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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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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濟南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濟南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2年5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濟南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

(2010年9月28日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2年5月10日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經2012年5月31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三章 許可管理

第四章 設置與維護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置行為,維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城市景觀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管理以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構)築物、市政設施、道路、廣場、空間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載體(以下統稱戶外廣告設施載體)設立戶外電子顯示屏(牌)、燈箱、霓虹燈、展示牌、招貼欄、實物模型、充氣物、廣告彩旗、布幔、橫幅等設施(以下統稱戶外廣告設施)用於發布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的行為。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工作,並具體組織編制市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實施戶外廣告設置許可;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的日常監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區城市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有關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發布的經營資格審核、內容登記和監督管理。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有關規劃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城管執法、公安、交通運輸、園林、房管、環境保護、氣象、質監、文物、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協作聯動機制,互相告知有關管理信息,及時會商監管協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項,實現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規範、高效。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三)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四)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五)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內的;

(六)利用危險建(構)築物及其他危險設施的;

(七)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他區域的。

除商業繁華區域範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構)築物頂部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商業繁華區域範圍和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根據城市的風貌、格局、城市規劃確定的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保證城市容貌的整體美觀。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實施。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並與有關行業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送審批前,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草案予以公告,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錄、收集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一條 經依法批准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城市規劃變更、市人民政府調整戶外廣告禁設區域或者城市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報批、公布。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執行。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範,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公布實施。

第三章 許可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戶外商業廣告設置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申請表。內容包括:設置地點、性質、期限、廣告設施形式、規格;

(二)營業執照;

(三)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示意圖及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載體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還應當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和施工結構圖。

戶外廣告設施載體屬於公共所有的,其載體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取得,招標、拍賣活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監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屬於非公共所有的,其載體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

戶外廣告設施公共載體招標、拍賣所得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費由市人民政府安排使用,並由市審計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審計。

第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對決定受理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查核實、現場勘察、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依法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對準予許可的,核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對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書面說明。

第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範,實施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對於建(構)築物外立面戶外廣告的設置有明確規劃要求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及其附圖的要求,實施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在城市重要地塊、主次幹道交叉口、城市廣場周邊、大型公共建(構)築物外立面、建(構)築物頂部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且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均未作出過明確建設規劃要求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准予許可前,應當書面徵求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七條 因戶外廣告設置需要新建構築物,且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管理的,應當在申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前依法先行辦理新建構築物的建設工程規劃等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但電子顯示裝置等造價較高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許可期限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五年。

本條例實施前經依法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可以保留至設置許可期滿;期滿後申請繼續保留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重新辦理許可手續,但對於本條例規定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情形不得延續設置許可,並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組織拆除。

第十九條 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以下稱戶外廣告設置者)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在設置許可期限內變更戶外廣告設施規格、結構、色彩等許可事項的,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重新辦理設置許可手續。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設置戶外公益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範,並參照本章規定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戶外公益廣告設置許可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戶外公益廣告設施全部或者部分改為商業廣告設施用途。

第二十三條 設置商業牌匾的,應當遵守商業牌匾設置技術規範。商業牌匾設置技術規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執行。

超出商業牌匾設置技術規範規定的規格、標準設置的商業牌匾,按照戶外廣告設置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章 設置與維護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內容、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範和國家、省有關安全技術規範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選用節約能源、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眾安全和對居民生活造成噪聲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擋日照等不利影響。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自核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設置戶外廣告設施;逾期未設置的,其許可即行失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註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須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後,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和省戶外廣告設施檢驗規範要求需要進行檢驗的,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機構依據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對其工程質量進行驗收。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戶外廣告設施檢驗合格文件報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戶外廣告設施檢驗合格文件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者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省《戶外廣告設施鋼結構技術規程》和《戶外廣告設施檢驗規範》等有關安全標準、技術規範進行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牢固、整潔、美觀。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時,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對於設置期滿二年的戶外廣告設施,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在每年六月一日前按照省《戶外廣告設施檢驗規範》組織進行安全檢測,並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檢測報告;對檢測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條 遇有大風、暴雨預警預報和其他惡劣天氣時,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及時對其戶外廣告設施採取加固、斷電等安全防範措施;發現漏電等安全隱患時,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立即予以修復或者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和戶外廣告內容中的圖案、文字出現燈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污跡、褪色、變形等情況時,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及時予以維修、更新,並應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 戶外商業廣告版面閒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閒置的,應當臨時以公益廣告內容代替。

公益廣告內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要求提供。

第三十一條 在設置許可期限內因城市規劃調整、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撤回設置許可,給戶外廣告設置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期滿,且依照本條例規定不得延續設置許可的,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等要求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設置許可註銷手續,並書面告知市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編制、有關技術規範制定、許可的實施等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核發、撤銷、註銷、撤回等信息,方便社會公眾知曉和查詢。

第三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核發、撤銷、註銷、撤回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將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區城市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核發、撤銷、註銷、撤回戶外廣告登記證之日起七日內,將戶外廣告登記的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對於在建(構)築物外立面預留戶外廣告規劃位置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將有關戶外廣告預留位置的規劃要求書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及時查處戶外廣告設置違法行為。巡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予以記錄,由巡查處理人員簽字後按時歸檔。

城市管理部門發現戶外廣告設置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移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查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發現和接受移送的戶外廣告設置違法行為的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告知城市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有權責令戶外廣告設置者限期採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在排除安全隱患期間,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必要時還應當派人值守,防止事故發生。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對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自接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五日內進行核查、處理、反饋;對不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受理舉報、投訴和受理移送舉報、投訴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第三十九條 對於戶外廣告設置管理中遇到的重要事項,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聯絡、會商、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二)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滿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且未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戶外公益廣告設施全部或者部分改為商業廣告設施用途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責令其在十日內改正。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違法責任人限期拆除,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戶外廣告設施的規格、結構、色彩等許可事項的;

(二)違反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範的;

(三)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戶外廣告設置者未在限期內採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報送備案戶外廣告設施檢驗合格文件和提交檢測報告的;

(二)戶外廣告設施和戶外廣告內容中的圖案、文字出現燈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污跡、褪色、變形等情況時,戶外廣告設置者未及時予以維修、更新的;

(三)違反商業牌匾設置技術規範設置商業牌匾的。

  第四十四條 提交虛假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的,以及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撤銷戶外廣告設置許可,並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者未按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範等規定設置、維護戶外廣告設施,致使發生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漏電等現象,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 有關戶外廣告設置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

(二)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設置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設置許可的;

(三)對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未說明理由的;

(四)在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枉法執行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縣(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的《濟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中有關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規定,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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