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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城鄉規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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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城鄉規劃條例
制定機關: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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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洛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2年11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洛陽市城鄉規劃條例

(2012年6月28日洛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12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五章 鄉村建設規劃管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發展和建設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吉利區、鄉(鎮)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本條例所稱的各項建設,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

  第三條 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規劃機構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同級人民政府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建立城鄉規劃專家諮詢制度。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規劃區內的村莊,分別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管理。

  各類城鎮新區、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園區等區域應當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統一管理。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

  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 縣級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

  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縣(市)域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產業發展布局,縣(市)域空間管制,鄉(鎮)、村莊空間布局,人口用地規模控制,資源優化配置,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洛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吉利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吉利區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以及未設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其中,城市區所屬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城市區所屬鄉(鎮)、村莊的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不隸屬於鄉(鎮)的村莊規劃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範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的配置做出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十一條 市、縣(市)、吉利區、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中交通、水利、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環保、人民防空、消防、熱力、環衛、園林綠地等專項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編制城鄉規劃和各專項規劃,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洛陽市歷史文化名城、街區保護規劃,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

  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經依法批准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保護規劃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以及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併報送。

  第十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市)人民政府所在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城市區所屬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控制性詳細規劃必須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並將地塊的用地性質、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文物保護等,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六條 位於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鎮、鄉和村莊,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位於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不編制村莊規劃,由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該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七條 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主要街區、重要景觀地帶、主要出入口、主幹道兩側和大型公共服務設施、重要交通設施、園林綠地、廣場周邊等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重要地塊的具體範圍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另行確定和公布。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十八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經依法批准的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不得擅自修改。依法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修改和報批,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修改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組織專家對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體上公示或者採用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必要時組織聽證;

  (三)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議並附論證、公示等相關材料,報原審批機關審查同意。

  第二十條 經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依照法定權限進行修改:

  (一)因總體規劃發生變化,對城鎮布局和功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因實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國家、省、市重大建設工程或者重點工程建設需要修改的;

  (三)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難以滿足城鎮發展需要,且不具備更新條件的;

  (四)其他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第二十一條 組織編制機關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體上公示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

  (三)提出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議,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組織編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審查報批。報批材料中應當附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意見及處理結果。

  第二十二條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不得隨意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法定權限進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致使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建設的;

  (二)因文物保護、地質災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等原因,致使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建設的;

  (三)其他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按照前款規定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日,並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過修改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報批,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十四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核准前,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城鄉規劃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認為不符合城鄉規劃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選址意見書的審批按照建設項目的審批權限實行分級管理。國家和省批准、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市和縣(市)、吉利區批准、核准的建設項目,由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經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自取得之日起計算。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單位在有效期內未取得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文件,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在有效期內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關權屬證明文件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決定,經批准可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未提出延期申請或者核發機關決定不予延期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期滿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土地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經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書面說明理由。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擅自變更已經確定的規劃條件。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向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經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居民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應當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向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開工。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十二個月內未開工建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決定。經批准可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未提出延期申請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決定不予延期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期滿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已納入近期建設或改造計劃的集體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擴建建築物。未納入近期建設或改造計劃,確需進行企業、公益事業、公共服務設施、住宅建設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無條件自行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確需進行臨時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護的,不得批准。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得作為房屋產權登記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不超過兩年。有效期屆滿,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無條件自行拆除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清理場地。確需延期使用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使用手續,經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因實施城鄉規劃,需要提前收回臨時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清理場地。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五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不得新建建築物、構築物,確需進行建設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經批准後,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文物保護單位和確定保護的傳統街區、傳統建築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均須與保護對象的環境風貌相協調。

  第三十六條 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應當公示的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將總平面圖、主要立面圖或者效果圖、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建築後退道路紅線和用地地界以及與周邊建築的距離等內容向社會公示。其中,建築類建設工程應當在建設現場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日。

  第三十七條 建築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後,建設工程放線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公告牌,公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直至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完成。

  經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不符合規劃的,不得批准。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圖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不一致的,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不得為該建設工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或者開工手續。

  申請房屋預售許可的內容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不一致的,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屋預售許可手續。

  第三十九條 採取上跨等方式利用公共開敞空間的建設項目以及利用地下空間進行建設的項目,必須符合空間專項規劃,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涉及軍事、文物保護、人民防空、市政基礎設施、河道和環境保護的建設項目,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採取上跨等方式利用公共開敞空間的建設項目以及地下建設項目,應當在空間規劃確定的層次空間進行建設,不得占用其他層次空間進行建設。

  第四十條 城市新建道路,應當按照管線規劃綜合的斷面埋設地下管線或者預埋管套等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紅線內的城市管線路徑修建專用管線。

  依附道路建設的地下管線,應當與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同步鋪設;有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地下公共管溝。已經建成地下公共管溝的道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再辦理該道路同類管線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城市道路、管線等公用工程施工,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更改走向、方位和埋深等。已有的地上管線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時序改造入地。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區臨時搭建的施工設施和應當拆除的原有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前予以拆除。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周期內,按照規劃同步完成相關配套設施建設。分期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各類配套設施的建設時序,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期完成。

  第四十三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規劃核實申請:

  (一)現狀竣工圖及成果報告書;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現場核實,對符合要求的,發放建設工程規劃核實證明;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發放核實證明並書面說明理由。

  建設工程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規劃核實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備案手續,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竣工驗收資料。

第五章 鄉村建設規劃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集體建設用地上進行公共設施、企業、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三)現狀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四)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五)現狀地形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經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住宅建設,村民應當持本人身份證及戶口簿、村民委員會書面意見、建設圖紙等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按照鄉、村莊規劃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閒地進行住宅建設的,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滿一年未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六條 城市區的村莊和村民住宅建設,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符合國家規定占地面積和建築面積的村民住宅小區,嚴格控制單家獨戶建房。對已建成的村民住宅改造,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劃審批。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市、縣(市)、吉利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五十條 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有權依法採取有關措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進入施工現場調查情況、採集資料、組織勘測,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有關證件、材料;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五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依法立案查處的違法建設項目,在其立案查處後至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前,不得辦理任何規劃手續。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需要其他有關部門協助查處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享有建議、查詢、舉報和控告的權利,並受法律保護。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關執法部門或者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對違法建設的舉報或者控告,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受理,依法進行核實、處理,並公開核查處理結果;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告知舉報人或控告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的;

  (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六條 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三)違反國家、省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

  (四)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第五十八條 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沒收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作出沒收處罰決定後,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覺履行。

  依法沒收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移交同級財政部門登記處理;涉及有關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二條 設計單位未按照城鄉規劃或者規劃條件進行設計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行業標準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騙取規劃許可的,經查實,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撤銷許可,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三日內書面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暫扣施工設備等措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六十日內組織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五條 對違法建設項目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共媒體、違法建設現場發布公告等形式通知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時間不少於三十日。公告期限屆滿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第六十六條 建設工程未取得規劃核實合格手續,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已經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房屋產權登記的,由備案、登記機關撤銷備案、登記。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未設建制鎮的工礦區、農場、林場、水庫、駐軍等區域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9日洛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2年11月3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2006年9月19日洛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修改的《洛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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