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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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制定機關: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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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規定,統籌考慮本省耕地現狀和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要求,對本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作出如下決定:
一、適用稅額標準
1.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紹興市、台州市的市本級和義烏市,適用稅額為每平方米五十元。
2.嘉興市、湖州市、金華市、舟山市的市本級和寧海縣、餘姚市、慈谿市、象山縣、瑞安市、樂清市、嘉善縣、海鹽縣、海寧市、平湖市、桐鄉市、德清縣、諸暨市、東陽市、永康市、溫嶺市、臨海市、玉環市,適用稅額為每平方米四十五元。
3.衢州市、麗水市的市本級和建德市、桐廬縣、淳安縣、永嘉縣、蒼南縣、平陽縣、長興縣、安吉縣、嵊州市、新昌縣、岱山縣、嵊泗縣、武義縣、浦江縣、蘭谿市、常山縣、龍游縣、江山市、三門縣、天台縣、仙居縣、青田縣、遂昌縣、縉雲縣、龍泉市,適用稅額為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4.開化縣、文成縣、泰順縣、磐安縣、雲和縣、松陽縣、慶元縣、景寧畲族自治縣,適用稅額為每平方米二十五元。
市本級的範圍包括所轄各區。
二、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的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按照本決定第一條規定的適用稅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執行。
本決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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