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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城市河渠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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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城市河渠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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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洛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8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洛陽市城市河渠管理條例

(2020年6月30日洛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第

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河渠的建設、保護和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渠環境,發揮城市河渠的綜合功能和效益,促進城市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河渠的建設、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河渠,包括河流、渠道、水庫、塘壩、人工湖泊等水工程設施及其水體。

城市河渠名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公布的城市河渠名錄應當明確河渠名稱、位置、類型、範圍、面積、主要功能等內容。

本條例未做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城市河渠的保護管理,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綜合治理、科學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河渠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城市河渠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城市河渠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資金和管護經費,建立城市河渠保護管理工作的聯合協調機制。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行政管轄範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渠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實河渠保護管理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轄區內河渠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河渠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渠的保護管理及其監督工作。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城市管理、林業、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教育、文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河渠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城市河渠建設、治理、養護、保護管理標準和規程,建立城市河渠保護監督管理體系,對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完善監測預警管理制度,組織對城市河渠水量進行觀測,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規範執法行為,履行城市河渠保護管理的執法職責。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管理區域內的河渠水面,由本單位負責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落實管護責任,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

第八條 全面落實河長制,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城市河渠保護管理機制。

各級河長應當履行職責,巡查、監督責任範圍內河渠的治理、保護情況,督促、建議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協調解決責任範圍內存在的問題。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河渠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城市河渠環境保護意識,引導公眾、社區(村)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參與城市河渠保護管理的有關活動。

鼓勵和支持城市河渠保護管理領域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提高保護管理的精細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條 城市河渠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結合,與城市整體環境相協調。

第十一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編制城市河渠保護管理規劃,並依法報批。

第十二條 城市河渠保護管理規劃應當符合洛陽市國土空間規劃及流域相關規劃,並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環境保護、水資源、防洪、城市排水、水土保持、道路等規劃相協調。

第十三條 城市河渠保護管理規劃應當包括河渠總體布局、水域功能、河渠名錄、管理範圍、建設治理、保護措施以及規劃控制線等內容。

第十四條 經批准的城市河渠保護管理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必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城市河渠保護管理規劃從事開發、利用活動。

第十五條 在城市河渠規劃控制線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必須符合城市河渠保護管理規劃,按照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六條 城市河渠建設治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合理布設生態綠化、人文景觀、休閒步道、文體娛樂等設施,保護生態功能和河渠歷史風貌,維持河渠的自然形態,美化城市河渠環境。

第十七條 城市河渠的管理範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劃定,依法報批,並設置邊界標識。

第十八條 在城市河渠管理範圍內建設跨河、穿河、穿堤、破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築壩、圍堰、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報批。

第十九條 利用城市河渠開辦旅遊項目或者從事其他利用活動的,應當符合城市河渠保護管理規劃,保證城市河渠工程、行洪、生態環境、水體、水質的安全。

利用城市河渠開辦旅遊項目或者從事其他利用活動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徵求社會公眾、專家、相關單位等方面的意見;法律、行政法規設立了行政許可的,必須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障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用水的基本需要,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制定和實施水量調度方案,採取先進的技術和工程措施進行調水補水,促進城市河渠水體流動,改善水質,做好水量調度和景觀水位控制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河渠養護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養護責任單位落實養護任務,做好轄區內河渠及附屬設施的管理和養護工作,清理水體雜物,及時修復缺損設施,保持水面清潔和環境優美。

第二十二條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測城市河渠淤積情況,制定清淤疏浚計劃,及時清淤疏浚。

第二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市河渠水質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城市河渠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報告市人民政府採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城鄉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鄉排水設施。禁止將未經污水處理設施達標處理的各類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河渠。

第二十五條 除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雨水排放可以設置入河排水口外,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設置入河排污口。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的,應當按照設置程序,報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涉水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河道水面易發生危險的地段,設置警示標誌。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河渠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侵占或者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築物、構築物和防汛、水文監測、通訊、照明設備,以及其他附屬設備與設施;

(三)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邊界標識和警示標誌;

(四)利用船舶、船塢等水上設施侵占水域,從事餐飲、住宿、休閒娛樂等經營性活動或者其他影響河渠功能的活動;

(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六)非法採挖河道砂石,利用涉河建設工程、城市河渠治理工程、清淤疏浚等活動採挖河道砂石謀取非法利益;

(七)非管理人員開啟、關閉城市河渠工程設備與設施;

(八)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城市河渠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捕撈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河渠管理範圍以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河渠保護的需要,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

在城市河渠保護範圍內,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進行採石、取土、挖坑、打井、建房、鑽探、爆破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河渠及其配套設施、危害城市河渠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三十條 對保護城市河渠水環境、水工程、水文化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違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罰款,並可處沒收非法採砂作業設施設備。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城市河渠保護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追究該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在城市河渠保護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或者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管委會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能,參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城市河渠的保護管理職責。

第三十五條 城市河渠名錄中在城市規劃區外的渠道的保護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24日洛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06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的《洛陽市城市渠道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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