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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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
浙政發〔2024〕8號
制定機關: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
本作品收錄於《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報/2024年/第6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要求,現就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編輯]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文化思想,根據「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新時代文物工作方針和實事求是、改革創新、依法實施的工作要求,周密組織部署,確保普查結果全面客觀反映我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基本狀況。

(二)總體目標。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數據庫,建立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機制。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機制,規範認定標準和登記公布程序,健全名錄公布體系。完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機制,構建全面普查、專項調查、空間管控、動態監測相結合的文物資源管理體系。培養鍛煉專業人員,建強文物保護隊伍,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二、普查範圍和內容[編輯]

普查範圍為我省境內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對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同時調查、認定、登記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普查主要內容包括普查對象名稱、空間位置、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

三、時間安排[編輯]

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此次普查從2023年11月開始,到2026年6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普查標準時點為2024年4月30日。

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為普查第一階段,主要任務是建立各級普查機構,按照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總體方案,制定我省普查實施方案,落實普查工作年度經費,抽調相關部門人員組成普查隊伍,組織開展普查培訓,做好省內試點工作。

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為普查第二階段,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實地開展文物調查。

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為普查第三階段,主要任務是依法認定、登記並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逐級驗收並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普查結果,及時將重要不可移動文物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四、經費保障[編輯]

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經費由中央、省、市、縣(市、區)政府共同承擔,並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經費年度預算安排,按時撥付、確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順利開展。普查經費必須嚴格管理,合理安排,專款專用。各地普查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員勞務費在普查經費中列支,由聘用單位及時支付,商調人員在原單位的崗位保留,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五、組織實施[編輯]

為加強文物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浙江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審定全省文物普查實施方案,不作為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自動撤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文物局,負責文物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其中: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省財政廳負責和協調;涉及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方面的事項,由省財政廳、省文物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數據底圖方面的事項,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宣傳動員方面的事項,由省委宣傳部、省文物局負責和協調。各有關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工作方案要求,積極提供本系統文物線索,組織動員本系統有關單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普查工作,協助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本系統的重要問題。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把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設立相應的文物普查領導小組(不作為市、縣〔市、區〕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自動撤銷),做好本地區文物普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壓實責任,具體組織實施普查工作,確保按時高質量完成普查任務。

六、工作要求[編輯]

(一)認真負責,如實填報普查資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有關規定和文物普查工作有關要求,我省境內使用管理不可移動文物的單位和個人要配合普查機構按時、如實填報普查信息。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妥善保存普查數據和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二)規範管理,保證普查數據質量。各級普查機構要加強普查質量管理,嚴格執行普查方案,規範普查工作流程,嚴肅普查紀律,強化事前事中事後數據質量檢查核查,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工作責任體系,明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相關責任。建立普查數據質量追溯和問責機制,堅決杜絕各種人為干預普查數據行為。採用有效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確保普查數據採集、傳輸、存儲和使用安全。在文物普查中,發現因人為破壞、監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記文物遭受破壞、撤銷、滅失等情形的,要依法調查處理,嚴肅追究責任,並及時將違法違紀線索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鍛煉隊伍,提高專業人員素質。各市、縣(市、區)政府要積極組織、調集文物系統及相關專業力量參與文物普查工作。充分發揮省級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機構等單位的技術指導作用,開展普查培訓與業務指導,鼓勵以老帶新,培養鍛煉專業人員。鼓勵文物系統年輕人、高校相關專業學生參加文物普查工作。通過文物普查工作,建強文物保護隊伍,提升普查工作人員專業素質,有效推進全省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四)廣泛宣傳,營造良好工作氛圍。各級普查機構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加強文物相關知識、法律法規等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文物普查和文物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與群眾溝通,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在全社會營造支持文物普查和文物保護工作的濃厚氛圍。做好信息公開公示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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