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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新型牆體材料發展應用與建築節能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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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新型牆體材料發展應用與建築節能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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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濟南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4年11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濟南市新型牆體材料發展應用

與建築節能管理條例

(2004年9月29日濟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4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應用

  第三章 建築節能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型牆體材料發展應用與建築節能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使用和建築節能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新型牆體材料發展應用與建築節能的管理監督工作,並負責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新型牆體材料發展應用與建築節能的具體管理工作。

  章丘市、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歷城區、長清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新型牆體材料發展應用與建築節能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科學技術、質量技術監督、財政、稅務、城管執法、市政公用等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牆體材料發展應用與建築節能管理工作。

  第四條 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應用以城市為重點,逐步向農村推廣。

  建築節能的發展以民用建築為重點,逐步向其他建築推廣。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的發展應用,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引導、扶持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的科研、開發、生產和推廣應用;對在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發展應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應用

  第六條 本市推廣生產、使用以下新型牆體材料:

  (一)粉煤灰磚、燒結煤矸石多孔磚、燒結黃河泥沙磚;

  (二)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石膏砌塊;

  (三)輕質牆板、輕質複合保溫牆板、蒸壓加氣混凝土板;

  (四)國家和省鼓勵發展的其他新型牆體材料。

  第七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認定為新型牆體材料的產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 禁止生產、使用沒有產品標準或者達不到產品標準的新型牆體材料。

  生產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並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生產、使用的新型牆體材料不得含有造成人身危害的放射性物質,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設施。

  對已建成的粘土磚瓦窯(場),占用耕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逐步調整、復墾;占用非耕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扶持其進行技術改造,生產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一條 在濟南市城市規劃區和章丘市城市規劃區、平陰縣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在濟陽縣城市規劃區、商河縣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除前兩款規定的區域範圍以外,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提倡使用新型牆體材料,逐步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第十二條 在本條例規定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區域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設計使用和變更設計使用實心粘土磚;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條例規定,在建築工程設計中不得設計使用實心粘土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設計使用實心粘土磚的,不得通過設計審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施工,不得變更設計使用實心粘土磚;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施工,不得違反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允許使用實心粘土磚。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收繳、返還、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財政、審計、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

  建設單位在工程牆體施工完成後,未進行牆面裝飾或者隱蔽處理前,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核驗牆體材料使用情況及返還預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於三日內核驗完畢,並於核驗後五日內,根據核驗結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返還或者不予返還預繳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三章 建築節能管理

  第十四條 本市推廣生產、使用下列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

  (一)新型節能牆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與產品;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四)採暖供熱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五)利用太陽能、地熱等再生能源的應用技術與設備;

  (六)建築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七)空調製冷節能技術與產品;

  (八)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十五條 禁止生產、使用沒有產品標準或者達不到產品標準的建築節能產品。

  生產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建築節能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並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生產、使用的建築節能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要求和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委託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建築節能要求的技術、材料、構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築節能標準。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規範進行設計,保證建築節能設計質量。

  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應當將建築節能設計列入施工圖設計審查內容。經審查達不到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不得通過設計審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符合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設計文件和技術規範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節能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弄虛作假,降低建築節能標準。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設計文件和有關規定進行監理。對不符合建築節能要求或者不合格的節能技術、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器具,不得允許在建築工程中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設計標準要求組織竣工驗收。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

  第十八條 新建民用居住建築應當選擇先進合理的採暖供熱方式,採用高效的管道保溫與熱量調控、計量技術和節能型材料、設備、器具,逐步推行按用熱量分戶計量收費。

  第十九條 建築物照明工程應當合理選擇照度標準、照明方式、控制方式並充分利用自然光,選用節能型產品,降低照明電耗,提高照明質量。

  居住建築的公共走廊、樓梯內等部位,應當安裝使用節能燈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其使用的實心粘土磚每立方米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和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規定的,分別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以粉煤灰、煤矸石、水泥、石膏、河湖泥沙或者其他非粘土質材料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用於建築牆體的製品。

  本條例所稱建築節能,是指依照國家、省和本市建築節能有關規定,採用節能型的建築結構、材料、設備、器具和其他產品,提高建築物保溫隔熱性能,減少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工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應當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濟南市發展應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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