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條例
泰山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泰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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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條例
(2017年12月26日泰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8年1月23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 護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泰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泰山景區)生態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泰山生態良性循環和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泰安市行政區域內的泰山景區生態保護管理以及其他與生態保護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泰山景區生態保護堅持科學規劃、尊崇自然、嚴格保護、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泰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商協調機制,加強對泰山景區生態保護工作的領導。
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泰山景區管委會)負責泰山景區生態保護的統一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規劃、交通運輸、水利和漁業、農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環境保護、民族宗教、林業、旅遊、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泰山景區生態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泰山景區生態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泰山景區生態補償機制,對因政府實施生態保護政策給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通過發放生態補償資金等形式進行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生態補償資金通過財政安排及社會資助等渠道籌集。
第八條 每年6月9日為泰山景區生態保護日。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加強對泰山景區生態保護、生態旅遊、文明旅遊等方面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社會公眾的保護和參與意識。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村(社區)和個人參與泰山景區生態保護工作。鼓勵和引導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開展泰山景區生態保護教育活動。
第九條 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設立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鼓勵公眾對破壞泰山景區生態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對保護泰山景區生態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 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生態損害賠償制度,造成生態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泰山景區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章 保 護
第十一條 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泰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制定泰山景區生態保護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制定、修改泰山景區生態保護實施方案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 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泰山景區生態保護實施方案和生態修復需要,合理確定非開放區和封閉輪休區,設置醒目標誌,並向社會公布。
禁止遊客進入非開放區和封閉輪休區。
第十三條 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泰山山體的保護。對已遭到破損或存在破損隱患的泰山山體,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及時修復治理。
修復治理不得對區域周邊的生態環境造成新的破壞。
第十四條 禁止在泰山景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生物多樣性的信息監測網絡,保護泰山景區山地森林生態系統和珍稀瀕危動植物資源,維護生態環境的穩定性。
第十六條 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等方式合理配置植物群落,形成生態功能完善、季相變化豐富、具有觀賞價值和泰山植物特色的生態體系,維護生態平衡。
第十七條 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對林業有害生物進行預測預報,建立以生物防控為主的綜合防治措施,確保森林安全健康。
禁止未經依法檢疫的動植物及其製品進入泰山景區。
嚴防松材線蟲等危險性有害生物侵入。禁止松類植物及其製品進入泰山景區。
第十八條 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對泰山景區內古樹名木進行定期普查、監測,登記造冊,建立保護檔案。根據實際劃定保護範圍,通過設置標誌牌、保護欄、電子監控、語音警示等防護措施,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
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唐槐、漢柏、望人松等特別珍稀的古樹名木定期監測,實行一樹一策、一樹一檔。對樹勢較弱的古樹名木通過生物、物理和機械等措施進行復壯。
第十九條 泰山景區為森林防火區,實行全年森林防火。禁止攜帶火種進入泰山景區。
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合理劃定禁火期和禁火區,並向社會公布。在禁火期、禁火區內禁止吸煙、點火、燒香、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孔明燈等。
泰山景區管委會和森林防火區內的鄉鎮(街道)、村(社區)和駐地單位應當根據泰山景區防火規劃和應急預案,制定防火制度,加強重點防火場所的監督管理,健全防火組織,完善防火設施,實行聯防聯控。
第二十條 泰山景區倡導文明祭祀。
除泰山景區管委會指定場所外,在泰山景區內禁止焚燒紙、香、燭等祭祀用品。
第二十一條 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泰山水資源保護和管理,防治水質污染。
泰山景區內的河溪、泉水、瀑布、深潭、湖泊等水體,除按風景名勝區規劃的要求整修、利用外,應當保持原狀,不得截流、改向或作其他改變。
禁止向前款規定的水體排放污水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在前款規定的水體內從事洗衣、游泳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泰山景區內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不得經營泰山水資源。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泰山景區管委會負責對黃前水庫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與管理,依法將黃前水庫納入泰山景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水污染防治規劃,合理調整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產業結構和布局,實現經濟發展和飲用水水源保護相協調。
禁止在黃前水庫水源地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泰山石等地質遺蹟的保護,完善保護標誌和禁采警示標誌,建立保護長效機制。
禁止從事開採泰山石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泰山景區為泰山螭霖魚等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域,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負責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與防治管理工作,保護、修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制止獵捕、放生等破壞生態平衡的行為和破壞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堅持泰山景區人文資源與自然資源和諧共生原則,建立健全泰山景區人文資源的調查、監測、評估、修複製度,明確保護範圍,制定保護管理措施。
泰山景區人文資源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物等不可移動文物;
(二)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古籍善本、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可移動文物;
(三)具有重要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及水系、地貌等文化景觀,東嶽大帝與碧霞元君信俗、泰山石敢當習俗、泰山皮影戲、泰山東嶽廟會、泰山道教音樂、泰山傳說、泰山封禪與祭祀習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及與其表現形式相關的建築、場所、遺蹟及其附屬物;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護的其他文化遺產。
第二十七條 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加強環境衛生保護。對泰山景區內的垃圾實行分類收集並清運下山,提高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
鼓勵自帶垃圾下山,禁止亂扔垃圾。
駐山單位和經營者應當實行淨菜上山、免包裝進貨。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條 泰山景區倡導文明生態旅遊。
旅遊者有不文明行為對泰山景區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泰山景區管委會、市旅遊部門將其納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並通報旅遊者本人,督促其採取補救措施,挽回不良影響。必要時向公安、海關、交通、人民銀行徵信機構等部門通報旅遊者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二十九條 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氣象災害等預防機制,制定應急預案;情況緊急時,可以臨時關閉景區,做好遊客疏導工作。
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泰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遊客承載量,制定和實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公布遊客的最大承載量,及時發布客流信息,禁止超過最大承載量接納遊客,保護泰山生態。
第三十條 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經營行為的管理,對泰山景區內的經營服務網點進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泰山景區內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安全、衛生、環保等要求,在泰山景區管委會確定的地點和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 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泰山景區內奇石交易場所的監管,規範經營秩序,對沿路(河)經營、占道經營、店外經營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泰山景區內的宗教活動應當遵循生態環保理念。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泰山景區內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
泰山景區內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依法保護生態環境,開展文明宗教活動,並接受泰山景區管委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泰山景區內修墳立碑。泰山景區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予以保留外,應當逐步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三十四條 泰山景區管委會應當減少車輛對泰山景區生態影響。泰山景區遊覽路實行車輛封閉運行管理,限制社會車輛進入。確需進入的,應當按照泰山景區管委會規定的路線行駛,並在指定的地點停放。
封閉運行的車輛應當執行嚴格的環保排放標準。
第三十五條 在泰山景區內使用無人機、動力傘、熱氣球等飛行器和空飄物進行飛行活動的,應當服從泰山景區管委會的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履行修復治理責任的,由泰山景區管委會責令限期修復治理。逾期不修復治理或修復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泰山景區管委會組織修復治理,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引發地質災害不予修復治理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調運松類植物及其製品或者未經檢疫的動植物及其製品進入泰山景區的,由泰山景區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攜帶火種進入泰山景區二級、三級保護區和外圍監控地帶的,由泰山景區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攜帶火種進入泰山景區一級保護區(核心景區)的,由泰山景區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泰山景區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准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依法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從事開採泰山石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由泰山景區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泰山景區管委會和其他負有管理職責的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已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泰山景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根據泰山景區生態保護的需要,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依法委託泰山景區管委會進行執法。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泰山景區是指《泰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泰安市轄區內的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和外圍監控地帶。本條例所稱泰山山體是指泰山風景名勝區內的自然山體。
在泰山景區周邊的大津口鄉、黃前鎮、下港鎮等鄉鎮(街道)內從事有關泰山山體保護與修復治理、泰山石等地質資源、泰山水資源及黃前水庫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與管理等方面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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