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寧縣人民委員會關於加強電話線路管理確保電信暢通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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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寧縣人民委員會
關於加強電話線路管理確保電信暢通的布告

(64)會郵字第364號
1964年11月1日

  農村電話是傳遞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令、指示和溝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人民團體相互聯繫的重要通信工具,為了嚴防敵人破壞線路,確保國家通信機密,禁止搭掛廣播盜聽電話的不法行為,必須加強線路管理,以保電信暢通。為此,特布告如下:

  (一)農村電話是全國通信網路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領導農業生產、及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重要通信工具,各級郵電部門必須加強機線維修和管理工作,做到隨壞隨修,保持經常暢通,服務好黨的中心工作。

  (二)為了既保證電話通信,又要開放有線廣播,廣播站必須按照中央郵電部和廣播事業局頒布的「建立農村有線廣播網的條例規定」執行,不得任意架設廣播設備。

  (三)各機關、團體和廣大人民群眾安裝廣播時,必須按架設有線廣播網的範圍進行,採取集中管理的辦法,將所有喇叭導線接至公社、大隊有電話交換機終端杆引入室內,並裝有雙擲開關,須有專人負責控制,按規定時間,停止電話開放廣播,廣播停後,要立即接通電話。

  (四)為使電話不受其它設備的影響,確保通信暢通,縣至公社,公社至大隊和所有安裝電話的線路上,不論在什麼時間內,中途嚴禁直接跨接喇叭和其它一切竊聽工具。違者,除將喇叭及所有竊聽工具和導線設備沒收外,並根據影響工作大小,情節輕重,按竊聽國家機密、破壞通信論處。

  (五)各社、隊、機關、團體、學校要經常教育廣大幹部、群眾和學生,不准用氣槍、彈弓、石頭等瞄打電杆上的導線和磁頭。對屢教不改或有意破壞者,除沒收工具外,據情給予嚴肅處理。特別是沿線的公社和生產隊的幹部及廣大人民群眾,要經常注意護線工作,遇有偷杆、盜線、阻斷電話和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者,應立即制止,及時報告公安部門,以便從速破案,嚴加懲辦。

  以上各項,望我全縣人民切實遵照執行。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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