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濟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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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6月28日濟寧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26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行為規範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行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堅持以人為本、社會共治、獎懲結合、系統推進的原則,發揮群眾主體作用,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
第四條 市,縣(市、區),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本轄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對屬於公共財政支出範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給予公共財政保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日程,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做好相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文明單位、文明家庭和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範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基本行為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尊老愛幼。維護公序良俗,遵守市民文明公約、村規民約、社區居民公約、行業規範守則等行為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公共環境文明行為規範,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垃圾,不亂倒污水;
(二)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三)愛護公共設施設備,不躺臥公共座椅,不損壞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四)不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樓道、電梯,公共設施、路面、線杆、樹木或者道路兩側、過街天橋、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亂塗寫、亂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散發宣傳品等;
(五)臨街建築物產權人和經營者應當遵守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規定,保持建築物及其周邊容貌、環境衛生整潔;
(六)集貿市場、便民網點和流動攤位商戶保持攤位及周邊清潔;
(七)其他公共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文明行為規範。
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由經營管理單位予以勸阻、制止;不聽勸阻、制止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處二十元以下罰款。經營管理單位對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不予勸阻、制止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經營管理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其他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條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公共禮儀,在公共場所着裝整潔得體,言談舉止文明,不喧譁,不說粗話髒話,文明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
(二)遇突發事件,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聚集、圍觀;
(三)購買商品、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乘坐電梯時遵守安全規定,有序上下;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幼、病、殘、孕和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
(五)露天表演、商業促銷、廣場舞、健步走、甩鞭、抖空竹、投擲飛鏢等活動應當控制音量,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六)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
(七)不侵占、挪用、污損按照規定配備的母嬰室及其設施、設備;
(八)其他公共秩序管理規定和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公共交通行為規範,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服從交通警察指揮,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
(二)按照規定地點、時間停放機動車,規範停放自行車、電動車、共享單車等非機動車;
(三)駕駛機動車不吸煙、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動通訊工具,依法使用燈光、喇叭,不占用專用車道,非緊急情況時不占用應急車道;
(四)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或者積水路段時減速行駛,禮讓行人;
(五)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時不向車外拋撒物品;
(六)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或者規定車道行駛,不逆向行駛或者並排行駛,不隨意變道、超速、搶行、越線停車;
(七)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通道,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遇機動車禮讓時快速通過;
(八)不在交通路口向過往車輛發放小廣告、小卡片等宣傳品;
(九)不私自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車位和停車場,不阻撓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車位和停車場;
(十)不在路沿石與道路台階處私自設置上下坡通道、搭建通行輔助物,不在公共道路私自設置地樁,不私自改變道路現狀;
(十一)其他公共交通管理規定和文明行為規範。
違反前款第(八)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違反前款其他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文明旅遊行為規範,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文物古蹟,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不違反規定拍照、錄像;
(二)愛護旅遊資源,不損壞、攀爬、刻劃、塗污景區的景觀、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花草樹木;
(三)遵守景區安全規定,不從事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活動;
(四)服從景區管理,不擾亂正常旅遊秩序;
(五)其他文明旅遊管理規定和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社區文明行為規範,遵守下列規定:
(一)鄰里之間和睦相處、團結互助,積極參與樓院、社區組織的公益活動;
(二)愛護社區環境,不亂堆雜物,主動清掃樓道衛生;
(三)不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不私拉亂扯電線,不亂停亂放車輛;
(四)裝修房屋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影響建築安全;
(五)不在公共綠地、樓道、樓頂等社區公共空間堆放物品、飼養動物、私自種植、懸掛私人物品、晾曬衣物等;
(六)業主應當遵守管理規約,不擅自占用、挖掘住宅小區公共區域內的道路、場地,不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七)依法文明養犬;
(八)其他社區物業管理規定和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家庭文明行為規範,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視家庭教育,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弘揚儒家優秀傳統文化;
(二)建立平等、互敬、互愛、理解、包容的良好夫妻關係,反對家庭暴力;
(三)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四)父母等監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對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並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強自立能力;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生態文明行為規範,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護生態環境,積極參加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養綠護綠、保護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二)節約資源,低碳生活,綠色出行,分類收集、投放垃圾,減少使用塑料購物袋,鼓勵使用節能、節水和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三)文明用餐,反對鋪張浪費;
(四)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適度合理包裝,反對過度包裝;
(五)其他生態保護規定和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遵守互聯網管理規定,文明上網,不瀏覽、編造或者傳播虛假、低俗淫穢、封建迷信、暴力等不良信息,不侮辱誹謗他人,自覺維護網絡安全和網絡秩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學規律和醫務人員,不得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務人員,不聚眾鬧事,維護正常醫療秩序,通過合法途徑和程序處理醫療糾紛。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崇尚科學,抵制邪教,反對封建迷信;移風易俗,文明節慶,文明婚喪嫁娶;文明、安全、環保祭祀,不在公共場所拋撒、焚燒祭奠物品。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誠實守信,自覺履行約定和法定義務。
經營者應當合法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明碼標價,不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做虛假廣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不強買強賣。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愛崗敬業,遵守職業道德、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範,尊重服務對象,提高服務質量。窗口服務行業工作人員應當使用文明、規範用語,熱情周到服務。
第二十一條 公民應當尊師重教,協助教師做好學生的教育培養,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教育教學秩序。
不得在中小學校園周邊200米內開設互聯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遊戲營業場所、經營性歌舞娛樂場所、成人用品經營場所等。
中小學生不得實施校園暴力、校園欺凌等行為。
第二十二條 公民應當關愛、尊重英雄模範、烈士、軍人及其家屬,不得侮辱英雄模範、烈士和軍人。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營造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新聞媒體和社會媒介應當宣傳文明行為促進成就和文明行為典型事例,按照規定刊播公益廣告。新聞媒體應當對不文明行為予以批評。
鼓勵、支持、引導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宣傳。
第二十四條 鼓勵開展賑災捐贈、扶貧、助殘、救孤、濟困以及助老、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幫助。
第二十五條 鼓勵實施與自身能力相符的見義勇為行為。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第二十六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及遺體;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當對遺體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維護捐獻者的尊嚴。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學校應當將學生志願服務活動納入學生綜合實踐活動範疇,逐步完善學生志願服務檔案管理。
鼓勵和支持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開展多樣性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八條 鼓勵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鼓勵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置應急小屋等應急設施。
第二十九條 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和特困家庭未成年子女。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為外來務工人員提供勞動就業、子女入學、法律援助等服務,提高外來務工人員的同城待遇。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全民閱讀、全民健身活動。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文體廣場、公共圖書館、公共閱報欄、晨晚練體育活動點、公共體育場地等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管理服務制度,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其他組織結合自身實際,參加或者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道德模範、身邊好人等先進模範評選活動,對本單位人員文明行為進行表揚獎勵。
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等先進模範。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揚獎勵。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母嬰室、公共廁所、公共停車場、公共無障礙設施、智能服務設施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供保障。
鼓勵沿街單位廁所向社會免費開放。
鼓勵利用互聯網等技術錯時共享使用單位、個人停車位等資源,推動智能停車信息服務產品在交通運輸行業有序規範發展。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沿街商戶利用自有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等戶外工作人員提供飲用茶水、加熱飯菜、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揚獎勵制度,幫助道德模範、身邊好人等先進模範解決實際困難。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行業協會和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應當制定文明守則、村規民約、社區居民公約、行業規範或者其他文明行為規範,將本條例規定的內容融入其中。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文明行為規範與行業規範、職業規則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和法治宣傳教育,培育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制止和查處擾亂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為和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文明交通宣傳教育,逐步健全實時、全覆蓋的道路監控系統,實現道路交通管理執法常態化,依法、及時制止不文明交通行為,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移風易俗工作,推進婚喪禮俗改革和節地生態安葬。
第四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促進文明行為的法律、法規納入法治宣傳教育範圍,並推動落實。
第四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履行各自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制止城鄉建設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破壞市容環境、違法建設、損毀或侵占公共設施、損毀或者侵占綠地、污染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 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應當各負其責、強化配合,加強合法、誠信經營宣傳,依法處理糾紛,制止不文明經營行為,依法查處欺詐消費者、不公平競爭等違法經營行為。
第四十三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加強文明旅遊宣傳教育,引導旅遊行業經營者、從業者和旅遊者自覺遵守文明旅遊管理規定和行為規範,並制止不文明旅遊行為,查處旅遊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宣傳教育,依法制止和查處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行為。
衛生健康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文明行醫、文明就醫宣傳,加強醫護人員職業道德建設,進一步優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質量,加強醫患溝通,維護公平有序的就醫環境。
第四十五條 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四十六條 執法部門應當健全完善崗位工作規範,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務質量。執法人員應當公正、文明、規範執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物業服務、保安服務從業人員應當勸阻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勸阻不文明行為。對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向有關機關報告。
公民有權勸阻、舉報不文明行為。行為人應當聽從勸阻,不得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等,受理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根據執法需要,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單位、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行為人拒不提供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法律規定提供協助。
第四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熱心公益的人員中聘請市民文明巡訪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公共秩序維護和不文明行為勸阻、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五十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履行職責。
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各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公民有權進行監督,並向有關機關舉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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