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邙山陵墓群保護條例
洛陽市邙山陵墓群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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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邙山陵墓群保護條例
(2011年8月30日洛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邙山陵墓群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邙山陵墓群現狀和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邙山陵墓群,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位於邙山的東周、東漢、曹魏、西晉、北魏、後唐等朝代帝陵及其陪葬墓群。
第三條 在邙山陵墓群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規劃建設、考古發掘、旅遊開發、生產生活或者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邙山陵墓群保護工作,實行國家保護為主與社會保護相結合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邙山陵墓群及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邙山陵墓群保護工作的領導。
市文物行政部門是邙山陵墓群保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其他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邙山陵墓群的保護工作。
邙山陵墓群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邙山陵墓群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邙山陵墓群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邙山陵墓群保護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市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邙山陵墓群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邙山陵墓群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並及時撥付。邙山陵墓群保護經費應當隨着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適當增加。
鼓勵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捐資發展邙山陵墓群文物保護事業。
邙山陵墓群的保護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物、教育等部門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本條例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文物保護意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邙山陵墓群及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行為都有權依法制止、舉報。對於在邙山陵墓群保護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物行政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條 邙山陵墓群的重要墓葬和遺址包括:
(一)東周墓地。位於孟津縣平樂鎮金村東,漢魏洛陽故城內城東北城垣內,面積1200米×1000米。
(二)大漢冢及其陵園遺址。位於孟津縣送莊鎮三十里舖村南。以坐標N 34°46.520′,E 112°34.975′為中心,向東南西北各延伸600米。
(三)二漢冢及其陵園遺址。位於孟津縣平樂鎮平樂村西北。以坐標N 34°45.977′,E 112°35.070′為中心,向東南西北各延伸500米。
(四)三漢冢及其陵園遺址。位於孟津縣平樂鎮平樂村北。以坐標N 34°45.701′,E 112°35.125′為中心,向東南西北各延伸500米。
(五)邙山陵墓群調查編號707號漢代大冢及其陵園遺址。位於孟津縣平樂鎮朱倉村西北。以坐標N 34°46.581′,E 112°36.227′為中心,向東南西北各延伸500米。
(六)邙山陵墓群調查編號722號漢代大冢及其陵園遺址。位於孟津縣平樂鎮朱倉村西北。以坐標N 34°46.524′,E 112°36.026′為中心,向東南西北各延伸500米。
(七)劉家井漢代大冢及其陵園遺址。位於孟津縣送莊鎮三十里舖村劉家井自然村。以坐標N 34°47.244′,E 112°35.239′為中心,向東南西北各延伸500米。
(八)曹魏徵東大將軍、大司馬曹休墓。位於連霍高速公路洛陽服務區東約100米。以坐標N 34°46.461′,E 112°34.705′為中心,向東南西北各延伸500米。
(九)西晉文帝崇陽陵。位於偃師市城關鎮後杜樓村北1500米。以坐標N 34°45.0294′,E 112°44.2001′為中心,向東南西北各延伸500米。
(十)西晉武帝峻陽陵。位於偃師市首陽山鎮南蔡莊村北2500米。以坐標N 34°45.0001′,E 112°41.9963′為中心,向東南西北各延伸500米。
(十一)北魏孝文帝長陵及其陵園遺址。位於孟津縣朝陽鎮官莊村東約800米。以坐標N 34°45.9596′,E 112°25.0573′為中心,向東南西北各延伸300米。
(十二)北魏宣武帝景陵。位於洛陽市老城區冢頭村,洛陽市古代藝術博物館所在地。以坐標N 34°44.084′,E 112°24.430′為中心,向東南西北各延伸300米。
(十三)北魏孝明帝定陵及其陵園遺址。位於孟津縣送莊鎮東山頭村東南。以坐標N 34°46.506′, E 112°33.764′為中心,向東南西北各延伸300米。
(十四)北魏孝莊帝靜陵。位於洛陽市西工區紅山鄉上寨村。以坐標N 34°42.273′,E 112°22.518′為中心,向東南西北各延伸300米。
(十五)後唐明宗徽陵。位於孟津縣送莊鎮送莊村東南。以坐標N 34°47.088′,E 112°33.912′為中心,向東南西北各延伸500米。
第十一條 邙山陵墓群保護範圍分為西段、中段和東段。
(一)西段:洛陽市北郊、孟津縣境內,北魏陵區。
北界孟津縣朝陽鎮游王村至孟津縣朝陽鎮崔溝村北;西界孟津縣朝陽鎮崔溝村至洛陽市老城區邙山鎮冢頭村南;東界孟津縣朝陽鎮游王村至洛陽市瀍河區盤龍冢村;南界洛陽市老城區邙山鎮冢頭村至洛陽市瀍河區盤龍冢村。
洛陽市西工區紅山鄉楊冢村南、西工區新塘屯村東南、紅山鄉上寨村南、老城區邙山鎮中溝村西、洛陽市駕駛員訓練場西、營莊村莊王山自然村北、老城區邙山鎮苗南村西、洛陽車輛段等9個大冢為中心,向東南西北各延伸300米為保護區。
(二)中段:洛陽市北郊、孟津縣境內,東漢陵區。
北界孟津縣送莊鎮東立射村至孟津縣會盟鎮靳村;西界孟津縣送莊鎮東立射村至孟津縣平樂鎮左坡村南;東界孟津縣會盟鎮靳村至孟津縣平樂鎮天皇村半個寨自然村;南界孟津縣平樂鎮左坡村南至孟津縣平樂鎮金村。
(三)東段:偃師市境內,東漢、曹魏、西晉陵區。
北界首陽山一線;西界偃師市首陽山鎮寨後村、保莊村至偃師市首陽山鎮義井村小灣自然村;東界首陽山主峰至偃師市城關鎮塔莊村;南界偃師市首陽山鎮義井村小灣自然村至城關鎮塔莊村之間的洛河北堤。
保護範圍依法重新劃定的,從其新的規定。
第十二條 邙山陵墓群建設控制地帶分為西段、中段、東段和夾河段。
(一)西段:洛陽市北郊、孟津縣境內,北魏陵區。
北界孟津縣常袋鄉酒流凹村至孟津縣城關鎮纏陽村至孟津縣城關鎮水泉村;西界孟津縣常袋鄉酒流凹村至洛陽市西工區紅山鄉楊冢村南;東界孟津縣城關鎮水泉村至洛陽市瀍河區小李村南;南界洛陽市西工區紅山鄉楊冢村南至洛陽市邙山鎮苗南村至洛陽市瀍河區小李村南。
(二)中段:洛陽市北郊、孟津縣境內,東漢陵區。
北界孟津縣城關鎮水泉村至孟津縣白鶴鎮牛莊村至孟津縣會盟鎮李家莊村;西界孟津縣城關鎮水泉村至洛陽市瀍河區小李村南;東界孟津縣與偃師市的分界線;南界洛河河道北堤。
(三)東段:偃師市境內,東漢、曹魏、西晉陵區。
北界孟津縣會盟鎮李家莊村、小集村至偃師市邙嶺鄉東蔡莊村至偃師市山化鄉游殿村;西界孟津縣、偃師市的分界線;東界偃師市山化鄉游殿村至偃師市山化鄉忠義村;南界洛河河道北堤。
(四)夾河段:偃師市境內伊洛河交匯處,東漢陪葬墓區。
北界洛河北堤;西界洛陽市洛龍區李樓鄉潘寨村至洛陽市洛龍區李樓鄉焦寨村;東界偃師市首陽山鎮古城村至翟鎮鎮王七村;南界伊河北堤。
建設控制地帶依法重新劃定的,從其新的規定。
第十三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邙山陵墓群重要墓葬和遺址、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誌、界樁等保護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壞保護設施。
第十四條 在邙山陵墓群重要墓葬和遺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對設有禁止拍攝標誌的區域或者文物擅自進行拍攝;
(二)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文物建築物、構築物;
(三)違規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
(四)修墓、立碑;
(五)建房、建窯、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墾荒;
(六)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害重要墓葬和遺址安全的物品;
(七)擅自採集文物;
(八)其他危害重要墓葬和遺址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 在邙山陵墓群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邙山陵墓群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確需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符合邙山陵墓群保護規劃,依法履行相關報批手續。
第十六條 在邙山陵墓群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符合邙山陵墓群保護規劃,確保邙山陵墓群的安全,並不得破壞邙山陵墓群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在依法報有關部門批准前,應當徵求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七條 對危害邙山陵墓群本體,破壞邙山陵墓群歷史風貌,與邙山陵墓群保護展示不相協調的現有建築物、構築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逐步拆除或者遷移,並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 在邙山陵墓群從事文物調查、勘探、考古發掘等活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並報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結束後,應當及時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勘探和發掘情況、出土文物清單和保護意見。發掘出土的文物應當及時移交市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收藏單位收藏和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邙山陵墓群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利用邙山陵墓群文物資源,積極發展文化事業、文化產業、文化旅遊業,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利用邙山陵墓群拍攝電影、電視等影像資料以及舉辦大型活動,拍攝方、舉辦方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制訂文物保護預案,落實保護措施,並接受市文物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擅自移動、損壞邙山陵墓群保護標誌、界樁等設施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四條第(三)、 (四)項規定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四條第(五)、(六)項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收繳非法所得文物;違反第十四條第(八)項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在邙山陵墓群保護範圍內擅自進行與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危害邙山陵墓群安全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時,工程設計方案未履行報批手續,對邙山陵墓群本體和歷史風貌造成嚴重破壞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對邙山陵墓群及其保護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因工程建設施工對邙山陵墓群本體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責令拆除違法建築或者構築物、恢復原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邙山陵墓群所在地的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邙山陵墓群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由於工作失職造成邙山陵墓群嚴重破壞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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