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節約用水條例
濟南市節約用水條例 制定機關: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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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節約用水條例
(2020年8月25日濟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25日山東省第
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鎮節水管理
第三章 農業節水管理
第四章 節水措施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節水型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彰顯泉城特色,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東省水資源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節約用水堅持統籌規劃、科學管控、合理開發、高效利用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調節、社會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建立節水投入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節水產業。
第五條 市城鄉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節約用水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區縣城鄉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市、區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節約用水相關管理和指導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綜合執法、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園林和林業綠化、教育、科技等部門應當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節約用水科技研發與推廣,引導社會組織和公眾廣泛參與節水行動,鼓勵創建節水型單位、節水型企業和節水型社區,對在節約用水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投訴和舉報。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和教育,普及節約用水知識,提高全社會節約用水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培育節約用水的社會風尚。
第二章 城鎮節水管理
第八條 城鄉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轄區節約用水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節約用水規劃應當包括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利用的內容。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編制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相應的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並保證節水設施正常運行。
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應當包括節水設施設計方案的內容;節水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及公共供水管網內城鎮非居民用水戶(以下統稱用水單位)實行市、區縣分級管理。
市城鄉水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公共供水管網內年取水量三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單位和市級管理的取水許可用水單位。其他用水單位由所在區縣城鄉水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 城鄉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採用用水計劃和用水定額相結合的管理方式,根據行業用水定額、用水單位實際用水需求、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等因素,核定下達用水單位年度用水計劃,並對用水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考核。
第十二條 新增用水單位應當向城鄉水務主管部門申請用水計劃,由城鄉水務主管部門根據許可取水量或者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核定下達。
第十三條 因建設、生產、經營等需要增加用水計劃的,應當向城鄉水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用水單位存在用水單耗或者重複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標未達到行業標準、未按要求開展水平衡測試以及拖欠超定額(計劃)用水加價費用等情形的,不予增加用水計劃。
因水資源短缺不能滿足正常供水或者企業轉產、停產、減產減少用水量的,城鄉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核減用水單位用水計劃。
因戶名發生變更、用水性質變化、水錶停用與復接、銷戶以及分戶的,應當向城鄉水務主管部門申請調整用水計劃。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對納入取水許可的用水單位超定額(計劃)部分加倍徵收水資源稅;對公共供水管網內用水單位實行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徵收水費。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超定額(計劃)用水的,可以向城鄉水務主管部門申請據實核定用水量。
第十五條 城鄉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對納入名錄的用水單位的用水計量設施和用水情況等實行重點監控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城鄉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信息系統,會同同級統計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健全用水節水統計調查制度。
第三章 農業節水管理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化農業產業布局,合理調整農業種植結構,因地制宜引進耐旱、高產、高附加值品種,扶持農業旱作技術和農作物抗旱新品種的研發和推廣,推動節水型農業發展。
第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灌區進行節水灌溉技術改造,推行渠道防滲、管道輸水等節水灌溉技術,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
市、區縣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推廣微滴灌、水肥一體化等農業節水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限制漫灌等粗放型用水。
第十九條 農業灌溉應當完善計量設施,逐步實行計量收費。灌區改造、泵站建設等農業灌溉項目,應當同時安裝灌溉用水計量設施。
第二十條 市、區縣城鄉水務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農業節水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指導和監督產權單位加強農業節水設施的管理維護。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加強節水設施的管理維護,確保正常運行。
鼓勵農民用水協會等組織落實節水責任,加強自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和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和農戶科學合理興建水庫、集水池、塘壩等攔蓄雨水設施,減少地下水資源開採量。
鼓勵社會資本投入農業節水設施建設、節水灌溉技術研究和產品生產,並給予資金支持。
第四章 節水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用水單位應當採取以下措施加強用水管理:
(一)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明確管理部門和責任人,開展節約用水宣傳和培訓工作;
(二)建立用水原始記錄和台賬,接受城鄉水務主管部門的核查;
(三)安裝和使用檢定合格的計量設施,有兩個以上水源、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或者兩個以上用水單元的,在取水口和分水口分別安裝用水計量設施;
(四)加強用水計量設施、節水設施、器具的管理和維護,保持正常運行和使用,出現故障及時修復。
第二十三條 用水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當用水性質、產品結構、生產工藝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進行水平衡測試。
用水單位季實際用水量超過季計劃用水量百分之十的,城鄉水務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警示;年實際用水量超過計劃用水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城鄉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督促、指導用水單位查找原因、開展水平衡測試,用水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四條 工業企業應當使用先進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降低用水單耗;採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實施政府優先採購政策,採購和使用通過認證的節水產品和設備。
鼓勵居民生活用水使用節水器具,節約用水。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二十五條 園林綠化應當堅持適地適樹,優先選用耐旱型樹木、花草,推廣採用噴灌、滴灌等節水型灌溉方式。
綠化、環衛、消防用水設施的產權人、管理人應當加強設施管理,防止用水漏失或者被取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洗車、洗浴、洗滌、高爾夫球場、游泳館、水(雪)上娛樂、賓館等行業,應當採用節水技術,安裝使用節水設施、設備和器具。
以水為原料生產純淨水、飲料等產品的企業,應當採用節水工藝和技術,產水率不得低於國家標準。鼓勵尾水回收利用。
第二十七條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建立供水設施日常巡檢與應急搶修制度,降低供水管網漏失率。
供水企業應當每月向城鄉水務主管部門提供用水單位實際用水量、新增用水單位和用水單位信息變更情況等有關資料。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政府應當將再生水、雨水、礦坑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管理,審批取水許可和核定用水計劃應當優先配置再生水。
第二十九條 城鎮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結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網和排水設施改造,配套建設下沉式綠地、植草溝、雨水濕地、滲透式路面等雨水滯留滲透、收集利用設施。
第三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開發區(園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廢水集中處理和回用設施,實現水循環利用和廢水集中回用;已建成的園區應當逐步改造。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再生水輸配管網和設施,合理設置泵站和取水口,對再生水實行資源化利用。
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應當採用先進的污水處理技術、工藝,提供符合標準的再生水水源,滿足用水需求。
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網。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扶持、資金補助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再生水設施建設和市場化運營。
第三十二條 下列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一)單體地上建築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寫字樓、商場及綜合性服務設施;
(二)地上總建築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學校、科研單位和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
(三)日中水回用量在七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
再生水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再配建中水設施,應當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 城鎮綠化、環衛保潔、建築施工等市政用水;
- 景觀水體、生態濕地、河道生態補水等環境用水;
- 冷卻用水、洗滌用水、工藝用水等工業生產用水。
第三十四條 公共管網供應的再生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非公共管網供應的再生水實行市場定價。
再生水利用應當給予財政補貼或者減免污水處理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鄉水務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政府職責分工實施。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供水企業報送供用水狀況內容不實的;
(二)用水單位未按照規定申請用水計劃擅自用水的;
(三)用水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水平衡測試或者未及時整改的;
(四)洗車、洗浴、洗滌、高爾夫球場、游泳館、水(雪)上娛樂、賓館等行業未採用節水技術、未安裝使用節水設施設備和器具的;
(五)以水為原料生產純淨水、飲料等產品的企業,未採用節水工藝和技術、產水率低於國家標準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的節水設施未完成建設、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而擅自投入使用或者投入使用的節水設施未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水水質未達到國家標準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整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城鄉水務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節水設施,包括中水設施、再生水輸配管網、雨水收集利用設施、計量設施及節水器具等。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以污廢水為水源,經再生工藝淨化處理後水質達到再利用標準的非飲用水。再生水包括中水。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26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6年8月11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2001年5月18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01年6月15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修正的《濟南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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