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村級道路管理養護條例
洛陽市村級道路管理養護條例 制定機關: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 洛陽市村級道路管理養護條例 ===
(2007年9月27日洛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村級道路管理養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村級道路的管理養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村級道路,是指行政村(自然村)與幹線公路、縣鄉公路以及其他行政村(自然村)之間相互連接的道路。
第四條 村級道路管理養護實行政府主管、行業指導、村級養護的原則,由所在地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統一負責。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村級道路管理養護工作納入年度考核目標,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對在村級道路管理養護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村級道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排必要的財政資金用於村級道路管理養護,督促本縣(市、區)各方面養護資金及時到位;
(二)負責村級道路養護資金的落實、使用和管理,保障村級道路日常小修保養費用每年每公里不低於二千元;
(三)保證養護人員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四)安排實施村級道路冬春普修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村級道路管理養護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年度管理養護工作計劃,組織村級道路中修、大修專項工程招標工作;
(二)編報村級道路年度養護預算;
(三)籌集落實村級道路管理養護資金,並負責監督村民委員會對養護資金的使用,督促所轄行政村按合同兌現養護工工資;
(四)組織村級道路受災的搶修和修復;
(五)完善村級道路標誌及安全保障設施;
(六)組織開展村級道路的冬春普修;
(七)協助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做好村級道路路政管理。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在村級道路管理養護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日常小修保養、冬春普修,協助有關部門處理路政案件;
(二)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負責本村村級道路日常小修保養應當負擔資金的籌集;
(三)確定專人負責村級道路管理養護工作,簽訂管理養護合同,經常檢查養護隊伍工作情況,提供路政管理信息;
(四)管理維護道路交通標誌;
(五)負責村級道路兩側環境的整治和保持。
第九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全市村級道路養護政策,指導全市村級道路養護工作;
(二)編報全市村級道路發展規劃;
(三)編報市級養護資金預算,督促養護資金及時到位;
(四)審批下達省級補助養護資金使用計劃,監督和考核全市村級道路養護計劃執行情況和養護質量,監管村級道路養護市場運作情況;
(五)為村級道路養護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條 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村級道路養護工作;
(二)做好村級道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村級道路普修;
(四)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編報大修技術方案,審查確定中修方案;
(五)為村級道路養護提供技術服務,負責養護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將村級道路管理養護的內容列入村規民約,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 村級道路的瀝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中修、大修等專項工程,應當在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採取招標等方式,選取有養護資質的專業公司實施;村級道路的日常小修保養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採取競爭方式承包給沿線村民或者聘用、委託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養護。
鼓勵發展市場化、專業化的道路養護公司。鼓勵民營企業合法從事道路養護業務。
第十三條 村級道路的綠化以及路樹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劃,並組織村民委員會具體實施。
第十四條 村級道路養護的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交通部、省交通廳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五條 村級道路養護資金的來源:
(一)根據村級道路養護計劃和上級有關政策,統籌安排補助的資金;
(二)市、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使用的拖拉機、摩托車養路費中不低於百分之十的資金;
(三)各級財政安排的資金,其中:市財政每年每公里安排不低於一千元,縣(市、區)財政每年每公里安排不低於一千五百元,鄉(鎮)財政每年每公里安排不低於五百元;
(四)村民委員會依法籌措的資金;
(五)社會各界的捐資。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村級道路養護的實際需要,隨着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財力的增長,逐年增加養護的財政資金。
第十六條 村級道路養護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二)項的資金主要用於村級道路的中修、大修工程;
(二)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四)項的資金優先保障村級道路的日常小修保養和水毀工程的修復。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村級道路養護資金。
村級道路養護資金的支付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養護資金專帳,公開收支情況,接受監督檢查。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村級道路管理養護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
第十八條 農村規劃宅基地、土地延包(調整)、通電、通水等,應當統籌安排,不得妨礙村級道路的暢通和安全。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的規定,在村級道路上設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道路交通標誌。
第二十條 在村級道路及其邊溝外緣一點五米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載超限車輛行駛;
(二)堆放、焚燒秸杆;
(三)毀壞路樹、道路交通標誌、道路安全設施;
(四)傾倒垃圾、堆放雜物、打場、曬糧、打煤球;
(五)採石、取土、漚肥、排放污水、損壞道路的引水灌溉;
(六)擅自設置路障;
(七)占道經營;
(八)其他侵占、毀壞村級道路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挪用、侵占村級道路養護資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村級道路管理養護造成其失養和嚴重損壞的,由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村級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依法進行賠償。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未造成村級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勸阻和批評教育,並限期清除;造成村級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沒有恢復原狀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協調解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一)阻礙正常養護作業的;
(二)阻礙在村級道路用地範圍取土(砂石)養護公路的;
(三)侮辱、打罵養護作業人員的;
(四)因管理養護髮生其他糾紛的;
(五)偷盜、毀壞村級道路設施、標誌、標線的。
第二十五條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
(三)違反法律程序,濫施處罰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沒(賠償)款物的;
(五)違法攔截車輛的。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違法行政,給管理相對人造成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