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
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
一、對《浙江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三條。
二、對《浙江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三、對《浙江省土地整治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十一條第四項修改為:「(四)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
2.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土地整治後形成的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優質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儲備區。」
四、對《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三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林木禁止採伐。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在第五十三條中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前增加「依法賠償損失」,將「並處實際損失價值二至五倍的罰款」修改為「處毀壞林木價值一至五倍的罰款」。
將第一項分為兩項,作為第一項、第二項,修改為:「(一)毀林開墾、採石、採砂、取土的;
「(二)違法毀林築路、築墳、開礦、建壩的」。
將第二項改為第三項,在其中的「挖根」後增加「挖筍」。
五、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應當按照依法批准的要求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修改為「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徵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將第三十條第一款分為兩款,作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硬質密閉圍擋,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塵土飛揚。
「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臨時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潔、完好,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
將第三款分為兩款,作為第四款、第五款,修改為:「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違反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對《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網箱養殖、投餌式養殖、旅遊、游泳、垂釣」。
2.將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危險貨物水上過駁作業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將第三項修改為:「(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沖洗船舶甲板或者向水體排放船舶洗艙水、壓載水等船舶污染物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對《浙江省普陀山風景名勝區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在普陀山前山、中山、佛頂山及其他核心景區內,禁止違反規劃新建、擴建各類休養所(院)、招待所、賓館、培訓中心、度假村、商業用房、歌舞廳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構)築物、設施;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逐步遷出。」
八、對《浙江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實心粘土磚。」
2.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空心粘土磚。」
3.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使用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牆體材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牆體材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繼續生產、銷售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5.將第二十六條中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修改為「有權機關」。
此外,對相關法規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並對個別文字作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