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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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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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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沿河土家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5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烏江沿岸生態環境

保護條例


(2001年3月2日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1年5月25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烏江沿岸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烏江沿岸生態環境,是指沿河土家族自治縣境內烏江幹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的土地、森林、礦藏、自然遺蹟、大氣、野生動植物資源、烏江山峽風景名勝、自然保護區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縣境內烏江幹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烏江沿岸生態環境的保護,把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統一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制定烏江沿岸生態環境的保護治理規劃,按程序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禁止在烏江沿岸從事影響和破壞生態環境的生產和建設活動。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
  對在烏江沿岸從事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綠色產業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烏江沿岸生態環境資源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保護和治理烏江沿岸生態環境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參與自治縣生態環境保護與開發的單位和個人,除享受國家西部開發的優惠政策外,還享受自治縣相關的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未利用的荒山、荒地,保護、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蕪和石漠化。
  改善生態環境的建設和開發,可依法取得50年內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對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建設項目,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按法定程序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對天然林的保護,實行封山育林,植樹、種草,保護和恢復自然植被。

第十四條 對簽訂開發合同的荒山、荒地,閒置兩年以上的,由發包方收回。
  已荒蕪的責任山、自留山,必須因地制宜,種植生態林、經濟林、種草,進行綠化。誰種植、誰受益。不種植的,責任山由發包方收回。

第十五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實行植樹造林目標責任制,組織幹部、職工、群眾、學校師生義務植樹造林。

第十六條 對25度以上坡耕地實行退耕開發利用的,必須採取水土保護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對25度以下坡耕地應當採取梯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對烏江及其主要支流洪水規劃線以下的耕地,應當退耕,可種植不影響行洪的低矮植物或經濟林木。

第十七條 在本條例規定的河道內採石、挖沙、取土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破壞和影響生態環境的行為:
  (一)亂砍濫伐林木,毀林開荒、放火燒山,破壞自然景觀、自然植被;
  (二)在地質災害區內採石、挖沙、取土,破壞地質地貌;
  (三)在基本農田內採石、挖沙、取土;
  (四)在烏江及其主要支流用爆炸、投毒、電擊等方式捕魚:
  (五)向烏江及其主要支流內傾倒垃圾、建築廢料、廢渣、廢棄物和排放有毒廢液;
  (六)捕殺、收購野生動物或採集珍稀植物。

第十九條 對影響環境的垃圾廢料及其他有害物質,必須倒入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砍伐、燒毀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六項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在本條例規定區域內的項目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造成地質災害、生態環境惡化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治理,並依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烏江及其主要支流的土地、森林、礦藏、自然遺蹟、野生動植物資源、自然保護區、烏江山峽自然景觀被破壞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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