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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東市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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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東市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制定機關:海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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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海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海東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1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海東市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2019年10月23日海東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提高全民義務植樹意識,樹立生態文明理念,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義務植樹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全民義務植樹,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駐地單位及部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和適齡公民按照有關規劃、標準、技術等要求,無報酬地從事一定勞動量的栽植、整地、撫育、管護及其他履行植樹義務的活動。

第四條 每年春季、秋季為全市全民義務植樹季。各縣(區)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確定具體的義務植樹時間。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植樹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義務植樹相關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市、縣(區)林草行政主管部門的安排,組織開展義務植樹活動,完成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義務植樹任務。

本市行政區域內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包括居住滿一年的暫住居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每人每年履行不少於三株的植樹義務,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其他與義務植樹相關的任務。

年滿十一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有組織地就近參加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活動。

鼓勵其他年齡的公民根據實際情況,自願參加力所能及的植樹活動。

第七條 市、縣(區)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工作。

市、縣(區)林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義務植樹的規劃、實施、指導和監督等具體工作:

(一)組織起草全民義務植樹總體規劃、工作方案,報本級綠化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指導和監督檢查全民義務植樹相關工作;

(三)組織社會各界開展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等義務植樹活動;

(四)組織開展植樹科技研究,推廣新技術應用;

(五)建設互聯網+全民義務植樹網絡平台,加強義務植樹信息化和數據庫建設。

第八條 市、縣(區)林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科學、經濟、適宜、綠化效益好的原則,進行義務植樹苗木的檢疫,確定苗木的來源和種類。

第九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電力、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應當做好義務植樹地域規劃、水電設施、道路交通建設等保障工作。

第十條 電視、廣播、網絡、報刊等媒體應當通過新聞報道、公益廣告、文字、圖片、視頻等形式,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教育工作。

中小學校應當結合勞動實踐課,進行義務植樹教育。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民管會負責組織和協調農村及宗教場所義務植樹。鼓勵在寺院周圍、村莊周邊、房前屋後等適宜區域栽植林木。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行業協會應當組織住所地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個體工商經營者及其他人員參加義務植樹活動。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在權屬明確、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外的宜林地塊或地段,建立面積不少於三十畝的義務植樹基地。

第十四條 市、縣(區)林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義務植樹電子登記卡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單位和個人義務植樹情況登記造冊,對完成當年植樹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頒發全民義務植樹盡責電子證書。

第十五條 履行植樹義務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參加喬、灌木種植或者培育、整地、挖穴等與植樹相關的活動;

(二)對喬、灌植被進行除草、除雜、澆水、鬆土施肥、整枝修剪等撫育管護活動;

(三)參加保護生物多樣性、野生動物棲息地活動,修復退化、受損土地自然生態功能的勞動;

(四)以投工投勞或者捐資代勞的形式,在指定地點種植喬、灌木,或者對指定喬、灌木進行冠名或者非冠名養護;

(五)修建營林道路、防火帶、灌溉渠道等;

(六)參加義務植樹公益宣傳活動,或者提供相關的科普宣教志願服務;

(七)自願捐贈資金、物資用於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八)其他與義務植樹相關的盡責方式。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每年按時向市、縣(區)林草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完成義務植樹情況,並接受檢查驗收,確認植樹任務完成情況。對以造林形式履行植樹義務的,苗木成活率不低於百分之九十的確認為完成任務。以其他形式履行植樹義務的,根據具體情況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確認。

第十七條 義務栽植的樹木驗收後由林地所有者、承包經營者或者縣(區)林草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管護。承擔管護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落實管護措施,確保達到保存率。

第十八條 單位義務植樹工作納入年度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

市、縣(區)綠化委員會應當對在義務植樹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市、縣(區)綠化委員會可以依法接受專項用於義務植樹的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捐贈資金和物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對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不得截留、挪用,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適齡公民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由所在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行業協會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責令在下一年度完成雙倍的義務植樹任務。

單位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由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除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栽外,可以並處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的一至二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義務植樹營造的林木,其所有者或者管護者不履行管護義務造成損失的,由市、縣(區)林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可以並處所造成損失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破壞義務植樹修建的相關設施設備,未經批准不得占用義務植樹林地、砍伐林木。對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貪污義務植樹資金,或者在義務植樹活動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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