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和〈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曹娥江生態環境,保障曹娥江流域的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紹興市行政區域內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
本條例所稱曹娥江流域,是指曹娥江幹流和支流匯集、流經的新昌縣、嵊州市、上虞區、柯橋區和越城區範圍內的區域。
鏡嶺大橋以下的澄潭江及其堤岸每側一般不少於五十米、嵊州市南津橋到曹娥江大閘的曹娥江幹流及其堤岸每側一般不少於一百米的區域,為曹娥江流域水環境重點保護區。具體範圍由紹興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
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實行流域統一管理和屬地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紹興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新昌縣、嵊州市、上虞區、柯橋區、越城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開發區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流域有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
紹興市及流域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及河流跨界斷面水質情況應當定期考核,並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應當納入紹興市及流域有關縣(市、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紹興市及流域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曹娥江流域水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五條 曹娥江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民自覺保護曹娥江流域水環境的意識。對在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曹娥江流域水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舉報。
鼓勵曹娥江流域內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組織開展水面和河岸保潔等義務勞動;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事業投資和捐贈。
第六條 紹興市曹娥江保護管理機構行使紹興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以及其他有關職權,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規劃;
(二)對紹興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流域有關縣級人民政府的水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三)定期公布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有關信息,對流域水環境保護情況開展調查研究;
(四)組織建立曹娥江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聯動協調機制,協調和督促跨界水污染重大事件的及時處理;
(五)紹興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規劃是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管理的基本依據。
編制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並與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等相銜接;
(二)妥善處理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
(三)保護沿岸歷史文化遺產和河流自然景觀。
紹興市人民政府在通過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規劃前,應當將規劃草案提請紹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聽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
第八條 紹興市及流域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產業布局,調整經濟結構,根據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規劃和應當達到的水質標準,規定禁止或者限制建設的項目,淘汰落後產能,發展循環經濟;鼓勵企業實施技術改造,開展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紹興市及流域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引導排放生產性污染物的工業企業進入經批准設立的工業園區內進行生產和治污,嚴格控制工業園區外新建工業企業。
第九條 曹娥江流域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實施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根據流域生態保護目標和水環境容量分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其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削減指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對經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減依法核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的排污單位,紹興市及流域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在曹娥江流域依法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具體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曹娥江流域縣(市、區)交接斷面水質應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水質以上標準,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達到Ⅱ類水質以上標準。
紹興市及流域有關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曹娥江流域水質、水量監測,合理設置監測點位,建設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將監測結果定期報送紹興市曹娥江保護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紹興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定期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的監督,對排污情況實行動態跟蹤分析,建立節能減排預警制度和企業負責人約談制度,對超標排放的單位及時警示並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 流域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主體功能區定位和生態環境功能達標要求,建立健全鄉鎮、街道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內容。水環境保護目標考核不合格的,縣級人民政府暫停審批該鄉鎮、街道排放水污染物的工業類建設項目,取消或者減少該鄉鎮、街道的生態補償並限期整治。
第十三條 曹娥江流域水環境重點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或者岸坡傾倒、拋撒、堆放、排放、掩埋工業廢物、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動物屍體、泥漿等廢棄物;
(二)新建、擴建排放生產性污染物的工業類建設項目;
(三)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四)新建、擴建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偷排污染物;
(五)在河道內洗砂、種植農作物、進行投餌式水產養殖;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曹娥江流域水環境重點保護區內已建成的化工、醫藥(原料藥及中間體)、印染、電鍍、造紙等工業類重污染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轉型改造或者關閉、搬遷;其他排放水污染物的工業企業限期納管。已建的排污口應當限期整治。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限期搬遷或者關閉。
曹娥江流域內其他區域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應當配套建設畜禽排泄物和污水處理設施,依法經過環境影響評價、申領《排污許可證》,並達標排放。流域內其他區域的河道設置、擴大排污口應當嚴格控制。
第十四條 曹娥江流域內可能對水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其工程監理應當包含環境監理內容,監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環境監理情況。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施或者設備的發包人、出租人發現承包人、承租人有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可能產生嚴重水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施或者設備。
第十六條 紹興市及流域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嚴格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社會資金投入等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泥無害化處置設施,完善城鎮污水處理配套管網。
新建住宅、商業用房等的生活污水管網應當納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污水管網應當按照雨污分流要求進行規劃建設。未按照規定要求建設的,不得交付使用。已建區域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標準限期改造。
第十七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配套建設脫氮除磷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保證尾水達標排放、污泥無害化處置或者綜合利用。
排污單位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應當做到達標排放;城鎮污水管網運營單位或者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排污單位超過納管標準排放污染物的,可以關閉其納管設備、閥門;因超標排放造成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損壞無法運行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曹娥江流域發展農業生產應當科學、合理施用化肥、農藥,組織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和施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鼓勵支持使用有機肥和採取非化學農藥防治病蟲害以及進行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發展生態循環農業,削減和控制污染物進入水體。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統籌安排項目和資金,並按照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 紹興市及流域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曹娥江沿江水閘的管理,消除各類安全隱患;防汛抗旱期間,水閘運行應當服從紹興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
紹興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沿江閘前水質監測,及時通報水質情況;發現水質受到污染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發出警示。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船舶污染的監管。曹娥江流域內的碼頭,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足夠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不得拒絕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 紹興市及流域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曹娥江流域內河道、航道組織疏浚、清障,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組織疏浚、清障:
(一)有效行洪斷面或者蓄水容量減少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因淤積導致河道水位小於最低通航水深要求的;
(三)河道淤積物污染嚴重,影響水體自淨能力的;
(四)有其他應當進行疏浚、清障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曹娥江流域河道採砂實行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屬地管理原則。
曹娥江流域河道採砂規劃由紹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和紹興市曹娥江保護管理機構共同編制,經徵求流域有關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報紹興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曹娥江流域河道採砂規劃應當劃定禁採區、限採區、可採區,規定禁采期、限采期、可采期、水質渾濁度控制指標、年度採砂控制總量、採砂船隻控制數量等內容。
流域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曹娥江流域河道採砂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實施方案,報紹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在曹娥江流域河道採砂的,應當依法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
河道採砂許可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
河道採砂應當同時遵守礦產資源、航道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河道採砂應當按照河道採砂許可證規定的範圍、作業方式進行,不得破壞河床、河岸、航道及生態環境。
採砂、軋砂、洗砂廢水排放應當符合核定的水質渾濁度控制指標。
河道採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採砂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恢復廢棄作業場所的地貌和植被。
第二十六條 開發利用曹娥江流域水資源應當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和區域規劃。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在曹娥江流域新建、擴建蓄水、取水工程;已建的蓄水工程應當在保證防汛、抗旱的前提下,確定水庫最小下泄流量,保持曹娥江幹流各區段和支流的合理流量,維護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
第二十七條 曹娥江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實施水環境生態修復和治理工程,嚴格保護河流自然景觀和沿岸歷史文化遺產,建設曹娥江風光帶,因地制宜發展文化旅遊和生態旅遊。
經依法批准在曹娥江流域開展旅遊觀光和家庭餐飲服務等經營活動的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將污水納管。
第二十八條 曹娥江流域的幹流、支流兩岸及源頭區一定範圍內的林地,應當劃為生態公益林並按照省有關規定審批。紹興市及流域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對曹娥江流域上游地區和飲用水源保護區,根據生態功能保護及環境質量改善情況實行生態保護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補償辦法按照省和紹興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曹娥江流域內的企業環境保護情況作為授信條件,對節能環保企業和項目優先給予授信支持,對有污染行為的企業嚴格控制貸款,對限制和淘汰類項目不得提供信貸支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有關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引導水污染事故易發的區域和企業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第三十一條 建立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信息公開制度。
曹娥江流域水質和水量狀況、企業超標排放和違法行為查處、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排污權交易及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規劃實施進展、有關主管部門和地區的水環境保護工作考核結果等信息,由紹興市曹娥江保護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在門戶網站或者通過其他公共媒體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河道內種植農作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在河道內進行投餌式水產養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活動會產生嚴重水污染,仍然提供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施或者設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擅自在曹娥江流域河道採砂、軋砂、洗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被損地貌和植被,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採砂機具,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非法採砂船舶。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曹娥江流域水環境重點保護區河道內洗砂的,按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河道採砂許可證規定的範圍、作業方式進行採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河道採砂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曹娥江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未依法履行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或者引起群體性事件的,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紹興市行政區域外的曹娥江源頭水環境保護工作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