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聞出版局關於核發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和出租單位許可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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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聞出版局關於核發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和出租單位許可證的通知
浙新出音像字〔1997〕第7號
1997年1月2日
發布機關:浙江省新聞出版局

  杭、寧、溫、金市新聞出版局,嘉、湖、紹、舟、台、衢、麗市(地)文化局,各縣(市)文化局:

  根據新聞出版署《電子出版物管理暫行規定》和《關於加強電子出版物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為保護知識產權,加強電子出版行業的管理,經研究,決定對我省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和出租單位進行審核登記,核發許可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一)批發單位

  1.有能夠承擔政治、經濟責任的主辦、主管單位;

  2.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專職參與經營活動的;

  3.有健全的財會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4.有固定的業務場所,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米;

  5.註冊資金不得少於50萬元;

  6.有適應電子出版物經營需要的電腦和其他設備;

  7.有熟悉電子出版物業務的專職從業人員,一般不得少於5人。

  (二)零售單位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專職參與經營活動的;

  2.有固定的業務場所,面積不得少於10平方米;

  3.註冊資金不得少於50萬元;

  4.專職從業人員不得少於2人;

  5.有適應業務需要的設備。

  (三)出租單位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專職參與經營活動的;

  2.註冊資金不得少於10萬元;

  3.有固定的業務場所,面積不得少於10平方米;

  4.專職從業人員不得少於2人;

  5.有正版電子出版物50個品種以上。

  二、審核登記的範圍

  全省所有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出租單位,包括批、零兼營單位和外地電子出版物單位在我省境內設立的經營單位。

  三、審核登記的要求

  (一)申請電子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單位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地址和經濟性質;

  2.法人、負責人資格證明、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3.專業經營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

  4.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5.經營場地的使用證明和設備清單;

  6.主辦、主管部門責任書;

  7.批發單位還須提交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有關材料。

  (二)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的自查報告和審核登記表,由各市(地)、縣(市)新聞出版局、文化局覆核並根據日常管理記錄和實地考察情況,實事求是地提出審核意見。

  四、審核登記的程序

  (一)各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應認真搞好自查,並在自查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登記表(批發單位的申報材料和登記表應經主辦、主管單位簽署意見後上報)。

  (二)杭、寧、溫、金四市新聞出版局和嘉、湖、紹、舟、台、衢、麗七市(地)文化局(以下稱「電子出版物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電子出版物零售、出租單位的審批和批發單位的審核。

  (三)電子出版物批發單位的申請材料、登記表經審核後,由各市(地)電子出版物管理部門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

  五、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不予登記或暫緩登記:

  (一)1995年以來經營非法電子出版物受到處罰的;

  (二)批發單位無主辦、主管單位或掛靠經營的;

  (三)拖欠其他單位貨款數額較大的;

  (四)不按要求如實上報材料或材料不齊的。

  六、時間要求

  (一)1997年1月31日前各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完成自查報告及表格填寫,報各縣(市)轉報市(地)電子出版物管理部門。

  (二)各市(地)於1997年2月20日前將第一批批發單位申報的材料匯總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

  (三)省、市電子出版物管理部門於1997年2月20日開始辦理審核登記,對符合要求的單位發給《電子出版物批發經營許可證》、《電子出版物零售經營許可證》及《電子出版物出租經營許可證》。

  (四)經審核批准的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持《許可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或持證更換新證後,方可經營。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未經審核登記的單位,一律不得再從事電子出版物經營活動,否則以非法出版活動論處。

  (二)鑑於個體能否從事電子出版物零售、出租的經營活動的政策不明,這次暫不接受個體從事電子出版物零售、出租的申請。

  (三)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為媒體性質不同的兩種出版物。凡持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電子出版物的經營活動;如需經營電子出版物,須另行申領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出租許可證。

  (四)各地(市)電子出版物管理部門所需的零售、出租許可證,向本局音像管理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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