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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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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制定機關: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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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濟南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3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濟南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2019年12月11日濟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0年1月15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

第四章 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堅持源頭治理、防治結合、信息公開、社會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系和工作協調機制,嚴格執行污染防治標準,並將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目標考核。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對行業主管部門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鄉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農業農村、園林和林業綠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大數據、人民防空、口岸和物流等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智慧交通建設,優化道路設置和運輸結構,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強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引導公眾低碳、綠色出行。

第七條 本市採取財政支持、通行便利等方面措施推廣應用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限制高排放、高能耗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使用。

第八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完善公眾參與制度,營造保護大氣環境的良好風氣。

新聞媒體應當充分發揮監督引導作用,積極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有關國家機關和單位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應當執行國家標準、國務院和省有關規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各類標準和相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本市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行駛的機動車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

第十三條 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保證裝用的污染控制裝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本市推廣使用優質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在本市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的燃料應當符合相關標準,運輸企業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單位不得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燃料。

第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採購公務用車應當優先採購新能源機動車,並逐步擴大新能源機動車使用範圍。

城市建成區內公交、環衛、郵政、出租、通勤、輕型物流配送等車輛新增或者更換的,應當優先使用新能源動力。

機場、鐵路貨場等新增或者更換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應當優先使用新能源動力。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充電、加氫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加快新能源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在物流園、產業園、工業園、大型商業購物中心、農貿批發市場等物流集散地建設集中式充電樁和快速充電樁,為物流配送新能源機動車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城鄉水務等相關部門,制定高排放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階段性改善治理方案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監管機制和網絡監控系統,實施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信息。

第十九條 從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檢驗、維修的單位、企業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規範行業發展。

第三章 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及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改善道路通行狀況,減少機動車怠速和低速行駛造成的污染。

第二十一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城市主要入口和主要物流貨運通道合理布設聯合執法點,建立常態化柴油貨車路檢路查機制。

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城鄉交通運輸等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並當場明示抽測結果。監督抽測不得收取費用。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抽測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二條 本市實行機動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

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應當進行維修後到原檢驗機構進行復檢。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維修單位與城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聯網,並實時上傳檢驗、維修信息。

市生態環境、城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排放達標維修、復檢等數據信息。

市生態環境、城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維修單位名錄。

第二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在本市註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逐步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並與遠程排放管理系統聯網。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採取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等臨時應急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條 本市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編碼登記制度。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名稱、類別、數量、排放標準等數據進行信息採集,建立環保編碼管理信息系統並組織實施。

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鄉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農業農村、園林和林業綠化、口岸和物流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督促本行業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環保編碼管理信息系統上進行編碼登記,並將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納入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優先使用符合最嚴格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二十八條 生產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階段性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經檢驗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生產建設單位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應當明確要求施工單位使用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租賃經營者不得出租或者出借超標排放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二十九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逐步通過電子標籤、電子圍欄、遠程排放管理系統等手段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經檢驗排放不合格的,責令停止使用,並予以處理後撤場維修,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前款禁止區域內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類型、污染物排放標準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行駛的機動車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維修,處二百元罰款;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處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進入限制行駛區域及其他違反市人民政府防治大氣污染交通管制措施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使用人違法排放污染物,或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是指由內燃機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的,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本條例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包括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確定的工程機械、林業機械、裝卸機械、農業機械、鑽探設備、機場地勤設備、發電機組等。

第四十條 因國防需要、應急救援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以及農忙和灌溉時節需要使用的農業機械,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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