災害風險認識不足、研判不夠,防汛救災指揮不力,市防指未啟動相應級別防汛應急響應[8],未發布[9]山洪災害預警、未啟動山洪災害防禦應急響應。在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報送工作中失職,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存在遲報瞞報問題;對下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遲報瞞報問題失察失責。
(5)新密市
因災死亡失蹤58人。市委、市政府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紮實,未理順防汛指揮體系。對極端氣象災害風險認識不足、研判不夠,未按規定及時會商研判,防汛救災指揮不力,防汛關鍵期無市領導坐鎮指揮。
(6)鄭東新區
因災死亡失蹤25人。區黨工委、管委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紮實,未樹牢風險意識和底線思維,對連續5次暴雨紅色預警重視不夠、研判不足,組織動員不夠有力。在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報送工作中失職,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存在遲報瞞報問題;對下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遲報瞞報問題失察失責。
3.鄉鎮(街道)。
(1)鞏義市米河鎮,鎮黨委、政府未按規定[10]及時啟動防汛應急響應,未按規定[11]有效督促指導做好人員轉移和管理。
(2)鞏義市河洛鎮,鎮黨委、政府未按規定[12]及時啟動山洪災害防禦一級應急響應;對石關村、沙魚溝村危險區人員轉移落實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存在多人未轉移、已轉移後又返回導致死亡問題。
(3)滎陽市崔廟鎮,鎮黨委、政府未按規定[13]認真審核把關2021年《王宗店村山洪災害防禦應急預案》,造成危險區應轉移人員大範圍減少;未按規定[14]及時啟動山洪災害防禦一級應急響應;未按規定[15]有效督促轉移危險區人員,督促旭恆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海溝寨紙箱廠)人員撤離不力。未按規定[16]在鎮級建立100名基幹民兵組成的防汛搶險突擊隊,實際鎮級防汛搶險突擊隊僅32人。
(4)滎陽市汜水鎮,鎮黨委、政府對防汛抗洪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未按規定[17]及時啟動防汛應急響應、未按規定提前組織鎮區低洼地帶群眾轉移避險,未按規定[18]安排專人負責特殊人群轉移避險。在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報送工作中失職,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存在遲報瞞報問題。
(5)滎陽市高山鎮,鎮黨委、政府未按規定[19]及時啟動應急響應,未按規定[20]有效組織人員轉移避險。在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報送工作中失職,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存在遲報瞞報問題。
(6)新密市西大街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未按規定[21]啟動山洪災害防禦一級應急響應,對下莊河社區人員預警轉移避險落實不到位。
(7)登封市告成鎮,鎮黨委、政府在初報和續報因災死亡人員信息時,未如實報告登封電廠集團鋁合金有限公司爆炸導致房屋倒塌、致人傷亡的情況,並違規使用災後重建補助資金。
(8)鄭東新區白沙鎮,鎮黨委、政府在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報送工作中失職,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存在遲報瞞報問題。
(9)鄭東新區祭城路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在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報送工作中失職,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存在遲報瞞報問題。
(10)二七區金水源街道辦事處籌備組,沒有及時責令河南五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停止侵占溢洪道行為和採取有效措施清除溢洪道堵塞,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庫區侵占行為,未組織清除溢洪道內種植的片林,違反《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22]和第二十條[23]、《河南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第十六條[24]規定。
(二)相關部門。
[編輯]1.應急管理部門。
(1)鄭州市應急管理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未認真履行防汛職責,對連續5次暴雨紅色預警重視不夠、研判不足;常莊水庫發生重大險情後,未按規定[25]及時報請市防指啟動防汛I級應急響應。未認真履行災情管理職責,災情報送工作混亂,在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報送工作中失職,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26],刻意阻礙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上報,要求下級應急管理部門暫緩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上報災情,存在遲報瞞報問題。
(2)鞏義市應急管理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未認真履行防汛職責,未按規定[27]及時報請市防指啟動防汛相應級別響應。未認真履行災情管理職責,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報送工作組織不力,審核把關不嚴,在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報送工作中失職,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存在遲報瞞報問題。
(3)滎陽市應急管理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未認真履行防汛職責,未按規定[28]及時報請市防指啟動防汛I級應急響應。未認真履行災情管理職責,在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報送工作中失職,接到崔廟鎮書面報告因災死亡失蹤人數後,以「核實信息、報送主體單位錯誤」為由擱置處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存在遲報瞞報問題。
(4)新密市應急管理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未認真履行防汛職責,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後,未按規定[29]及時組織會商研判,未及時報請市防指啟動防汛I級應急響應。
2.水利部門。
(1)鄭州市水利局(市河湖及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辦公室),未認真履行防汛職責,未按規定編制《鄭州市水旱災害防禦預案》。未按規定[30]發布水情預警信息,啟動Ⅳ級、Ⅲ級應急響應滯後[31]且未按規定組織會商研判。未按規定[32]及時報送常莊水庫、郭家咀水庫等重要險情信息,未及時掌握山洪災害險情災情信息。對南四環橋施工單位違法違規建設、郭家咀水庫溢洪道被侵占堵塞造成漫壩險情的問題履職[33][34][35]不到位、監管不力。
(2)鞏義市水利局(市河湖及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辦公室),未認真履行防汛職責,未編制《鞏義市水旱災害防禦應急預案》,編制的《鞏義市山洪災害防禦預案》未明確成員單位工作職責、未明確指揮部下設的5個工作組及應急搶險隊的責任單位,未按規定[36]發布相應級別山洪災害預警及啟動應急響應。
(3)滎陽市水利局(市河湖及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辦公室),未認真履行防汛職責,未按規定[37]將7月19日通過平台發布的山洪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也未及時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汜水河漫堤險情。未按要求[38]督促山洪災害防禦工作。
(4)新密市水利局(市河湖及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辦公室),未認真履行防汛職責,未按規定[39]及時掌握並發布雙洎河水情預警,未按規定[40]及時啟動水旱災害防禦Ⅰ級應急響應,對山洪災害防禦工作督導落實不力。防汛關鍵期相關會議材料存在後補造假問題。
3.農業農村部門。
二七區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區河湖及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辦公室),未按規定[41]報送險情災情及工作情況信息。對南四環橋施工單位違法違規建設導致郭家咀水庫溢洪道被侵占堵塞的行為監管不力。
4.城市管理部門。
(1)鄭州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防汛辦公室),未認真履行城市防汛職責,未按規定[42]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啟動市城防指應急響應。未按規定[43]及時向市防辦報告城市內澇監測預警結果及防範應對情況;金水河漫溢等險情未預警;未按職責[44]有效組織和督促有關單位對城市內澇積水點進行整治。
在地鐵5號線亡人事件上,未認真履行市城防辦工作職責,組織編制的《鄭州市城市防汛應急預案》未明確成員單位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地鐵運營防汛工作職責[45];未按規定[46][47]將預警信息及時發布至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等成員單位。
在京廣快速路北隧道亡人事件上,作為鄭州市城市隧道綜合管理養護中心的上級主管部門,對隧道中心在隧道匝道口封閉等信息發布、上報和應急處置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
(2)二七區城市管理局(區城市防汛辦公室),未認真履行城市防汛職責,未按規定[48]發布預警和啟動應急響應,未按規定[49][50]報送險情災情等信息。
(3)金水區城市管理局(區城市防汛辦公室),未認真履行城市防汛職責,未按規定[51]向公眾發布城市汛情預警,未啟動城市防汛應急響應。
(4)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局,對地鐵5號線五龍口停車場擋水圍牆倒塌負有責任,對五龍口明溝西側約300米長棄土堆阻礙排水問題失察,未經論證直接實施明溝加蓋工程。
5.交通運輸部門。
鄭州市交通運輸局,對地鐵集團有限公司運營安全隱患排查不細不實督促指導不力,違反交通運輸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52];接到地鐵5號線險情信息後,未按照《鄭州市2021年城市防汛工作方案》規定[53]向城市防汛辦公室報告。
6.城鄉建設部門。
鄭州市城鄉建設局,在郭家咀水庫漫壩事件上,未履行工程建設不得影響大壩安全的法律責任,未督促施工單位落實保證溢洪道暢通措施,違反水法第四十一條[54]、防洪法第三十七條[55]、《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56]規定。作為南四環橋的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和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南四環跨張李垌溝(郭家咀水庫溢洪道)橋防洪影響評價報告中未包括橋墩柱影響評價,且未組織審查、未辦理水行政許可手續、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方案,違反防洪法第二十七條[57]規定、《河南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第十一條[58]規定。在地鐵5號線亡人事件上,對五龍口停車場設計重大變更、防澇設計缺陷失管失察,違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59]規定;對鄭州市工程質量監督站未發現五龍口停車場圍牆施工存在問題和缺陷失察,違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60]。
7.公安機關。
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三大隊,未按照職責和預案規定[61][62][63]在京廣快速路北隧道安排警力定崗定人指揮、疏導交通,從15:38北隧道路面堵車至17:30北隧道被淹沒一直沒有發現並疏導;對電動自行車違規進入隧道,未有效實施監管[64]。
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沒有通過視頻監控系統發現京廣快速路北隧道路面堵車並指導第三大隊疏導。
8.統計部門。
鄭東新區發展改革和統計工作辦公室,作為鄭東新區暴雨洪澇災情統計專班牽頭單位,組織協調不力。在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報送工作中失職,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存在遲報瞞報問題。
(三)有關企事業單位。
[編輯]1.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一是在規劃設計環節,五龍口停車場施工圖設計方案運用庫東移30米、軌頂面標高下降1.973米,該重大設計變更未上報河南省發改委審批,違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65]規定。二是在建設環節,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不到位,違規同意採用白圖施工,且白圖與藍圖對圍牆基礎的要求存在明顯差異,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66]規定;未及時組織設計交底,違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67]規定;對工程建設質量把關不嚴,未發現圍牆施工存在的問題和缺陷並給予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結論,違反《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第3.0.7條[68]規定。三是在運營環節,未編制集團層面防汛專項應急預案,違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六條[69]規定;未按《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規定[70],啟動集團級應急響應;未及時發布線網停運指令[71];行車調度溝通協作不力,違反地鐵集團有限公司運營分公司《行車調度規則》規定[72],致使列車迫停、乘客被困;應急信息報送不規範不及時,疏散中斷56分鐘後才上報集團,違反《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第十六條[73]規定;未能及時發現五龍口停車場重大防汛安全隱患,違反交通運輸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74]。
2.中鐵第四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地鐵5號線設計總體總包單位,對地鐵5號線建築物防洪防澇評價報告審查不嚴,評價報告中「百年一遇暴雨強度下內澇水深0.24米」的結論導致防洪澇設計基準明顯偏低。
3.北京城建設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地鐵5號線五龍口停車場設計單位,未經充分論證更改設計方案,增大了五龍口停車場洪澇風險。未對出入場線洞口上方擋水圍牆(即事發倒塌圍牆)基礎進行針對性設計,未經論證即同意利用既有臨時圍擋取代具有防洪澇功能的新建圍牆;站場施工圖在地鐵集團有限公司技術委員會及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前設計出圖並用於施工,違反地鐵集團有限公司設計變更管理程序;違規向施工單位提供白圖,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75]規定;未在施工前進行設計交底,違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條[76]規定。
4.中國電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地鐵5號線五龍口停車場圍牆建設過程中違規採用白圖施工,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出入場線洞口上方圍牆的基礎做法沒有及時和監理公司、設計單位溝通,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77]規定,與後補的施工藍圖明顯不一致,圍牆基礎埋深不符合設計要求。
5.新疆崑崙工程諮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原新疆崑崙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監理責任,未及時制止地鐵5號線五龍口停車場圍牆施工單位採用白圖施工行為,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在施工前參加圖紙會審,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78]規定;圍牆工程質量驗收時未發現施工與施工藍圖明顯不一致問題。
6.鄭州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受鄭州市城鄉建設局委託實施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未發現地鐵5號線五龍口停車場圍牆施工存在問題和缺陷,並出具了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的監督意見,違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79]。
7.鄭州市城市隧道綜合管理養護中心,未及時封閉京廣快速路北隧道,違反《鄭州市城市隧道綜合管理養護中心2021年度隧道防汛應急專項預案》規定[80];未及時報告處置北隧道西洞出口擁堵車輛,違反《鄭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暫行辦法》和《鄭州市城市隧道橋涵汛期安全防範與排險應急專案》有關規定[81];未及時發布北隧道西洞匝道出口封閉信息,違反《鄭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82]規定。
8.河南五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南四環橋建設施工過程中,未履行工程施工不得影響大壩安全的法律責任,違反水法第四十一條、防洪法第三十七條、《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施工期間造成郭家咀水庫溢洪道堵塞,未採取臨時措施保障溢洪道功能,違反《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83]規定,且未按照有關部門檢查、督辦、督導整改要求,及時恢復溢洪道功能,違反《河南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9.登封電廠集團鋁合金有限公司,對洪水進入電解槽高溫熔融鋁液遇水爆炸的現實危險,未及時向蔣莊村委會和村民發出爆炸預警信息,致使部分村民錯過轉移時機。
對以上單位中涉及企業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罰,由河南省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對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的公職人員履職方面的問題和線索材料,移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鄭州「7·20」特大暴雨災害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處理。
在這次災害中,鄭州市氣象部門密切監視天氣變化,滾動發布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為黨委政府、有關部門防汛救災和社會公眾避險自救提供了高頻次、遞進式的氣象預報服務。但也存在氣象監測預報能力不足、預警響應聯動機制不健全、氣象災害防禦指揮部未按預案要求啟動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響應和預報的降雨區域、時間、雨強不夠精準等突出問題,考慮到在目前科技水平下極端暴雨預報仍是世界性難題,建議責成鄭州市氣象局深刻吸取教訓,認真反思整改暴露的問題,進一步提升防災減災氣象保障水平。
國務院調查組對河南省委、省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也進行了了解。在這次災害應對中,省委、省政府及時部署防汛工作,加強指揮調度,督促指導各地做好巡堤查險、搶險救援、轉移安置和恢復重建等工作,群眾基本生活得到較好保障、生產秩序較快恢復。總體看,省委、省政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對這場災害應對是重視的、部署是及時的、工作是積極的,全省除鄭州市外總體效果也是比較好的,問題主要集中在鄭州市。但省委、省政府也存在對鄭州市此次災害應對工作中的問題失察、對死亡失蹤人數遲報瞞報督導不力等問題。河南省委、省政府已向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建議針對災害中暴露出來的防汛指揮體系不順暢、應急預案操作性和針對性不強、汛情險情災情管理不規範、城市運行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防洪排澇能力不足、媒體宣傳警示作用和社會動員不夠等問題,組織全省深刻汲取教訓,舉一反三開展專題評估,狠抓整改落實,全面提高災害防禦和應對處置能力。河南省委、省政府要成立專項督導組,對鄭州市整改工作進行全面深入督導;督促鄭州市各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深刻自查反省,切實解決思想認識問題,進一步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教育全市廣大黨員幹部深刻汲取教訓,立足初心使命、堅持「兩個至上」,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增強風險意識和底線思維;針對調查指出的問題,列出清單、制訂方案,細化責任措施,嚴抓整改落實,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整改成效。河南省委、省政府要將整改情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專題報告。
四、主要教訓
[編輯](一)一些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缺乏風險意識和底線思維。習近平總書記幾乎逢會必講防範風險,連續兩年在中央黨校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研討班上專題講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反覆強調增強憂患意識、防範風險挑戰要一以貫之,要求「寧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萬一」、「寧聽罵聲,不聽哭聲」,切實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這次災害來臨前,鄭州市委市政府負責人特別是主要負責人主觀上認為北方的雨不會大、風險主要在黃河和水庫,對鄭州遭遇特大暴雨造成嚴重內澇和山洪「沒想到」。這種麻痹思想和經驗主義在北方城市不少領導幹部身上也同樣存在,一些領導幹部在北方常年乾旱的環境下失去了對重大洪澇災害的警惕性,對全球氣候變暖背景下極端氣象災害的多發性、危害性認識不足,嚴重缺乏風險意識和底線思維;沒有把歷史和他人的教訓當作自己的教訓,對北京「7·21」、邢臺「7·19」等北方城市暴雨導致嚴重傷亡的教訓沒有深刻汲取;對城鎮化發展進程中的安全風險缺乏調查研究,不知道風險在哪裡、底線是什麼,應急準備嚴重不足,以致災難來臨時江心補漏、為時已晚。說到底還是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範風險挑戰重要論述沒有入腦入心,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不強,對人民生命、政治責任缺乏敬畏。這是主觀上造成這場不可挽回損失的根本原因,也是全國各地和各級領導幹部首先要從中汲取的深刻教訓。
(二)市委市政府及有關區縣(市)黨委政府未能有效發揮統一領導作用。中央明確要求各級黨委政府要全面落實防汛救災主體責任,加強領導,守土盡責,加強統籌協調,形成省市間、部門間、軍地間、上下游、左右岸通力協作的防汛救災格局。在這場特大暴雨災害應對過程中,鄭州市委市政府對整個防汛救災工作統一領導不力,沒有組織深入會商研判,沒有果斷採取有力措施並督查落實,責任沒有真正上肩。市委主要負責人沒有把黨委對防汛救災工作的政治領導、思想領導、組織領導落到實處,沒有充分體現黨的領導政治優勢和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這些問題在部分區縣(市)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領導幹部領導能力不足、全局意識不強,對工作往往滿足於批示了、開會了、到場了,滿足於一般化部署、原則性要求,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嚴重;名義上有指揮部,但沒有領導坐鎮指揮,制度和預案上也沒有明確領導之間的具體分工,領導幹部不知道關鍵時刻自己的職責是什麼、崗位在哪裡、如何發揮領導作用,認為到了一線就是盡職了、就沒有責任了,出了事都往點上跑、打亂仗,結果抓了點丟掉面,有的到了現場也不能發揮作用,解決不了問題,還失去了對全局工作的統一領導。以這場災害為警示,就要着力解決一些領導幹部在災害面前不會為、不善為的問題,真正把黨的集中統一領導貫穿災害防範應對各方面全過程,使黨的領導更加堅強有力。
(三)貫徹中央關於應急管理體制改革部署不堅決不到位。中央明確要建立「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中國特色應急管理體制,但一些地方對中央改革部署理解不准、貫徹不堅決,甚至改後扭曲變形更加不順。鄭州市設置了防汛抗旱指揮部、城市防汛指揮部、氣象災害防禦指揮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等4個指揮機構,辦公室分別設在應急局、城管局、氣象局、資源規劃局;防汛抗旱指揮部下又設了防辦、河湖水利防辦、城防辦、黃河防辦4個辦公室,分別設在應急局、水利局、城管局、黃河河務局,機構重疊、職能重複、工作重合,大家都管都沒有管到位,不符合「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的機構改革要求。鄭州市機構改革還人為設置兩年過渡期,轉隸到市和各縣區(市)防辦(應急管理局)的36人中只有1人有水利中專專業背景。這種扭曲的體制設計和薄弱的專業力量,導致防汛抗旱指揮部沒有實際的指揮系統、指揮機制、指揮能力,失去統一指揮,關鍵時刻不能發揮應有作用。各地要從這次災害中深刻汲取教訓,對中央深化應急管理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不能合意就執行、不合意就不執行。要堅持改革方向不動搖,深化改革部署落實,並加強改革後體制運行磨合和評估,及時完善政策措施,加快形成統籌協調、統分結合的「全災種、大應急」工作格局。
(四)發展理念存在偏差,城市建設「重面子、輕里子」。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城市無論規劃、建設還是管理,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鄭州市作為新興特大城市,近年來發展速度很快,但考慮防災減災不足,防範治理措施不到位。雨水管道2400餘公里,與建成區面積相當的城市相比相差超過一半;計劃投資534.8億元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已投資的196.3億元中,實際與海綿城市相關的僅占32%,用於景觀、綠化等占近56%,甚至在全國調集力量支援鄭州搶險救災的關鍵時刻還在「修花壇」;排水明溝等設施「十三五」期間改造達標率僅20%,有的排水泵站位於低處極易受淹失效,地鐵、隧道、立交橋等防澇排澇能力不足,地鐵區間疏散平台主要考慮防火防煙未考慮防澇,水庫溢洪道堵塞、城區積水點等安全隱患長期沒有排除,醫院、供水、通信等公共設施的備用電源多位於地下,一進水就失去了備災作用。城市規劃建設落實防災減災要求不到位,這也是不少地方長期存在的共性問題,每年雨季「城中看海」屢屢上演,反映了一些領導幹部政績觀有偏差,在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上存在很大差距,沒有把安全工作落實到城市工作和城市發展各個環節各個領域。
(五)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薄弱,預警與響應聯動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突出。這次暴雨災害集中暴露出鄭州市預警發布能力、應急指揮能力、搶險救援能力、社會動員能力、科技支撐能力不足等諸多短板。特別是災害性天氣預報與災害預警混淆,預警發布部門分割,防災避災措施針對性、有效性、強制性不足,缺乏統一權威高效的預警發布機制;預警與響應聯動機制不健全,誰響應、如何響應不明確,鄭州在連發5次紅色預警的情況下才啟動Ⅰ級響應,實際災難已經發生;應急預案實用性不強,多以出現嚴重後果為啟動條件,往往啟動偏晚,不符合「兩個堅持、三個轉變」的要求,實際效果大大減弱,且應對措施不具體,「上下一般粗」甚至「上細下粗」。這些問題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應急管理工作系統治理不強,尚未建立起一整套系統化的制度和能力體系,基層基礎尤為薄弱,還難以做到科學高效響應、分層分級處置、有力有序應對,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建設任務仍然艱巨繁重。
(六)幹部群眾應急能力和防災避險自救知識嚴重不足。這次災害也反映一些新上任的幹部對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管理情況不熟悉,未經歷過洪澇、地震等大災考驗,實戰經驗嚴重不足。在這次特大暴雨應對過程中,媒體的宣傳警示作用發揮不到位,有的顧慮引起社會恐慌,災害預警信息傳播不及時不充分,警示效果不強;有的甚至淡化和誤導群眾對災害的警覺。因災死亡失蹤人員遇難前多數仍正常活動未採取避險措施,甚至有部分是轉移後擅自返回而遇難,反映出社會公眾對這場特大暴雨的危害缺乏基本認知,安全意識和防災避災能力不強的問題突出。在全社會培育應急文化,加強各級領導幹部防災減災救災、應急管理能力培訓和群眾科普教育十分必要和迫切。
五、改進措施建議
[編輯](一)大力提高領導幹部風險意識和應急處突能力。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圍繞防範風險挑戰、應對突發事件發表的一系列重要論述,立意高遠,內涵豐富,思想深刻,是我們做好防範化解風險挑戰各項工作、戰勝前進道路上各種艱難險阻的科學引領和根本遵循。建議把《習近平關於防範風險挑戰、應對突發事件論述摘編》列為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專題,中組部、中宣部、應急管理部等相關部門組織專班開展幹部輪訓,各級黨校作為必修課內容,推動各級領導幹部樹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統籌好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增強風險意識和底線思維,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防範化解風險挑戰的能力和水平,有力應對好各類災害風險挑戰,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以實際行動和實際效果做到「兩個維護」。同時,把鄭州「7·20」特大暴雨災害作為案例納入幹部培訓內容,開展實戰化教學。對新調整上任的各級領導幹部,要及時組織上崗前後專題培訓,了解應對各類災害的自身職責和要求,具備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處置基本能力。
(二)建立健全黨政同責的地方防汛工作責任制。落實地方黨委政府防汛救災主體責任,實行防汛救災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細化各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班子成員的防汛救災職責,壓緊壓實日常防範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領導責任。完善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響應預案和運行制度,關鍵時刻必須堅持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指揮,明確班子成員之間具體分工,特別是明確防汛關鍵時段的具體崗位和具體職責,一旦出現重大險情第一時間進入崗位、高效運轉。地方黨政主要負責人首先要在指揮部靠前指揮、坐鎮指揮、掌控全局,注重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充分聽取專業團隊的意見建議,防止經驗主義;赴災害現場時必須明確其他負責人坐鎮指揮,並與指揮部保持信息暢通,始終了解全局、正確決策。推動把履行防汛救災職責、處置突發事件情況納入黨委政治巡視和幹部考核內容,注重實際效果考核。建立重大災害調查評估制度,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都要認真調查,及時總結經驗教訓、補齊短板,對表現突出的幹部予以表彰,對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嚴肅追責問責。
(三)深入開展應急管理體制改革及運行情況評估。各地應急管理體制改革進展還不平衡,既有地區之間的橫向不平衡,也有省市縣鄉之間的縱向不平衡。建議各地全面組織評估,並把評估工作與深化改革統一起來,系統查找指揮機構設置、部門職責界定、專業人員和機構支撐、運行機制等方面與實現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的差距,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建立健全統一權威高效的應急指揮機構,發揮好應急部門的綜合優勢和各相關部門的專業優勢,建強指揮班子,完善制度機制,強化專業機構支撐,實現「化學反應」。
(四)全面開展應急預案評估修訂工作,強化預警和響應一體化管理。預案評估修訂要與健全制度相結合,實化細化指揮長和各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的具體責任、應答機制、行動措施,強化演練磨合和日常檢查,發布預警信息後依據預案和制度啟動響應、落實措施,並及時向指揮部反饋行動進展情況,確保關鍵時刻管用頂用。建立健全極端天氣和重大風險研判機制,量化預警和應急響應啟動標準,規範預報預警信息發布,建立健全預警與應急響應聯動機制,按規定及時採取「三停」(停止集會、停課、停業)強制措施。加強預案內容審核和預案銜接把關,增強預案體系整體性、協調性、實效性。加快自然災害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制修訂。
(五)整體提升城市防災減災水平。把極端天氣應對、自然災害防治融入城市發展有關重大規劃、重大工程、重大戰略,完善防洪排澇標準和醫院、地鐵等公共服務設施的抗災設防標準,實現城市防災減災能力同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各城市特別是超大城市、特大城市要深入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將重大風險隱患整治列入「十四五」規劃,捨得花錢,捨得下功夫,下決心補齊城市特別是北方城市防洪排澇設施欠賬,強化重大生命線工程安全保障,對位於地下空間的備用供電、排水泵站、高價值設備等關鍵設施實施分類改造,並修訂相關標準,強化封閉、抗淹、遷移等安全保護措施,確保運行安全。嚴格管控違法侵占河道行為,提升城市氣象和水文監測預報能力,實行洪澇「聯排聯調」,防範系統性風險。普遍建立城市安全綜合風險監測預警中心和基層應急管理站所,建強基層消防站。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各專業搶險工程力量建設,優化抗洪搶險、排水排澇、水域搜救等裝備配備,特別是在重點區域、重點部位配備海事衛星電話、長航時通信無人機、應急發電車等特殊裝備,提高斷路、斷電、斷網等極端情況下的應急保障能力。
(六)廣泛增強全社會風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在全社會廣泛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教育,宣傳教育等部門要充分發揮各類媒介作用,深入淺出解讀典型案例和血的教訓,切實增強群眾防範風險的警覺性。借鑑日本、德國等國經驗,把防災和安全教育從基礎教育抓起,在國民教育體系中突出相關內容,推動防災減災救災知識進教材、進校園、進社區、進職業培訓。拓展形式豐富的實踐演練活動,建設各級防災減災救災教育培訓基地、科普體驗場館,激發公眾興趣,增強培訓效果。
- ↑ 交通運輸部《城市軌道交通行車組織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線路積水超過軌面時,列車不得通過。」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運營分公司《行車組織規則(5號線)》第8.17.3.3:「當積水漫過軌面時,列車不得通過」。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
- ↑ 《二七區防汛應急預案(草案)》5.2應急響應分級與行動:按照洪澇災害的嚴重程度和範圍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5.5.2Ⅰ級響應行動:區防指根據天氣預報、雨水情、災情情況,啟動I級響應。
- ↑ 《鄭州市防汛抗旱指揮部關於加強防汛工作紀律的通知》(鄭防指電〔2021〕31號)要求,「當收到暴雨橙色預警信號後,安排各地防指常務(執行)副指揮長到本地防指指揮調度;當收到氣象部門發布紅色預警信號後,指揮長要親自到當地防指指揮調度」。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水庫大壩的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水工程,特別是水壩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險情」。
-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 ↑ 《滎陽市防汛應急預案》4.6.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Ⅰ級響應:(1)收到暴雨紅色預警天氣預報(預計未來3小時降雨量將達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100毫米以上且強降雨可能持續)。
- ↑ 《滎陽市山洪災害防禦預案》5.3.6預警發布及響應:2.當降雨量達到警戒雨量且降雨仍在持續時,或溪河水位達到警戒水位,發布Ⅱ級(橙色)預警,同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3.當降雨量達到危險雨量且降雨仍在持續時,或溪河水位達到危險水位,或有泥石流、滑坡徵兆時,發布Ⅰ級(紅色)預警,同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 ↑ 《米河鎮2021年防汛應急預案》(米政〔2021〕31號)明確,米河鎮防汛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各部門、各村向鎮政府上報的雨情監測、預警信息和動態信息,並向防汛應急指揮部提出處理意見及啟動相應應急響應等級建議。
- ↑ 《米河鎮山洪災害防禦預案》6.1:轉移遵循先人員後財產,先老弱病殘後一般人員,先低洼處後較高處人員的原則,以集體、有組織轉移為主。轉移責任人有權對不服從轉移命令的人員採取強制轉移措施。
- ↑ 《河洛鎮山洪災害防禦預案》5.3.4:當接到市山洪災害防禦指揮部發布的一級(紅色)預警時,或降雨量達到警戒雨量且降雨仍在持續時……發布一級(紅色)預警,同時啟動一級應急響應。
- ↑ 《崔廟鎮山洪災害防禦預案》6.1.2:各村及有關單位在汛前要制訂山洪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批准、備案。
- ↑ 《崔廟鎮山洪災害防禦預案》4.2.6:接到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發布的一級(紅色)預警時,或當降雨量達到危險雨量且降雨仍在持續時……發布一級(紅色)預警,同時啟動一級應急響應。
- ↑ 《崔廟鎮山洪災害防禦預案》5.1.1:轉移責任人有權對不服從轉移命令的人員採取強制轉移措施;《崔廟鎮山洪災害防禦預案》5.2:轉移工作採取鎮、村、組幹部層層包幹負責的辦法實施。
- ↑ 《崔廟鎮2021年防汛搶險工作實施方案》提出,鎮機關建立一支由100名基幹民兵組成的防汛搶險突擊隊。
- ↑ 《汜水鎮防汛抗旱應急預案》4.2.6:接到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發布的一級(紅色)預警時,或當降雨量達到危險雨量且降雨仍在持續時……發布一級(紅色)預警,同時啟動一級應急響應。
- ↑ 《汜水鎮防汛抗旱應急預案》5.1.5:對於特殊人群的轉移安置採取專項措施,並派專人負責。
- ↑ 《高山鎮2021年山洪災害防禦預案》4.2.6:接到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發布的一級(紅色)預警時,或當降雨量達到危險雨量且降雨仍在持續時……發布一級(紅色)預警,同時啟動一級應急響應。
- ↑ 滎陽市《防汛預警信息》(滎防辦預警〔2021〕17號)要求,各單位全面落實各項防汛應急搶險措施,立即撤離受災害威脅群眾。《高山鎮2021年山洪災害防禦預案》附表1《高山鎮山洪災害危險區基本情況表》中列明:紙坊村危險區內家庭35戶137人。高山鎮政府提供的《紙坊村7·20災害發生前轉移人員統計表》中,只列了13戶22人。
- ↑ 《新密市西大街街道辦事處山洪災害防禦預案》5.3.4第3條:接到市山洪災害防禦指揮部發布的一級(紅色)預警時,或當降雨量達到危險雨量且降雨量仍在持續時……發布一級(紅色)預警,同時啟動一級應急響應。
-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大壩管理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大壩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對監測資料應當及時整理分析,隨時掌握大壩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及時採取措施。」
-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大壩管理單位必須做好大壩的養護修理工作,保證大壩和閘門啟閉設備完好。」
- ↑ 《河南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小型水庫的管護主體應當在汛前、汛後對小型水庫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排除;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
- ↑ 《鄭州市防汛應急預案》(鄭防指〔2021〕13號)5.2.4:Ⅰ級響應啟動條件(5)「尖崗、常莊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庫發生垮壩」。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突發事件信息。……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十七條:「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每日逐級上報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等情況,並及時向社會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應當按照國家統計部門批准的洪澇災害統計報表的要求,核實和統計所管轄範圍的洪澇災情,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
- ↑ 《鞏義市2021年防汛應急預案》5.2.1、5.2.2第(2)款,因暴雨洪水造成一個(兩個)鎮、街道發生嚴重農作物受淹、群眾受災、城鎮內澇等災情;啟動Ⅳ級(Ⅲ級)響應。
- ↑ 《滎陽市防汛應急預案》4.2:Ⅰ、Ⅱ級應急響應的啟動和結束由市防辦根據情況提出請示,經市防指指揮長審定批准,以市防指的名義發布。
- ↑ 《新密市防汛應急預案》(新密防指〔2020〕6號)5.5.2:Ⅱ級應急響應行動(2)防汛會商與組織:市防指執行副指揮長主持會商,相關成員單位、市防指專家組參加,分析洪水發展趨勢,未來天氣變化情況,研究決策抗洪搶險中的重大問題並做出相應部署;5.6.1:Ⅰ級響應條件(1)城區主要道路大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區積水深度可能達50厘米以上,且收到氣象部門發布的暴雨紅色預警(未來3小時降雨量將達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到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或因強降雨造成城區大範圍房屋受淹倒塌,可能發生嚴重洪澇災害,多處地下設施被淹,嚴重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 ↑ 《鄭州市防汛應急預案》3.2:水利部門負責水情(河湖洪水、山洪)預警發布。《鄭州市水利局水旱災害防禦應急預案》3.2.2: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範圍,按照權限向社會發布。
- ↑ 《鄭州市水利局水旱災害防禦應急預案》4應急響應:根據水旱災害發生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水利局水旱災害防禦應急響應從低到高分為四級:Ⅳ級、Ⅲ級、Ⅱ級、Ⅰ級。4.4.1Ⅰ級應急響應: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為Ⅰ級響應:(1)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出現超標準洪水;(2)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地方發生決口;(3)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庫發生垮壩;(4)乾旱等級為特大乾旱。
- ↑ 《鄭州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明確,水利局在汛期,指導河道、水庫、閘壩等水工程管理單位開展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搶護措施,並及時報告市防指和上級主管部門。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大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二)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採礦、取土、挖沙、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活動的」。
- ↑ 《河南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號)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庫管理範圍內建設工程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
- ↑ 《鞏義市山洪災害防禦預案》:接到暴雨通知和達到警戒且持續、危險雨量水位時,應分別發布Ⅲ、Ⅱ、Ⅰ級山洪災害預警並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 ↑ 《滎陽市防汛應急預案》(滎防指〔2021〕5號)3.1:「市防指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完善監測預警機制。及時收集、分析、匯總本地本部門或系統關於雨情、汛情、工情、險情、災情及水利工程調度運用等信息,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對突發事件徵兆動態信息進行收集、匯總和分析,實行實時監測,及時上報市防指辦公室,並通報有關部門。」
- ↑ 滎陽市《防汛預警信息》(滎防辦預警〔2021〕17號)要求:「各單位全面落實各項防汛應急搶險措施,立即撤離受災害威脅群眾,各級搶險隊伍進入應急搶險狀態,各類應急物資保障單位保持戰備狀態。水利部門要強化監測預警,督促南部西部北部山丘區做好山洪災害防禦工作。」
- ↑ 《新密市水利局防汛應急預案》3.2.3:市水利局「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
- ↑ 《新密市水利局水旱災害防禦應急預案》4應急響應:根據水旱災害發生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水利局水旱災害防禦應急響應從低到高分為四級:Ⅳ級、Ⅲ級、Ⅱ級、Ⅰ級。4.4.1Ⅰ級應急響應: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為Ⅰ級響應:(1)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出現超標準洪水;(2)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地方發生決口;(3)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庫發生垮壩;(4)乾旱等級為特大乾旱。
- ↑ 《洪澇突發險情災情報告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突發險情災情報告分為首報和續報,原則上應以書面形式逐級上報,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簽發。緊急情況下,可採用電話或其他方式報告,並以書面形式及時補報。」
- ↑ 《鄭州市城市防汛應急預案》5.3.1:當收到大雨預警天氣預報時,啟動Ⅲ級預警。3.2.2:市城防辦主要職責(6)通過微博、媒體向社會發布Ⅰ、Ⅱ、Ⅲ級應急預警信息。5.4.1:預警發布通過公眾或私人通訊手段以文字或視頻方式發布預警信息至各成員單位及人員。
- ↑ 《鄭州市防汛應急預案》5.4.3:Ⅱ級應急響應行動,市城管局每2小時報告一次城市內澇監測預警結果及防範應對情況。
- ↑ 《鄭州市城市防汛應急預案》中市城市管理局職責:加強城區積水區域的綜合整治工作,確保排水設施、市區河道正常功能。
- ↑ 《鄭州市城市防汛應急預案》1.12:市城鄉建設局、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各投融資平台及各市政工程參建單位:負責在建工程各施工工地的汛期安全。
- ↑ 《鄭州市防汛應急預案》5.4.4Ⅰ級應急響應:市防汛抗旱指揮部Ⅰ、Ⅱ級應急響應後,市城市防辦啟動《鄭州市城市防汛應急預案》,快速有序開展應急搶險救援行動。
- ↑ 《鄭州市城市防汛應急預案》5.4.1發布方式:通過公眾或私人通訊手段以文字或視頻的方式發布預警信息至各成員單位及人員,相關人員第一時間獲取預警信息。
- ↑ 《2021年鄭州市二七區城市防汛應急預案》3.3.2:預警啟動條件(1)特別嚴重(1級):收到特大暴雨預警天氣預報。(2)嚴重(2級):收到暴雨、大暴雨預警天氣預報。(3)一般(3級):收到大雨預警天氣預報。4.1:區城防辦根據市城市防汛辦公室公布的預警級別,相應啟動一般(3級)、嚴重(2級)、特別嚴重(1級)三個預警級別。
- ↑ 《洪澇突發險情災情報告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突發險情災情報告分為首報和續報,原則上應以書面形式逐級報告,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簽發。緊急情況下,可採用電話或其他方式報告,並以書面形式及時補報。」
- ↑ 《鄭州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洪澇突發險情災情報告工作的通知》(鄭防辦〔2021〕7號)要求,各級防指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加強對突發險情的會商研判,及時共享信息,保證險情報告內容準確,提高險情處置時效,發生突發重大險情災情時,所在地縣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在險情災情發生後25分鐘內書面報告市防辦,市防辦在30分鐘內報省防辦。
- ↑ 《金水區2021年城市防汛應急預案》4.3.1:「當收到大雨預警天氣預報時,啟動Ⅲ級預警。」4.3.2:「當收到暴雨、大暴雨預警天氣預報時,啟動Ⅱ級預警。」4.3.3:「當收到特大暴雨預警天氣預報時,啟動Ⅰ級預警。」
-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交運規〔2019〕7號)第四條:「對本行政區域內運營單位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 ↑ 《鄭州市2021年城市防汛工作方案》規定,各單位如果發現險情要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後30分鐘內將初步情況報告市城防辦。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工程的義務,不得侵占、毀壞堤防、護岸、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等工程設施。」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毀損水庫大壩、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等。」
-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大壩及其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大壩的安全保衛工作。」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建設跨河、……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妨礙行洪暢通;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 ↑ 《河南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號)第十一條:「在小型水庫管理範圍內建設工程項目,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有關規定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修改。」
- ↑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 ↑ 《鄭州市城市防汛應急預案》中市公安局職責:疏導受災區域及積、滯水地區的道路交通,必要時實施嚴格交通管制措施,保障指揮、搶險、救災車輛優先通行。
- ↑ 《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惡劣天氣交通管理應急處置預案》(鄭公交通〔2020〕16號)「七(一)雨、雪、霧、冰凍天氣的應急措施」明確,「每個立交橋、下穿隧道的引坡處和易積水、結冰路段都要安排警力定崗定人指揮、疏導交通。」
- ↑ 《鄭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隊惡劣天氣交通管理應急處置預案》「七(一)雨、雪、霧、冰凍天氣的應急措施」明確,「每個立交橋、下穿隧道的引坡處和易積水、結冰路段都要安排警力定崗定人指揮、疏導交通。」
- ↑ 《鄭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暫行辦法》(鄭政文〔2014〕7號)第十四條:「快速路範圍內的所有立交橋、高架道路和下穿隧道,晝夜禁止行人、非機動車及下列車輛通行,只允許在快速路地面一層通行。」
-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修改」。
-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10〕5號)第十一條:「在施工前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向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文件交底」。
- ↑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3.0.7: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1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規定……」。
-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 ↑ 《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鄭軌安委〔2019〕3號)第十八條:「Ⅰ級響應:在Ⅱ級響應的基礎上,由集團公司啟動綜合應急預案,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到場,協調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 ↑ 《鄭州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五十條:「因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嚴重影響軌道交通安全,無法保證安全運營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暫停運營」。
- ↑ 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運營分公司《行車調度規則》5.2.5.2規定,應主動溝通,確保信息暢通。
- ↑ 《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鄭軌安委〔2019〕3號)第十六條:「較大以上事故及敏感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及相關部門、分(子)公司應在事發後10分鐘內報送集團公司」。
-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交運規〔2019〕7號)在附件主要風險點中規定「洪澇可能導致雨水倒灌浸泡車站、線路軌行區」。
-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0年第5號)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第五條:「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三)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五)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 ↑ 《鄭州市城市隧道綜合管理養護中心2021年度隧道防汛應急專項預案》(鄭隧管〔2021〕20號)I級紅色預警響應措施:當隧道積水超過30厘米,普通道路積水超過40厘米時,防汛搶險隊和數字化信息調度室應立即封閉隧道,設置禁止通行標示牌。
- ↑ 《鄭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暫行辦法》(鄭政文〔2014〕7號)第二十八條:「快速路內發生危及快速路安全通行緊急情況時,管理單位有權調動在快速路內的一切交通工具和搶救力量進行緊急處置,必要時可以臨時封閉快速路,並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現場人員應當服從統一指揮」。《鄭州市城市隧道橋涵汛期安全防範與排險應急專案》(鄭城防指〔2021〕4號)I級紅色預警響應措施:因路面雨水管網不通、雨水倒灌,城市隧道、橋涵短時間內大面積積水,造成排水設施和供配電設施損壞,群眾、車輛被困,各成員單位現場指揮應及時與市公安交警部門取得聯繫,採取道路封閉等交通管制措施。組織體系:成立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成員:市城建局……鄭州市城市隧道綜合管理養護中心。
- ↑ 《鄭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暫行辦法》(鄭政文〔2014〕7號)第二十條:「遇有快速路嚴重損毀、惡劣天氣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情況,公安機關可以對快速路實行交通管制,管理單位及時向通行車輛告知交通管理信息。正在通行的車輛應當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有序疏散。」
-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進行建設的,……,建設施工確需阻斷或損壞水利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臨時措施,保證水利工程的效能,並在限期內修復或修建相應的工程設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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