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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寧縣人民委員會關於嚴格執行煙酒專賣政策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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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寧縣人民委員會關於嚴格執行煙酒專賣政策的布告
(63)會財委字第50號
1963年11月5日

  根據省人民委員會「關於煙酒繼續實行專賣政策」的指示,將有關事項布告如下:

  (一)不經國家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一律不准生產捲菸、釀酒或販賣煙酒。

  (二)煙、酒銷售,一律由國營糖業煙酒公司(即專賣處)經營。其他國營公司、供銷合作社、合作店(組)和小商販經營煙酒時,需申請專賣部門批准,領取「專賣品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在指定地區經營。

  (三)煙酒的運出、運入或過境,沒有專門部門的「准運證」,運輸部門不得承運。郵寄或旅客攜帶捲菸不得超過3條,酒類不得超過5市斤。

  (四)經批准經營煙酒的單位和商販,必須認真執行專賣政策和規定價格,實行酒類明度明價,捲菸明牌明價。

  (五)對不執行國家專賣政策者,要給予處理,情節嚴重者,由司法部門依法懲辦。

  以上各項,希全縣人民遵照執行。

縣長 楊志英

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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