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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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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第2/2006號法律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日本法,可參見w:ja: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s:ja: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
洗錢防制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5 年 10 月 3 日 制定15條
中華民國 85 年 10 月 23 日公布1.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25111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5 條;並自公布後六個月起施行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5條
中華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930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條;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5 日 修正第3, 9, 15條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30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731號令修正公布第 3、9、15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4 日 修正全文17條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1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 修正第3條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11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80091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9 日 修正第3, 7至11, 13條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1581號令修正公布第 3、7~11、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 10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修正第3, 17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3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0061號令修正公布第 3、1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50048109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修正全文2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53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3 條;並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修正第5, 6, 9至11, 16, 17, 22, 23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7 日公布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0581號令修正發布第 5、6、9~11、16、17、22、23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增訂第15之1, 15之2條
修正第16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14 日公布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 條條文;增訂第 15-1、15-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修正全文31條
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公布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7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31 條;除第 6、11 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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