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2016)魯0104民初4055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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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魯0104民初4055號

2017年11月24日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01民終2337號民事判決書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魯0104民初4055號

原告:李國強,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曹磊,山東昶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燕傑,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丁興華,山東濟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國強與被告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9月7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16年10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17年10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兩次開庭本案當事人和委託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

李國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6000元、殘疾賠償金81628.8元、誤工費15840元、護理費7920元、營養費9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交通費2000元、鑑定費34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6月7日,李國強正式被送到被告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進行網癮康復教育培訓。入學後原告李國強在校期間不斷遭受學校教官的體罰和毆打,懲罰性體能訓練更是天天都進行。2015年7月30日,飽經傷殘困擾的李國強在強烈要求下學校陪同去濟南軍區總醫院看病檢查,查出髖骨已發現問題。回到學校後,學校沒有引起重視,默許教官繼續體罰和毆打,李國強傷情繼續惡化,直到2015年11月9日李國強離校。李國強離校後傷情加重,2015年11月13日在濟南市第三人民醫院,2015年11月24日在省立醫院東院,2016年4月25日省立醫院東院,2016年5月4日在千佛山醫院進行治療。期間學校領導只到李國強家中看望一次留下5000元。2016年7月13日,濟南市中醫醫院司法鑑定所對李國強進行傷殘鑑定和相應的鑑定。原、被告因賠償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李國強訴至法院要求處理。

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辯稱,1、原告所述不實,被告教官無毆打行為,被告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2、原告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所受傷害可能由其個人或案外第三人造成,與被告無關。3、原告要求各項賠償數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關於李國強在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培訓期間是否遭受人身損害的問題,李國強主張其在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進行網癮康復培訓期間遭受到了學校教官劉成才(音)的體罰和毆打造成了其現有的損傷,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予以否認,經審查,李國強2015年6月22日的檢查顯示左踝關節平片未見明顯異常,2015年7月30日的檢查則顯示「右側股骨頭、股骨頸異常改變,不排除右側股骨頸陳舊性骨折並右側股骨頭缺血壞死,請結合臨床,建議CT檢查;左側髖臼,恥骨及周圍軟組織水腫,建議CT檢查;雙髖關節少量積液」;2015年11月15日的檢查顯示「骨盆骨折,右髖部水腫。左側恥骨上下支骨皮質毛糙,似骨痂改變,右側髖關節未見明顯異常。」2015年11月24日的檢查顯示「左側恥骨上下支骨折、右側脛骨上段骨折治療後表現」;本院認為,從李國強和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提供的病歷資料可以證明,李國強的身體狀況自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間出現了由左踝未見明顯異常的表現到右側股骨頭、股骨頸異常改變以及左側髖臼,恥骨及周圍軟組織水腫的情況的改變,表明李國強在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期間身體遭受到了一定的傷害。2.對於李國強的損傷是否係由學校教官所致的問題,李國強主張其損傷係由學校教官劉成才(音)毆打和體罰所致,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辯稱李國強的損傷系自身的原有損傷,經審查,李國強於2015年11月9日離開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後在其治療期間,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的領導曾到李國強家中予以看望並給予5000元現金;濟南宏開教育學校在訴訟中明確表示其單位有相應的監控,但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內未向法院予以提交相應的監控錄像資料,李國強主張該錄像證據的內容對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不利,本院認為,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李國強在校期間的監控錄像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之規定,推定李國強主張該監控錄像的內容對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不利的主張成立,同時綜合考慮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並未向法院提交李國強入校時身體狀況的相關證據、李國強在校期間身體狀況的變化以及李國強離校後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對李國強進行探望並留下5000元現金的情況,對於李國強主張其損傷係由學校教官對進行體罰和毆打所致的意見,本院予以採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6月7日,李國強被送到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進行網癮康復教育培訓,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採取的是全封閉式軍事化管理的教育培訓方式。2017年6月22日,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的工作人員陪同李國強到中國人民解放軍濟南軍區總醫院對李國強進行檢查治療,中國人民解放軍濟南軍區總醫院出具的醫學影像診斷報告單載明「檢查部位:左踝關節正側位片(DR)檢查所見:左踝關節正側位示:關節在位,關節面光整,間隙正常,踝部諸骨骨質均未見異常密度改變,亦未見骨折徵象。診斷意見:左踝關節平片未見明顯異常。」2015年7月30日,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的工作人員再次陪同李國強到中國人民解放軍濟南軍區總醫院進行檢查治療,門診病歷記載為「李國強,男,28歲。2015-7-30左髖痛10餘天。PE:過伸過屈(-),左直抬(+),足腫脹…」;骨盆X片報告單記載為「檢查所見:雙側骶髖關節間隙狹窄、模糊,雙側髖臼邊緣硬化,形態欠規則,關節間隙略狹窄。診斷意見:雙側骶髖關節異常改變,考慮強直性脊柱累及雙髖關節,建議CT進一步檢查。」;B超報告單載明「超聲所見:雙下肢股總、股淺、膕、脛前、脛後靜脈內徑正常,血管壓縮性好,血流通暢。雙下肢大隱靜脈內徑正常,血管壓縮性好,血流通暢。超聲提示:雙下肢深淺靜脈血流未見明顯異常。」;MRI報告單載明「檢查所見:右側股骨頭、股骨頸可見斑片狀長T1長T2信號,右側股骨頸可見線樣T1WI及T2WI低信號影。左側髖臼可見片狀長T1長T2信號。左髖關節周圍軟組織可見斑片狀長T1長T2信號。雙髖關節腔可見少量長T1長T2信號。診斷意見:1、右側股骨頭、股骨頸異常改變,不排除右側股骨頸陳舊性骨折並右側股骨頭缺血壞死,請結合臨床,建議CT檢查。2、左側髖臼,恥骨及周圍軟組織水腫,建議CT檢查。3、雙髖關節少量積液。」。後李國強於2015年11月9日,被父母接走離開學校。李國強離開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後,於2015年11月15日到濟南市第三人民醫院對其傷情進行檢查治療,門診病歷記載為「右髖痛4個月。4個月前大運動量、訓練後出現會陰部左腿內側皮膚斑,此後10天漸感雙髖痛,右側為重。PE:右髖屈曲內外旋痛(+),4字實驗(+),下肢肌力、感覺尚好。Imp:骨盆骨折,右髖部水腫。」;X片報告單載明「影像學所見:左側恥骨上下支骨皮質毛糙,似骨痂改變,右側髖關節未見明顯異常。影像學診斷考慮左側恥骨陳舊性骨折右側髖關節骨質未見明顯異常」;CT檢查報告單載明:「影像學所見雙側骶髖關節骨質結構完整,關節間隙正常。左側恥骨體部及下枝骨質不連續,其周見骨痂形成。影像學印象考慮左側恥骨體部及下枝骨折…」。李國強於2015年11月24日、2016年1月3日、2016年4月25日到山東省立醫院進行治療,門診病歷載明「雙髖及下肢疼痛4個月余。PE:雙髖部壓、叩痛,雙下肢壓痛。Imp:左恥骨上下肢骨折;右脛骨前上段骨折。」;2015年11月24日的X片診斷報告載明「影像學表現:左側恥骨下支局部膨大,骨質密度增高,骨質不連續,見骨折線,斷端對位可;骨盆諸骨對稱;雙側骶髖關節及髖關節關節間隙正常,關節面光滑。雙側股骨形態如常,骨皮質連續,未見明顯骨質異常;周圍軟組織未見明顯異常密度灶,右側脛骨上段可見橫行高密度線狀影;對位良好;後緣見骨膜反應。周圍軟組織內未見明顯異常密度灶。影像學診斷:雙側骨質未見明顯骨質異常。左側恥骨下支骨折、右側脛骨上段骨折,建議進一步檢查。」;2016年1月3日的X片診斷報告載明「影像學表現:左側恥骨下支局部膨大,骨質密度增高,骨質尚連續,余骨盆諸骨對稱;雙側骶髖關節及髖關節關節間隙正常,關節面光滑。右側脛骨近段可見橫行高密度線狀影;對位良好;周圍軟組織內未見明顯異常密度灶。影像學診斷:左側恥骨下支骨折、右側脛骨上段骨折治療後表現。」;2016年4月25日的X光片診斷報告載明「影像學表現:右側脛骨近段見橫行高密度線狀影,對位良好。周圍軟組織內未見明顯異常密度灶。影像學診斷:右側脛骨近段骨折治療後表現。」;2016年4月26日MRI診斷報告載明「左側股骨頭前上部可見斑片狀異常信號灶,呈T1W1低T2W1信號,邊界不清,周圍可見T2W1高信號帶,雙側股骨頭未見明顯塌陷。雙側髖關節間隙變窄。雙側髖關節內可見少量積液。影像學診斷:符合左側股骨頭壞死MR表現。」。2015年11月29日,李國強到肥城市安駕莊梁氏骨科研究所門診進行檢查治療。2016年5月4日,李國強到山東省千佛山醫院進行檢查治療,門診病歷載明「病人未來,雙髖關節痛,左髖股骨頭軟骨退變,建議髖關節鏡檢查。」。李國強離校後,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曾前往李國強家中予以看望,並給予了李國強5000元。2016年7月12日,李國強自行委託濟南市中醫醫院司法鑑定所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時間、護理期限及人數、營養期限及後續治療費等事項進行鑑定,濟南市中醫醫院司法鑑定所出具濟中醫司鑒所[2016]臨鑒字第447號《關於李國強的傷殘鑑定意見書》,載明:「五、鑑定意見1.被鑑定人李國強需行左側髖關節全髖置換術,構成九級傷殘。2.被鑑定人李國強誤工時間為180日。3.被鑑定人李國強護理期限為90日,1人護理。4.被鑑定人李國強營養期限為90日。5.被鑑定人李國強需後續治療費(左髖關節全髖置換費用)60000元人民幣。」李國強支付鑑定費340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不認可李國強自行委託的鑑定結論,並申請對李國強的傷殘等級、誤工時間、護理期限及人數、營養期限及後續治療費等事項進行司法鑑定,本院予以准許。2017年7月11日,山東大舜司法鑑定所出具大舜司鑒所[2017]臨鑒字第21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載明:「六、鑑定意見1.被鑑定人李國強目前遺留雙下肢部分活動障礙,分別鑑定為十級傷殘。2.被鑑定人李國強傷後誤工時間為180日。3.被鑑定人李國強傷後需1人護理90日。4.被鑑定人李國強傷後營養期為90日。5.被鑑定人李國強目前存在雙髖關節部分活動功能障礙,若需治療,其後續治療費建議以三甲醫院證明及實際支出核定。」。 本院認為,戒網癮學校對到其校內進行相應的戒網癮培訓治療的學員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予以輔助戒除網癮,但應在合理的限度範圍之內。本案中,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的工作人員對到其採取全封閉軍事化管理教育培訓方式的學校進行戒除網癮培訓的李國強進行了超出合理範圍的體罰和毆打,導致李國強受傷,並在李國強受傷後未對其進行積極的檢查和治療,嚴重侵犯了李國強的合法權益,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工作人員的行為存在過錯且與李國強的的受傷結果存在因果關係,對於李國強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故李國強要求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李國強主張醫療費6000元,並提供病歷資料、醫療費發票複印件、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出具的《理賠決定通知書》證明其主張,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提出異議,經審查,李國強在訴訟中陳述稱其醫療費已經進行了商業保險報銷,醫療費原件在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處,李國強提供的醫療費發票複印件載明的醫療費總額為6128.5元,根據李國強提供的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出具的《理賠決定通知書》可知,李國強的醫療費已經經過商業保險報銷了4059.32元,本院認為,李國強的醫療費雖然經過了商業保險的報銷,但因商業保險有別於社會統籌保險,對於李國強已經經過商業保險報銷的醫療費,不應在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應承擔賠償的醫療費數額中予以扣除,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辯稱在李國強的醫療費中應扣除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已經報銷的部分的意見,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信。根據李國強提供的醫療費證據,其醫療費數額為6128.5元,李國強主張其醫療費為6000元系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對李國強的醫療費本院認定為6000元。李國強主張殘疾賠償金81628.8元,並提供司法鑑定意見書、濟南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孫村街道盧家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濟南市槐蔭區匡山街道辦事處鐵路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明其主張,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提出異議,經審查,根據濟南市高新區孫村街道盧家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關於李國強在盧家寨村的土地已經於2005年被政府徵收和濟南市槐蔭區匡山街道辦事處鐵路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關於李國強的居住證明,可以證明李國強系以工資性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和收入來源,其主張以2016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12元作為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標準,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山東大舜司法鑑定所的鑑定意見,李國強的損傷經鑑定構成兩處十級傷殘。經核算,李國強的殘疾賠償為81628.8元。李國強主張誤工費15840元,並提供司法鑑定意見書證明其主張,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提出異議,經審查,李國強的誤工時間經鑑定為180日,李國強系以工資性收入作為自己的主要生活來源和收入來源,其主張按照每天88元作為計算誤工費的標準,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經核算,李國強的誤工費為15840元。李國強主張護理費為7920元,並提供司法鑑定意見書和護理人員張文蓮的身份證複印件證明其主張,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提出異議,經審查,護理人員張文蓮系濟南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孫村街道盧家寨村居民,根據濟南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孫村街道盧家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可知,盧家寨村的土地已經被政府徵收,張文蓮系以工資性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和收入來源,李國強主張以每天88元作為計算護理費的標準,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山東大舜司法鑑定所的司法鑑定意見,李國強傷後需1人護理90日。經核算,李國強的護理費為7920元。李國強主張按照每天100元計算90天的營養費9000元,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提出異議,經審查,根據山東大舜司法鑑定所的司法鑑定意見,李國強傷後營養期限為90日,李國強支出營養費系本次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合理損失,應酌情予以處理,酌定為2700元。李國強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提出異議,經審查,李國強的損傷經鑑定構成兩處十級傷殘,對其在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對於李國強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10000元。李國強主張交通費2000元,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不同意賠償,經審查,李國強因侵權行為受傷,其進行檢查治療支出交通費系因本次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合理損失,應酌情予以處理,酌定為500元。李國強主張鑑定費3400元,並提供鑑定費發票證明其主張,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不同意賠償,經審查,李國強在提起本次起訴前自行委託濟南市中醫醫院司法鑑定所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時間、護理期限、營養期限、後續治療費等進行了鑑定,並支付了鑑定費3400元,本案審理過程中,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提出異議並申請進行司法鑑定,山東大舜司法鑑定所出具的鑑定結論維持了濟南市中醫醫院司法鑑定所關於李國強誤工時間、護理期限和營養期限的鑑定意見,更改了李國強的傷殘等級和後續治療費事項的鑑定意見,在此情況下,李國強要求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對其評殘和評定後續治療費所花費的鑑定費進行賠償,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對於李國強評定誤工時間、護理期限和營養期限的費用,本院予以支持。綜合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對於李國強的鑑定費酌定為1800元。對於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先行給付的5000元,應從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承擔的賠償款總額中予以扣除。

綜上所述,對於李國強主張的醫療費本院認定為6000元、殘疾賠償金本院認定為81628.8元、誤工費本院認定為15840元、護理費本院認定為7920元、營養費本院認定為27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認定為10000元、交通費本院認定為500元、鑑定費本院認定為18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賠償原告李國強醫療費6000元;

二、被告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賠償原告李國強殘疾賠償金81628.8元;

三、被告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賠償原告李國強誤工費15840元;

四、被告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賠償原告李國強護理費7920元;

五、被告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賠償原告李國強營養費2700元;

六、被告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賠償原告李國強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七、被告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賠償原告李國強交通費500元;

八、被告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賠償原告李國強鑑定費1800元;

以上第一項至第八項判決確定的款項總額為126388.8元,扣除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先行支付的5000元,餘款121388.8元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九、駁回原告李國強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16元,原告李國強負擔1181元,被告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負擔26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揚軍
人民陪審員  高金輝
人民陪審員  姜麗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劉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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