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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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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8年12月29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當前和
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浙政發〔2018〕50 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穩就業工作的決策部署,大力促進就業創業,確保就業局勢持續穩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9號),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支持企業健康發展

(一)加大穩崗支持力度。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 50%。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 6 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0% 確定。上述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具體操作辦法由省人力社保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省人力社保廳牽頭,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浙江省稅務局等參與)

(二)加強困難企業用工指導服務。 完善企業用工監測制度,加強困難企業生產經營和用工情況監測分析,定期研究會商,提出應對預案。指導困難企業採取協商薪酬、調整工時、輪崗輪休、在崗培訓等措施,保留就業崗位。對可能出現的規模性裁員,主動進行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指導企業制定裁員方案,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係,及時做好職工社會保險轉移接續工作,多渠道分流安置職工。加強企業間、地區間勞動力餘缺調劑,促進失業職工及時實現再就業,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市場主體提供相關就業服務的,可根據其服務成效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貼。(省人力社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商務廳、省醫保局、省總工會等參與)

(三)強化民營企業金融服務。提高商業銀行民營企業授信業務的考核權重。按照問題導向、分類施策原則,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在信貸准入、利率定價、債券融資、會商幫扶、專業諮詢等方面給予精準支持。加大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力度,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應優先為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提供低費率的擔保支持,提高小微企業貸款可獲得性。(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鼓勵自主創業就業

(四)加大創業擔保貸款實施力度。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可申請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自主創業人員及其配偶除有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 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記錄外沒有其他貸款的,可同時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可繼續提供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累計次數不得超過 3 次。落實創業擔保貸款獎補政策,按當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總額的 1% ,獎勵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經辦銀行、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等單位。各地要充實創業擔保基金,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給予貼息及獎補。(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支持創業載體建設。各地要根據實際需求,加強創業平台建設,或在現有各類創業平台設立專區,為重點人群創業提供低成本場地支持、指導服務和政策扶持。根據入駐實體數量、孵化效果和帶動就業成效,認定一批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省財政給予每家省級示範基地 30 萬元的一次性獎補,市縣兩級要對成效突出的創業孵化基地加大支持力度。(省經信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市場監管局,各市、縣〔市、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青年就業見習扶持。將就業見習政策對象擴展至離校 2 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 16—24 歲登記失業青年,並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鼓勵探索創新就業見習模式,提高見習組織化程度。對吸納見習人數多、促進就業成效好,被認定為省級就業見習示範基地的單位,省財政給予每家 30 萬元的一次性獎補。(省人力社保廳牽頭,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等參與)

(七)保障勞動者公平就業權利。各地要健全源頭預防和市場監管相結合的長效機制,強化線上線下招聘行為日常監管,依法開展人力資源市場專項整治,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防止和消除各類就業歧視行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要認真履行審核義務,確保發布的招聘信息真實、合法、有效。引導用人單位樹立正確的選人用人觀念,營造公平就業的良好環境和氛圍。(省人力社保廳負責)

三、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

(八)支持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崗培訓。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困難企業組織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的,所需經費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經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門審核評估合格後,由就業補助資金予以適當支持。(省人力社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等參與)

(九)開展失業人員培訓。支持各類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符合條件的企業承擔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通過項目制培訓、校企合作培訓等形式為失業人員提供針對性的培訓服務,對培訓合格的失業人員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對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在培訓期間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再給予生活費補貼。生活費補貼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省人力社保廳牽頭,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等參與)

(十)放寬技術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將技術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由企業職工參加失業保險 3 年以上放寬至 1 年以上。(省人力社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等參與)

四、做好失業人員幫扶

(十一)實行失業登記常住地服務。失業人員可在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申請享受當地就業創業服務、就業扶持政策、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可在常住地進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享受就業援助。提升基層就業創業服務能力,深入推進高質量就業社區(村)建設,對建設成效突出的,給予一定獎補。(省人力社保廳牽頭,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等參與)

(十二)加強就業援助工作。各地要切實把就業困難人員作為優先服務對象,進一步優化登記認定程序,加強動態管理、分類幫扶和全程跟蹤服務,提高就業援助精準度,促進就業困難人員穩定就業。各地可根據需要,加大公益性崗位開發力度,優先安置失業職工中的就業困難人員。(省人力社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等參與)

(十三)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其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生活困難的失業人員,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不超過 6 個月的臨時生活補助,對象範圍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所需資金由就業補助資金列支。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及時給予臨時救助。(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醫保局、浙江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組織實施

(一)強化政府主體責任。各級政府要堅持把促進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由政府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層層壓實責任,加強資金保障,分級預警、分層響應、分類施策,統籌做好本地區穩定和促進就業工作。

(二)明確部門工作分工。人力社保部門要統籌協調就業政策制定、督促落實、統計監測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綜合評估經濟形勢變化,注重發揮產業和投資政策對就業的促進效應。財政部門要多渠道籌措促進就業所需資金,保障促進就業政策落實。經信、教育、科技、民政、商務、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和單位要立足職能職責,積極出台促進就業創業的政策措施。群團組織要主動服務大局,提出意見建議,開展更多有利於穩定和促進就業的專項活動。

(三)提升就業服務質量。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着力提升公共就業服務水平,進一步優化辦事流程、精簡證明材料,及時向社會公布政策清單和服務指南。加強信息化建設,將申請享受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和就業創業服務的困難企業、失業人員,納入實名制管理服務信息系統。積極開展政策宣傳,深入企業、群眾、基層宣講政策、了解困難、做好幫扶,確保各項政策資金規範便捷地惠及享受對象。

各設區市政府要在本實施意見印發之日起 30 日內,制定出台實施細則,突出重點幫扶對象,合理細化補貼標準,確保各項政策儘快落地。各地貫徹落實本實施意見的有關情況和發現的重要問題,要及時報送省人力社保廳。

已有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