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洛浦公園管理條例
洛陽市洛浦公園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洛陽市洛浦公園管理條例
(2017年8月25日洛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
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四章 河道水面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洛浦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洛浦公園(以下簡稱公園)是指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的洛河兩岸用於改善區域性生態環境以及供公眾休憩、觀賞的公園綠地、生態廊道和河道水面。
西起洛河上游宜陽界,東至偃師界,北至濱河北路、九都路東延、中州中路東延,南至洛宜快速通道、濱河南路、國花園北側、洛河東延控制南部綠地界為公園範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調整情況重新劃定公園範圍,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條 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園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公園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條 市園林行政部門是公園的主管部門。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園沿線各區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公園建設和管理所需的經費。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等方式依法參與公園的建設、保護和服務。
第七條 公園的發展應當體現公益性質,堅持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範服務、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公園實行免費開放。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公園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是公園建設、保護和管理的依據。
公園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園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變更的,應當徵求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依法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公園內禁止建設與公園功能、水利工程設施無關的各種設施。
公園內已建成的與公園景觀不相協調的建(構)築物,應當按照公園規劃的要求拆除或者逐步改造。
第十二條 公園內進行綠地和各項配套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公園規劃,並依法報經批准。建設項目的性質、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彩等應當與公園的自然風貌景觀等相協調。
第十三條 公園內新建、改建和擴建配套設施項目,設計方案應當有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經批准。
公園內重大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應當採取聽證等形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並通過新聞媒體等渠道向社會公示。
經批准的設計方案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 公園內新建、改建和擴建配套設施項目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圍擋和安全警示標誌,並採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及各類設施,不得影響遊人遊覽安全。
第十五條 公園的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勢、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公園綠化應當科學合理地配置植物,注重物種的多樣性發展和保護,體現生態效果,綠化用地的比例不少於陸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推廣應用綠色照明、清潔能源、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園林垃圾資源化利用等環保新技術。
第十六條 公園的出入口應當設置公園簡介、遊園示意圖、遊園須知和遊園指引牌。公園內的各類牌卡應當保持整潔完好,文字圖形規範。損壞、丟失的,應當及時更換或者補設。
主要出入口的位置應當與城市交通和遊人走向、流量相適應。
非主要出入口應當統一規劃,並根據需要設立隔離樁或者圍欄。
第十七條 公園內的水、電、通訊、燃氣等市政管網設施應當隱蔽鋪設,不得破壞景觀,不得危及遊人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八條 公園設置的遊樂、健身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公園功能、規模、景觀相適應。
在公園的主要園路、建築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廁所等處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
保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 建立公園保護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公園的保護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依據公園規劃和有關規範進行管理和保護,落實相應的管理、技術、保潔、養護和安保等人員;
(二)建立健全公園管理制度,根據公園實際情況制定公園管理細則和遊園須知;
(三)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管理公園內服務、公用、管理、文化等設施,保持公園設施和景觀良好,做好安全管理、衛生保潔,維持正常遊覽秩序;
(五)負責植物保護,協助相關單位做好動物保護工作;
(六)管理公園內文化健身娛樂及配套服務等活動;
(七)定期組織公園內各類設施質量評估,並依據評估報告制定維護計劃;
(八)制止破壞公園設施、景觀的行為,依法要求責任人賠償;
(九)鼓勵、支持並引導公眾、志願者參與公園管理服務活動;
(十)公園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公園的安全管理:
(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障措施到位;
(二)落實防火、防汛等安全措施;
(三)按照消防安全規定合理設置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及排水設施;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各類設備、設施進行質量和安全檢驗,定期檢查維護,確保安全使用;
(五)及時修繕道路,保證安全暢通;
(六)遊樂項目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範,公開安全須知,並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七)在可能發生危險的區域設置足以引起公眾注意的警示標識;
(八)定期組織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九) 科學合理設置視頻監控和照明、廣播設施,保證設施完好、有效;
(十)做好極端天氣和自然災害等防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公園的綠化及園容管理:
(一)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程,加強養護和管理,提高園藝水平;
(二)公園內各類綠化設施完好,標識標牌清晰;
(三)公園內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公園範圍設置界樁和公告牌。公告牌應當載明公園範圍、坐標以及禁止行為等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界樁和公告牌。
第二十四條 公園的配套服務設施可以通過承包、租賃、合作經營等方式確定經營者,但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與經營者簽訂規範的經營合同。經營者必須在指定地點依法經營,明示經營範圍,遵守公園管理制度,並接受公園管理機構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園內排放煙塵、有毒有害氣體、污廢水,傾倒雜物、垃圾、工程渣土等廢棄物及其他污染物。
公園各類設施產生的污廢水應當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網,確保公園水質符合洛河水功能區劃要求。
公園及周邊的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影響遊人遊覽的噪聲排放,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條 公園內禁止車輛通行,但下列車輛除外:
(一)殘疾人輪椅、嬰幼兒專用車;
(二)公園內專用觀光車輛;
(三)公園內施工、養護、檢查等作業車輛;
(四)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防汛等車輛。
准許進入公園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園管理機構規定的速度和路線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執行緊急任務的公務車輛除外。
第二十七條 嚴格控制在公園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需要在公園內組織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應當提前制訂活動方案,做好相應安全保障措施,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依法到有關行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舉辦一般性公眾活動應報經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公園內組織活動應當依法合規,堅持健康、文明的原則,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影響遊客的正常遊園和參觀,不得損害公園綠化和環境質量。需要搭建舞台、展台等臨時建築設施的,不得影響遊客遊覽。活動結束後,主辦者應當及時清除廢棄物,恢復原狀。造成樹木、草坪、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
第二十九條 遊客應當文明遊園,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守遊園須知及公園有關管理規定,聽從工作人員的引導和管理,不得妨礙他人遊覽和休憩。
第三十條 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亂丟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以及隨地吐痰、便溺;
(二)損毀花草樹木,損壞各類設施、設備;
(三)圈占場地、擅自擺攤設點、張掛廣告、兜售物品、散發宣傳品;
(四)點燃篝火、燒烤、宿營,焚燒落葉、荒草、垃圾;
(五)攜犬進入公園,但盲人、肢體重殘人士攜帶導盲犬、扶助犬除外;
(六)燃放煙花爆竹,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七)打罵吵鬧、酗酒滋事,影響他人遊園;
(八)其他損害綠化植物、公園設施等妨礙公園安全和影響景觀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督機制,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對屬於職權範圍的,依法進行處理;對不屬於職權範圍的,及時移交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並協助做好處理工作。
河道水面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園內河道的管理,做好防汛工作,確保公園河道防洪安全;其所屬的河道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園內河道水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河道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公園的河道水面管理:
(一)及時打撈水面漂浮物,保持公園內河道水體水面整潔;
(二)按照相關標準做好河道水面工程和附屬設施的養護管理、維修更新和控制運用,保證正常使用;
(三)在攔水壩上下游劃定禁區,設置禁令標誌。
第三十四條 公園河道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汛期在兩岸堤防之間行洪區域內逗留、玩耍;
(二)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動;
(三)排放污水及一切影響水體水質的有害物質;
(四)清洗裝儲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等;
(五)非工作人員及船隻進入禁區;
(六)漂流、游泳;
(七)燃油船隻擅自進入水面;
(八)電網捕魚、炸藥炸魚、藥物毒魚;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園沿線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水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預防溺水事故發生。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施工現場未設置圍擋和安全警示標誌,未採取安全保障和環境保護措施,破壞公園景觀、設施,影響遊人遊覽安全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移動、損毀界樁和公告牌的,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車輛未經同意進入公園、經同意進入公園的車輛未按規定車速行駛或者未在指定位置停放的,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公園內舉辦公眾活動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在公園內組織活動,破壞公園設施或者景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違反安全管理許可等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違反第三十條第一、七項規定的,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花草損傷或者各類設施、設備損壞的,應當按照規定賠償;
(七)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五、六、七項規定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妨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管理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分別委託公園管理機構和河道管理機構實施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2日洛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05年10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的《洛陽市洛浦公園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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