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育培訓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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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教育培訓工作條例
[編輯]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法官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法官隊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法官教育培訓是建設高素質法官隊伍的先導性、基礎性、戰略性工程。法官教育培訓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堅持服務大局、司法為民、公正司法,以堅定理想信念為根本,以提升法官職業道德素養和司法能力為重點,深化教育培訓改革創新,完善教育培訓制度體系,提高教育培訓質量效果,加快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全面推進法院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為新時代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條 法官教育培訓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政治統領。把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擺在法官教育培訓工作最突出位置,使之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和黨性黨規黨紀教育,提升法官政治素養和政治能力,教育引導廣大法官牢牢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二)堅持按需施教。突出問題導向、需求導向、實踐導向,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為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服務,全面提高法官法律政策運用能力、防控風險能力、群眾工作能力、科技應用能力和輿論引導能力。
(三)堅持分類分級。把教育培訓的普遍性要求與不同類別、不同層次、不同崗位法官的培訓需求結合起來,精準施訓、靶向教學,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堅持從嚴管理。建立健全法官教育培訓規章制度,依法依規開展法官教育培訓,從嚴治校、從嚴治教、從嚴治學,保持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風氣。
第二章 教育培訓管理體制
第四條 法官教育培訓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規劃、歸口負責、分級實施的制度。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全國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訓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理轄區的法官教育培訓工作。
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是全國法院法官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履行法官教育培訓工作的整體規劃、制度建設、工作指導、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等職能。具體負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幹部教育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法官教育培訓政策制度、法官教育培訓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等;
(二)指導各級法官教育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對培訓工作進行檢查、評估和監督;
(三)規劃和指導法官教育培訓基地、網絡、師資、課程、教材等建設;
(四)規劃和指導全國法院高層次審判人才、急需審判人才等培訓培養工作;
(五)其他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負責的法官教育培訓工作。
第七條 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履行轄區法官教育培訓工作的規劃、管理和協調等職能。具體負責:
(一)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訓工作部署,完成年度組織調訓任務;
(二)指導和組織轄區法官教育培訓工作,制定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
(三)指導省級和地(市)級法官教育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對培訓工作進行檢查、評估和監督;
(四)規劃和指導轄區法官教育培訓基地、網絡、師資、課程、教材等建設;
(五)規劃和指導轄區高層次審判人才、急需審判人才等培訓培養工作;
(六)其他由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負責的法官教育培訓工作。
第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政治部負責組織落實上級法院部署的各項教育培訓任務,並根據工作需要組織轄區的法官教育培訓。
第九條 國家法官學院及地方各級法官教育培訓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法官教育培訓。最高人民法院在符合條件的省級法官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國家法官學院分院。
國家法官學院指導國家法官學院分院的教學科研工作,科學規範國家法官學院分院管理,建立統一高效的全國法院教育培訓實施體系。
第三章 教育培訓內容
第十條 法官有依法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法官依法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
第十一條 法官教育培訓堅持以政治能力、職業道德素養、司法能力培訓為重點,並注重綜合素質等方面教育培訓,全面提高法官素質和能力。
第十二條 法官政治能力培訓應當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必修課,重點開展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黨的基本理論教育和黨性教育、黨章黨規黨紀教育等學習培訓。
第十三條 法官職業道德素養培訓重點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職業道德和司法良知、廉潔司法等學習教育。
第十四條 法官司法能力培訓重點開展法律政策運用、庭審駕馭、證據認定、訴訟調解、裁判思維、法律適用、裁判文書說理等審判執行業務培訓。
第十五條 法官綜合素質培訓重點開展意識形態、防控風險、群眾路線、輿論引導、人文科技等方面培訓。
第十六條 法官培訓分為法官職前培訓、任職培訓、晉高培訓、在職培訓。
第十七條 擬初任法官的人員,須接受法官職前培訓,着重掌握審判實務技能,提高審判工作能力。培訓時間為一年。
第十八條 初任法院院長、副院長,須接受任職培訓,着重提高法院組織管理領導能力。培訓時間不少於半個月。
第十九條 晉升高級法官,須接受晉高培訓,着重提高審判理論和實務的綜合司法能力。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個月。
第二十條 法官履職期間,須接受在職培訓,着重提高法學理論素養和司法審判能力。每年培訓時間不少於12天。
第四章 教育培訓方式方法
第二十一條 法官教育培訓以脫產培訓、網絡培訓、在職自學、崗位練兵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脫產培訓以組織調訓為主。各級人民法院按照法官年度培訓計劃完成調訓任務。法官必須服從組織調訓。
第二十三條 加強法官培訓網絡建設,充分利用微課程、微講座、人民法院移動客戶端學習平台等有效方式,推行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培訓模式。
依託法院系統內網和視頻會議系統,積極開展遠程視頻培訓,擴大優秀課程覆蓋面。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法官在職自學制度。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鼓勵和支持法官在職自學,並創造和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五條 廣泛開展崗位練兵,組織優秀庭審評選、優秀裁判文書評選、辦案標兵評選、學術論文研討等審判實務技能競賽活動,檢驗、深化法官培訓效果。
第二十六條 法官教育培訓應當突出實踐、實務、實效導向,根據培訓對象和培訓內容,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實現教學相長、學學相長。
引導和支持法官教育培訓方式方法創新。
第二十七條 法官教育培訓根據工作需要,經審核批准,可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五章 教育培訓機構
第二十八條 法官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以教學為中心,完善培訓內容,改進課程設計,創新教學方法,開展法官教育培訓理論和制度研究,提升專業化辦學水平,做好法官教育培訓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十九條 國家法官學院承擔:
(一)法官職前培訓;
(二)初任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以及基層人民法院院長的任職培訓;
(三)晉升高級法官的晉高培訓;
(四)法官在職培訓;
(五)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訓。
第三十條 省級法官教育培訓機構承擔:
(一)初任基層人民法院副院長的任職培訓;
(二)轄區各級人民法院法官的在職培訓;
(三)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訓;
(四)最高人民法院委託的培訓。
第三十一條 地(市)級法官教育培訓機構承擔高級人民法院授權的培訓任務,根據需要承擔轄區法官在職培訓。
第三十二條 加強法官教育培訓機構、設施、教師隊伍建設。法官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教育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學場地、圖書資料、教學設施設備等軟硬件培訓條件。
第三十三條 各地法官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加強交流協作,採取合作辦學、師資共享、異地辦班、遠程授課等方式,推動優質培訓資源共享共用。
第三十四條 深化人民法院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交流合作,促進審判實踐與法學教育研究良性互動。
積極探索與高等學校、相關單位聯合培訓等途徑和方式,加大人民法院高層次審判人才、急需審判人才等培訓力度。
各級人民法院政治部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承擔法官教育培訓任務。
第三十五條 依託符合條件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設立法官教育培訓現場教學基地,統籌規劃、規範管理,充分發揮其輔助教學作用。
第三十六條 法官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嚴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師資、課程等方面的審核把關,把旗幟鮮明講政治和從嚴辦學要求貫穿教學管理全過程和各方面。
第六章 教育培訓師資、課程、教材、經費
第三十七條 法官教育培訓的師資實行專兼結合,以兼為主。
第三十八條 從事法官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必須對黨忠誠、政治堅定,嚴守紀律、嚴謹治學,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紮實的專業知識基礎,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九條 授課教師應當聯繫實際開展教學,有的放矢,力戒空談,嚴守講壇紀律,不得傳播違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中央決策部署的錯誤觀點和言論。對違反講壇紀律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 法官教育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師要嚴格條件,從嚴選任。
法官教育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師,可根據工作需要到審判執行部門進行鍛煉,豐富實踐經驗。
第四十一條 遴選思想政治素質過硬、審判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較高的領導幹部、審判業務專家、英模法官等擔任兼職教師,承擔培訓教學授課任務。
建立健全法官教法官激勵機制和人民法院領導幹部上講台制度。鼓勵符合條件的退休審判業務專家返聘任教。
法官經組織安排到各級法官教育培訓機構從事培訓工作的,工作量應當納入所在部門業務考核範圍。
第四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完善法官教學師資庫,有條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法官教學師資庫。
第四十三條 建立完善法官教育培訓課程開發和更新機制,開設「人民法院大講堂」等特色培訓項目,構建富有時代特徵和實踐特色、務實管用的法官教育培訓課程體系。
加強精品課程建設,建立完善全國法院精品課程庫,充分利用法官教育培訓信息化交流平台,實現優質課程資源共享。
第四十四條 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等案例資源,建立完善全國法院法官教學案例庫,加強案例教學,使法官教育培訓精準對接審判執行工作需要。
第四十五條 加強法官教育培訓教材體系建設,充分發揮法官教育培訓教材編審委員會作用,逐步建立健全覆蓋法院工作主要業務領域、內容豐富科學、實用性指導性強的法官教育培訓教材體系。
第四十六條 法官教育培訓經費列入各級人民法院年度財政預算,保證法官教育培訓工作需要。
加強法官教育培訓經費管理,厲行節約,勤儉辦學,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條 支持和幫扶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人民法院法官教育培訓,推動優質培訓資源向基層延伸傾斜。
第七章 教育培訓考核與評估
第四十八條 擬初任法官以及擬晉升高級法官的人員,接受規定的培訓,並考核合格的,方可任職、晉升高級法官。
法官職前培訓、晉高培訓經考核合格後,發放《結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法官必須嚴格完成規定的教育培訓任務。因故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
第五十條 法官必須嚴格遵守教育培訓規章制度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法官在培訓期間違反有關紀律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五十一條 健全完善法官教育培訓登記管理制度。各級人民法院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建立法官培訓檔案,及時記載法官參加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法官參加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應當作為法官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二條 健全完善法官教育培訓機構跟班管理制度,完善培訓情況登記、反饋、跟蹤管理等制度,加強對法官參加教育培訓的考核與監督。
第五十三條 健全完善法官教育培訓機構評估制度,評估內容包括辦學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學風建設、基礎設施等。經評估達不到要求的法官教育培訓機構,應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當責令其停止法官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十四條 健全完善法官教育培訓課程評估制度,評估內容包括教學態度、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效果等。
法官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評估結果作為指導教學部門和教師改進教學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的培訓工作,參照本條例實施。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法官培訓條例》(法發〔2006〕6號)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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