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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和平總框架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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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克羅地亞共和國和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締約各方」),

確認需要一項全面解決辦法以結束該區域的悲慘衝突,

希望為此目的作出貢獻並促進持久和平與穩定,

申明它們對1995年9月8日發表的《商定的基本原則》、1995年9月26日發表的《進一步商定的基本原則》以及1995年9月14日和10月15日停火協議的承諾,

注意到1995年8月29日的協議,其中授權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代表團代表斯普斯卡共和國簽署和平計劃中與它有關的部分,使它有義務嚴格執行所達成的協定,因此,

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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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各方應按照《聯合國憲章》以及《赫爾辛基最後文件》和歐洲安全和合作組織其他文件所規定的原則處理它們的關係。特別是,締約各方應充分尊重彼此的主權平等,應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並且不得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其他方式採取任何行動侵害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或任何其他國家的領士完整或政治獨立。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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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各方歡迎並贊同協定附件1—A和附件1—B所載關於和平解決的軍事方面和關於穩定區域局勢的安排,締約各方應充分尊重並促進履行附件1—A內所作承諾並應充分遵守附件1—B所列承諾。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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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各方歡迎並贊同協定附件2所載關於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聯邦與斯普斯卡共和國兩個實體間劃定邊界的安排。締約各方應充分尊重並促進履行該附件中所作承諾。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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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各方歡迎並贊同協定附件3所載的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選舉方案。締約各方應充分尊重並促進履行該方案。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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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各方歡迎並贊同協定附件4所載關於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憲法的安排。締約各方應充分尊重並促進履行該附件中所作承諾。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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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各方歡迎並贊同協定附件5至9所載關於設立仲裁法庭、人權委員會、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委員會、保護名勝古蹟委員會和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公用事業公司的安排。締約各方應充分尊重並促進履行這些附件中所作承諾。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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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遵守人權和保護難民與流離失所者對實現和平至關重要,締約各方贊同並應充分遵守協定附件6第一章所載關於人權的規定,以及協定附件7第一章所載關於難民與流離失所者的規定。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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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各方歡迎並贊同協定附件10所載關於執行本和平解決辦法的交排,包括特別是有關民事(非軍事)執行的安排,以及協定附件11所載關於國際警察工作組的安排。締約各方應充分尊重並促進履行這些附件中所作承諾。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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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當事方均有義務合作調查並起訴戰爭罪行和其他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締約各方按此義務應同本協定各附件所述的、或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另行授權的參與執行本和平解決辦法的所有實體充分合作。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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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和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相互承認為在各自國際疆界內的主權獨立國家。它們相互承認的其他方面問題將留待以後討論。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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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定在簽字後立即生效。

1995年11月21日訂於巴黎,其波斯尼亞文、克羅地亞文、英文和塞爾維亞文各本具有同等效力。


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代表:

阿利雅·伊澤特貝戈維奇

克羅地亞共和國代表:

弗拉尼奧·圖季曼

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代表:

斯洛博丹·米洛舍維奇


見證人:

歐洲聯盟特別談判員:

費利佩·岡薩雷斯

法蘭西共和國代表:

雅克·希拉克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代表:

赫爾穆特·科爾

俄羅斯聯邦代表:

維克托·斯捷潘諾維奇·切爾諾梅爾金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代表:

約翰·梅傑

美利堅合眾國代表:

比爾·克林頓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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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A:和平解決的軍事方面協定

附件1—B:穩定區域局勢協定

附件2:實體問邊界線和有關問題協定

附件3:選舉協定

附件4:憲法

附件5:仲裁協定

附件6:人權協定

附件7: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問題協定

附件8:保護名勝古蹟委員會協定

附件9:波斯尼亞一黑塞哥維那公用事業公司協定

附件10:民事執行協定

附件11:國際警察工作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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