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綠化條例
泰安市城市綠化條例 制定機關:泰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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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綠化條例
(2018年8月29日泰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突出泰安歷史文化名城、風景旅遊城市的特色,建設美麗泰安,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泰安市城市規劃區、縣城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城市規劃區、縣城規劃區外的鎮規劃區的綠化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市綠化工作,對縣(市、區)城市綠化工作進行指導。
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城市綠化的有關工作。
發改、公安、財政、國土資源、規劃、環保、林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綠化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發展目標,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資金。
第五條 城市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建管並重、城郊融合的原則,合理配置植物,確保城市綠量,實現城市綠化生態、景觀、遊憩、防災等功能協調發展。
第六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綠化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七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植樹義務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共建共管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並可以享有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鼓勵居民利用自有居住空間開展綠化。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城市綠化服務,引導市民參與城市綠化保護活動。
第八條 定期開展花園式單位(小區)和綠化先進單位等創建活動。
對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對城市綠化和配套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城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按照規定標準劃定綠化用地,合理布局各類綠地。
經批准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 市、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本轄區內城市綠地建設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城市綠地的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綠線劃定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
已建成的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管理單位設立標識牌,明確綠線範圍和保護管理措施等。
第十二條 城市綠地建設應當選擇抗逆性強、節水耐旱、抗污染、耐水濕的庇蔭喬木等植物,適當配置花灌木,優先選用鄉土和適生植物,合理栽植外來植物,體現生態環保要求和地方特色。
喬木和灌木的覆蓋率不得低於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其中喬木覆蓋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移植天然大樹、古樹進城。
引進苗木應當按照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檢疫證明,不符合檢疫標準的,不得引進。
城市綠地建設首次引進外來植物種類時,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專業論證。
第十四條 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建設公園、遊園等綠地。
第十五條 鼓勵有效拓展綠化空間,推廣開展牆體、屋頂、陽台、橋體、燈杆等立體空間綠化,併合理配置喬灌木。
具備條件的,應當建設室外林蔭式停車場。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沿線單位應當拆牆透綠,實現綠地共享。
第十六條 地下建築的屋頂綠化或超出地面高度小於3米的半地下建築的屋頂綠化,按以下比例計算附屬綠地面積:
(一)覆土厚度0.2米以上0.5米以下的,按30%計算;
(二)覆土厚度0.5米以上1米以下的,按50%計算;
(三)覆土厚度1米以上1.5米以下的,按80%計算;
(四)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計算;
(五)覆土厚度0.2米以下的,不計算綠地面積。
第十七條 新建公園綠地和道路附屬綠地應當全面推廣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應用,對原有公園綠地逐步按海綿城市要求進行改造,建設雨水花園、濕地公園、下沉式綠地、植草溝等雨水滯留設施。城市綠地內道路、廣場等的鋪裝,應當採用透氣、透水的環保材料。
第十八條 結合泰安山水文化特色,建設城市綠道。綠道建設應當依託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資源和人文特色,串聯城鄉遊憩、休閒等綠色開敞空間,打造以遊憩、健身為主,兼具市民、遊客綠色出行的功能廊道。
第十九條 各類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綠地用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達到下列標準:
(一)新建居住區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舊城區改建、城中村改造及建築高度不大於20米的項目可適當降低,但應不低於國家相關標準;
(二)新建學校、醫院、機關團體、部隊、療養院、公共文化設施等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三)新建園林景觀路不低於百分之四十;道路紅線寬度大於五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在四十米至五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小於四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四)城市內河流、湖面等水體周邊和鐵路旁的防護林,以及商業、金融服務、交通樞紐等其他建設項目的綠化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規劃方案時,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綠地面積標準,確保城市綠地面積。
第二十一條 綠化工程項目和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查單位同意。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並在竣工驗收前完成。
第二十三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化工程施工過程的監督管理,確保綠化工程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完成。
綠化工程項目和含有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項目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並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竣工驗收資料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閒置土地和半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人和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臨時綠化,以綠化植物覆蓋裸露土地,防止揚塵。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公園綠地和道路綠地,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附屬綠地,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產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四)防護綠地和風景區的綠化,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管理責任不明確的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責任單位。
第二十六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綠化養護技術標準制定綠化養護方案,指導責任單位開展綠化日常管理和專業化、精細化養護,並建立綠化管理檔案。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報批。
經批准改變綠地性質的,應當按照先補後占、占補平衡的原則,易地建設同等面積的城市綠地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占地手續。
臨時占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占用期滿後,申請人應當及時恢復城市綠地並報經原批准部門查驗和確認。
第二十九條 市政、通訊、電力、交通等公共設施建設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施工前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養護責任單位,確定保護綠化的措施。
敷設各類管線,在設計或者施工時,應當避讓現有樹木,管線外緣與樹木最小水平距離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三十條 為保證管線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的,管線管理單位應當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修剪,並由管線管理單位承擔修剪費用。修剪樹木應當兼顧樹木正常生長和管線安全使用,不得破壞綠化景觀。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倒等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應當在事發三個工作日內告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三十一條 嚴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樹木。確需砍伐或者移植的,須按規定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經批准砍伐的,應當按規定補植樹木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二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地及綠化服務設施的行為:
(一)在綠地內挖坑、採石、取土、搭棚建房;
(二)在綠地內傾倒垃圾、污(熱)水,堆放物料、沙石、廢棄物等;
(三)在綠地內穿行和停放車輛;
(四)在綠地內放養家禽、家畜及寵物,種植蔬菜及其他農作物等;
(五)在公園、遊園內水域游泳、滑冰、垂釣、捕魚、洗涮衣物等;
(六)攀折花木、採摘花果、刻劃樹皮、踐踏草坪、亂拴亂掛,在樹上刻字釘釘、架設電線;
(七)損壞欄杆、花壇、座椅、園燈等綠化服務設施;
(八)其他損壞城市綠地及綠化服務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綠化植物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疫情監測預報網絡平台,編制災害應急預案,健全預警預防控制體系。
第三十四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市綠地普查,建立城市綠地數字化管理系統,對城市綠地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五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規劃、林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的工作協調,建立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處城市綠化違法行為。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違反城市綠化管理的行為,應當於當日告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於七日內將查處情況書面告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安部門。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反城市綠化管理的行為,應當於當日書面告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並將處罰決定另行書面告知。
第三十六條 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未達到規定綠地率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不足綠地面積數處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進行臨時綠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綠化,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可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侵害,並可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壞樹木花草的,處損失費一至三倍罰款;
(二)擅自修剪樹木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樹木死亡的,處損失費三至五倍罰款;
(三)擅自砍伐樹木的,處損失費三至五倍罰款;
(四)損壞綠化服務設施的,處損失費一至三倍罰款;
(五)在綠地內種植蔬菜及其他農作物的,在公園、遊園內水域中游泳、滑冰、垂釣、捕魚、洗涮衣物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和城市綠化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人民政府2004年5月19日制定發布的《泰安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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