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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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

浙政辦發〔2018〕109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國辦發〔2016〕82 號),進一步鼓勵各地從實際出發乾事創業,推動形成主動作為、競相發展的良好局面,省政府決定根據日常督查情況,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真抓實幹、取得明顯成效的地方採取相應措施予以激勵支持。現將有關激勵措施及組織實施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效突出,實現率和滿意率位於全省前列的市、縣(市、區),在省級事業單位改革精簡收回的事業編制中安排一定指標予以獎勵。(省跑改辦、省委編辦負責,該激勵措施暫定實施 1 年)

二、對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高水平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成效明顯的縣(市、區),在鄉村振興績效提升獎補資金和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安排方面予以傾斜,支持其在農業農村改革試驗試點、鄉村振興示範創建等方面先行先試。(省農業農村廳負責)

三、對積極推進「一帶一路」樞紐建設,構建全面開放新格局工作成效明顯的設區市,優先支持其行政區域內設立省級經濟開發區 1 家,優先支持其在境外發債融資、申報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創建「一帶一路」試驗示範點,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優先推薦國家「一帶一路」項目庫,對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外資項目優先納入省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項目雙向推進計劃,給予重點跟蹤服務。(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負責)

四、對推進大灣區建設成效明顯的設區市,在安排海洋(灣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時予以傾斜,對重大戰略平台內符合條件的項目優先列為省重點建設項目。(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五、對推進大花園建設成效明顯的縣(市、區),在安排支持「詩畫浙江」(四條重點線路)資金時予以傾斜,在申報中央預算內生態文明專項資金、創建國家級和省級循環經濟領域試點示範等方面予以傾斜支持。(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六、對推進大通道建設成效明顯的設區市,在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補助資金、申報國家各類試點示範、安排省級各類試點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上報項目優先列為省重點建設項目。(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七、對實施數字經濟一號工程,大力發展數字經濟,培育新動能方面取得積極成效的縣(市、區),在安排省工業與信息化發展財政資金時予以傾斜,在數字經濟重大產業布局、工業互聯網拓展、重大項目落地、各類試點示範安排等方面予以傾斜支持。(省經信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八、對加快傳統製造業改造提升成效明顯的縣(市、區),在安排省工業與信息化發展財政資金時予以傾斜,在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先進製造業基地)創建、星級小微企業園建設以及智能化技術改造、服務型製造和工業設計等試點示範安排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省經信廳負責)

九、對推進批發零售業改造提升成效明顯的縣(市、區),在安排省商務促進專項資金時予以傾斜。(省商務廳負責)

十、對落實政府數字化轉型工作、推進「掌上辦事」「掌上辦公」成效明顯的設區市,在承接國家有關試點工作方面給予支持,對承接有關重大創新試點任務並作為推廣案例的給予一定財政資金獎勵。(省大數據局負責)

十一、對傳承發展浙江優秀傳統文化工作積極主動、成效明顯的設區市,給予一定財政資金獎勵,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載體建設、紅色旅遊保護開發等工作中給予支持。(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

十二、對推進縣域醫共體建設工作成效明顯的縣(市、區),在安排省級補助資金時適當提高補助標準,在安排轄區內醫療資源配置方面給予適當政策傾斜。(省衛生健康委負責)

十三、對實施學前教育補短提升工程措施有力、成效明顯的縣(市、區),在安排市縣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時予以傾斜。(省教育廳負責)

十四、對落實養老服務業支持政策、完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表現優異的縣(市、區),在安排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時,在原有資金安排基礎上增加 10% 的獎勵。(省民政廳負責)

十五、對鼓勵和支持就業創業政策落實力度大、提高就業創業服務水平成效明顯的設區市,在安排財政就業補助轉移支付資金時給予傾斜支持。(省人力社保廳負責)

十六、對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顯著、生態環境建設指標優良的設區市,在安排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時給予適當獎勵,在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市縣創建等方面予以支持。(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十七、對打好低收入百姓增收攻堅戰、深入實施低收入農戶高水平全面小康計劃工作主動、成效明顯的縣(市、區),在安排中央和省扶貧專項資金時予以傾斜。(省農業農村廳負責)

十八、對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工作積極主動、成效明顯的設區市,給予一定財政資金獎勵,在同等條件下對其申報金融改革試驗項目給予優先支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十九、對財政預算執行、政府性債務風險管理、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國庫庫款管理等財政管理工作完成情況較好的市、縣(市),省財政利用收回的存量資金、本年度預算資金等,在省與市縣兩級結算時予以獎勵。(省財政廳負責)

二十、對實施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工程、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閒置土地處置工作較好的市、縣(市、區),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獎勵,用於支持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等項目建設。(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二十一、對實施「鳳凰行動」計劃,推動企業上市和併購重組工作力度大、成效明顯的縣(市、區),給予一定財政資金獎勵,對其行政區域內重點擬上市企業加大工作支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二十二、對實施科技新政、構建「產學研用金、才政介美雲」十聯動創業創新生態系統工作成效明顯的設區市,在重大科研項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傾斜,優先支持建設省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省科技廳負責)

二十三、對深化「畝均論英雄」改革工作有力、成效明顯的縣(市、區),在安排省工業與信息化發展財政資金時予以傾斜,能源消耗總量指標在用能權交易中給予傾斜,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上給予傾斜,給予一定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獎勵。(省經信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二十四、對落實投資新政、實施省市縣長項目工程、優化投資結構等工作成效較好的市、縣(市、區),在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資金,用於補助支持其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給予一定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獎勵。(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加大激勵支持力度,是建立健全督查激勵長效機制的重要舉措。省級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督查激勵措施,做好宣傳解讀、指導服務、跟蹤問效等工作,確保各項激勵措施落實到位;要研究督查激勵措施配套實施辦法,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原則,簡化操作,優化流程,創新統計評價方式,防止增加地方負擔。各市、縣(市、區)要加強宣傳引導,鼓勵奮勇爭先,積極爭取、用足用好激勵措施,充分發揮督查激勵的示範帶動作用。有條件的設區市可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放大激勵效果。省政府辦公廳將對激勵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適時對實施效果組織評估。

從 2019 年起,省級有關部門於每年 3 月 1 日前,根據國家、省級以及本部門組織開展的督查活動情況,提出擬予激勵地方的建議名單,報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將統籌組織相關評估篩選,並開展激勵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