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條例
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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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條例
(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街道人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設,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街道人大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依法辦事。
第四條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街道人大工作,將街道人大工作納入常務委員會總體工作安排,研究解決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設的重要問題。
第五條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在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國共產黨街道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並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六條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成員分工聯繫人大街道工委制度,並明確與人大街道工委進行日常工作聯繫的工作機構。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與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協同機制。
第七條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員組成。人大街道工委應當配備專職主任;經濟比較發達或者人口較多的街道,應當配備專職副主任。
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其中,主任應當依法推薦為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選。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按照規定設立辦事機構,辦事機構可以與街道相關綜合辦事機構合署辦公,並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八條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負責召集並主持人大街道工委會議,處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和視察檢查、工作調研、聯繫代表等工作制度。
第九條 人大街道工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本條例規定,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聯繫街道轄區內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反映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三)加強代表聯絡站建設,為代表聯繫群眾提供服務保障;
(四)組織街道轄區內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街道轄區內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方面的重大事項、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開展視察和專題調研;
(五)為街道轄區內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提供服務保障,協助代表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
(六)督促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辦理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七)對街道預算草案提出意見;
(八)組織成立街道居民議事組織,組織召開街道居民議事組織會議,聯繫街道居民議事組織成員;
(九)受理和接待來信來訪,反映群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十)依法承擔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人大街道工委根據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交辦,做好下列工作:
(一)聽取和討論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有關工作報告;
(二)對街道預算執行情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日常監督;
(三)組織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四)組織對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的工作進行評議;
(五)對列入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有關議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具體承擔街道轄區內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補選和罷免等工作;
(七)組織街道轄區內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選民述職,接受選民監督;
(八)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年初審議人大街道工委關於上一年度工作情況和本年度工作計劃的報告,作出決議或者決定,並根據需要明確交由人大街道工委辦理的執法檢查、專項工作監督、選舉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條 街道預算納入縣級人民政府預算。
街道辦事處在編制街道預算草案時,應當徵求人大街道工委的意見。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在徵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街道居民議事組織成員和其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意見,及時反饋街道辦事處,並將街道預算編制的有關情況報告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每年選擇若干街道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重點審查。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將街道預算執行情況納入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並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將街道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加強對街道預算執行情況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日常監督,將街道重點支出、專項資金、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績效情況作為重點監督內容,並及時將監督有關情況報告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條 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於每年年底召開一次會議,總結本年度工作情況,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計劃,並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於次年年初召開一次會議,根據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年度工作計劃和交辦的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舉行會議時,可以通知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也可以邀請街道轄區內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委員會、街道居民議事組織成員列席。
街道辦事處召開重要會議時,應當邀請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參加。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召開重要會議時,可以邀請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參加。
第十六條 人大街道工委通過組織成立街道居民議事組織的方式,建立居民參與管理經濟社會文化等事項的民主議事制度。
街道居民議事組織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其成員一般由街道轄區內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政協委員和其他居民等社會各界代表組成。
街道居民議事組織成員的產生實行民主推薦制度。街道居民議事組織成員的條件、推薦和確定程序,以及街道居民議事組織的議事工作制度,由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七條 街道居民議事組織會議由人大街道工委組織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於每年年初組織召開街道居民議事組織會議,聽取街道居民議事組織對人大街道工委本年度工作計劃、街道辦事處本年度工作計劃和街道轄區內有關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重大事項、群眾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等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並由街道居民議事組織票選推薦街道民生實事項目。
街道居民議事組織成員應當密切聯繫群眾,圍繞街道居民議事組織會議議題,通過日常走訪、調查研究等方式,廣泛收集和反映群眾對街道各方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街道居民議事組織及其成員就街道轄區內有關經濟社會文化發展重大事項、群眾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將其交由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研究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組織街道居民議事組織成員對街道民生實事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街道居民議事組織成員參加人大街道工委組織的有關工作,應當安排好本人的生產和工作,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經費、街道居民議事組織的活動經費,納入街道預算。街道轄區內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活動經費,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撥,人大街道工委統籌安排,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人大街道工委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任用應當納入幹部隊伍建設總體規劃。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享受同一職務層次黨政幹部的同等待遇。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應當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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