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東市綠色宜居城市建設促進條例
海東市綠色宜居城市建設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海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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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東市綠色宜居城市建設促進條例
(2019年10月23日海東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服務保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建設綠色宜居城市,提高城市發展質量和文明程度,構建人與自然和諧發展、適宜生活居住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規劃區(以下簡稱中心城區)內綠色宜居城市建設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市其他各縣綠色宜居城市建設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綠色宜居城市,是指生態景觀美麗和諧、經濟社會人文環境融合、生活安全便捷、公共服務功能健全、活動空間宜居適度的城市形態。
第四條 綠色宜居城市建設,應當遵循綠色發展、科學管理、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綠色宜居城市建設工作。按照海東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綠色宜居城市建設規劃,並報請相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按照綠色宜居城市建設規劃制定和實施相關指標體系、政策措施、考核辦法、獎懲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及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綠色宜居城市建設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等單位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綠色宜居城市建設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態文明、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市民環保意識、生態意識。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導市民參與綠色宜居城市建設。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綠色宜居城市建設的財政投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資渠道。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檢舉、投訴危害綠色宜居城市建設的行為。相關主管部門對積極舉報危害綠色宜居城市建設的行為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鼓勵相關單位對危害綠色宜居城市建設的行為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九條 對綠色宜居城市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編輯]第十條 綠色宜居城市建設規劃應當貫徹「一優兩高」戰略,緊密結合促進綠色宜居新海東建設的奮鬥目標,系統科學構建人與自然和諧的綠色宜居規劃體系。
綠色宜居城市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及水利、產業發展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綠色宜居城市建設規劃應當包括總體要求、空間格局、綠色產業、公共服務體系、綠色能源交通、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制度保障等內容。
依法批准的綠色宜居城市建設規劃,非經原審批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一條 綠色宜居城市建設相關指標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制定,本市制定的涉及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等相關指標嚴於國家和省級標準的,適用本市標準。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資源環境承載力調整優化經濟結構,改造升級傳統產業,發展生態農業、綠色工業、現代服務業和節能環保產業,構建綠色產業體系。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低碳綠色交通體系,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導的城市交通發展模式,提升中心城區之間、中心城區與西寧市區、各縣鄉鎮與旅遊景區的公共交通通達度。
推進自行車道+步行道等慢行交通系統建設,提高城市居民非機動車出行比例,倡導居民綠色出行,加快低碳城市建設。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心城區現有機動車保有量和機動車增長速度,在商業區、人口密集區、公共服務區合理配建公共停車場及附屬設施。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環衛、綠化、停車場所、商場、電子監控、公交港灣、出租車臨時停靠點、市民健身以及無障礙通行等公共服務設施。
環衛設施、停車場所、商場、公交港灣、出租車臨時停靠點等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設置和劃定停車泊位。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發和利用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科學規劃清潔能源產業,在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城市亮化工程中採用清潔能源及節能設施。
鼓勵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形成以清潔能源為主的能源消費模式。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綠色建築,提高綠色建築占新建築比重,推動超低能耗建築、綠色生態城區建設。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公共建築應當按照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築標準建設。鼓勵居住建築按照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築標準建設。
鼓勵在新建建築、大型公共建築、保障性住房等項目建設中試點和推廣裝配式建築項目。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綠化工作。中心城區周邊荒山荒坡綠化率應當達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城市人均公園綠地面積應當不低於十二平方米;新建居住小區內綠地面積應當達到人均綠地面積一點五平方米以上。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人口數量、人口密集度等實際合理規劃建設幼兒園、中小學校、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體育場館、醫療、養老等公共服務設施。
利用優勢資源稟賦,提高教育品質,促進醫療衛生服務資源均衡配置,打造高原健康養老基地。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加快智慧城市建設,統籌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資源,為智慧城市建設提供支撐。建立並逐步完善城市各類公共服務平台,形成一體化服務網絡。
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標準,加強城鎮防洪排澇和雨水收集利用。城市各類管線應當進入地下管廊統一敷設、統一管理。
第三章 服務保障
[編輯]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推進受理窗口、辦理平台和辦結出口一站式服務運行模式,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應當全部進駐行政服務中心,所有進駐單位通過網站、公示牌、辦事指南、示範文本向社會公開服務流程。
推進行政服務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努力構築整體聯動,部門協調、數據共享、一網辦理的便民高效服務體系。
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單位應當規範提供服務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結服務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充分發揮互聯網+智慧監管的作用。
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商品的安全負責,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藥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誠信自律,承擔社會責任,保障全社會食品藥品安全。
第二十二條 全社會都應當遵守公共秩序與文明規則,在公共場所不得大聲喧譁,等候服務應當依次排隊;愛護公共衛生,遵守控制吸煙的有關規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對老弱病殘孕幼等乘客給予照顧,不得干擾駕駛員安全駕駛;駕駛機動車應當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禮讓行人。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加強民族聚居社區公共服務建設,推進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創造各民族共居、共學、共事、共樂的社會條件。
尊重和保護民族特色文化,提升其在民族團結、區域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
積極發掘和支持民族節慶文化,提倡和鼓勵各民族公民相互參與民族傳統節慶文化活動。
第二十四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通信、有線網絡等服務單位,應當在各自經營範圍內按照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公共服務,承擔各自管網線等設施和設備的維修、養護和使用安全責任,做好綠色宜居城市服務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條 中心城區道路應當路面平坦通暢,交通指揮、監控、標誌標線等相關設施符合國家交通安全標準,確保市民出行安全。
城市道路範圍內的各類井蓋、管線等公共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產權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維修,對影響車輛、行人安全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保證公共安全。
第二十六條 中心城區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新建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進行景觀亮化設計。景觀燈光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完好,並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時段使用。
第二十七條 中心城區內的經營場所、廣場、公園等休閒場所,使用音響或者其他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降噪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生活和公共環境造成噪聲污染。
第二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中心城區內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居民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居民日常生活。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犬只登記、檢疫、免疫、收容、處理等制度,規範犬只管理。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禁放的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單位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煙花燃放活動應當經公安部門批准。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的城市管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完善城市管理應急響應機制,建設和劃定應急避難場所,保持水、電、氣、交通、通訊系統暢通,提高突發事件處置能力。
大型活動主辦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危險區域、危險源的管理者應當制定處置突發事件的具體應急預案。
第三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的設計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相關標準規範,注重宜居、景觀、遊憩等功能。
城市園林建設應當加強濕地保護,防止濕地功能退化。禁止城市規劃區濕地範圍內從事房地產、休閒度假等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應當對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壤環境、聲環境等進行動態監測。城區大氣環境質量應當達到二級標準。湟水河幹流地表水斷面應當達到環境質量標準三類水質,其他河流達到二類水質。聲環境質量應當達到城市聲環境功能區劃標準要求。加快土壤環境檢測工作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污染網格化管理和區域聯防聯控。生態環境及相關部門對工業廢氣、煤煙塵、機動車尾氣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進行嚴格監管,嚴格執行相關處罰規定。
定期向社會公布各項監測結果。監測結果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的,應當依法公布預警信息,並及時進行整治。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管理保護,飲用水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二類標準。
第三十四條 嚴格實行排污許可制度,建設雨污分流的管網系統,提高城鎮污水處理率、優良率。提高中水利用率,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
加強對地下排污管網的監督管理,防止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發生。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廢舊農資回收網點,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推進農藥、化肥的負增長計劃,推廣使用符合標準的有機肥、高效肥,保障特色優勢農業和富硒農產品土壤資源永續利用。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民垃圾分類意識的培養,逐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利用。合理布局廢舊物品回收網點,建立和完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提高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率和生活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處理水平。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建立綠色採購制度,使用低碳、節能、節材、節水等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餐飲、娛樂、賓館、商場和交通運輸等服務性行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材、節水等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基層組織應當開展綠色生活相關教育培訓和志願服務行動。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生態文明、綠色發展教育融入教育教學活動,開展兒童、青少年的生態文明養成教育。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完善平安海東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提升社會矛盾化解能力。積極推行社會治理信息化建設,提高海東綠色宜居城市管理的社會化、智能化、法治化水平。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編輯]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綠色宜居城市建設情況,涉及綠色宜居城市建設的重大事項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綠色宜居城市建設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相關部門年度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綠色宜居城市建設評估機制,綜合評估各項政策的生態效益和環境影響。對涉及公眾權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決策,或者可能對生態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在作出決策前採取聽證、論證、專家諮詢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第四十三條 綠色宜居城市建設信息應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生態和環境違法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對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社會組織、新聞媒體等依法監督綠色宜居城市建設活動及政府履行綠色宜居城市建設職責情況。
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公民、法人、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對其履行綠色宜居城市建設職責情況的監督,及時調查處理新聞媒體及各界舉報、反映的問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編輯]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濕地範圍內從事房地產、休閒度假等不符合環境保護的行為,可以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查封施工現場或者強制拆除;強制拆除依照相關法定程序進行。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侵害飲用水水源地管理保護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損害城市管理行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未按本條例規定履行規劃、建設與保護職責的;
(二)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三)未完成綠色宜居城市考核目標的;
(四)未依法及時受理檢舉、投訴和控告或者不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編輯]第五十條 本市中心城區規劃區是指樂都區北至引勝河上李家村,南至瞿曇河沈家莊,西至樂都平安交界地區,東至老鴉峽;平安區南起南山,北到機場北和紅崖子溝,東至平安與樂都交界處,西到河湟新區(原海東工業園區)西側三十里堡一帶,面積約二百二十四平方公里。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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