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進出境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進出境管理規定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海關總署發布)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對開放政策和有關管理規定,促進對外科技、文化交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進出境的印刷品,是指各類印刷製品,以及攝影底片、照片、紙型、繪畫、剪貼、手稿、複印件、手抄本等。
第三條 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進出境,須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監管。
第四條 個人攜帶和郵寄進境的印刷品,經海關查驗,無禁止進境內容的,按自用合理數量放行;超出的,應予退運出境。
第五條 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禁止進境:
1.攻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污衊國家現行政策;誹謗中國共產黨和國家領導人;煽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顛覆破壞、製造民族分裂;鼓吹「兩個中國」或「台灣獨立」的。
2.具體描寫性行為或色情淫穢內容的。
3.境外宗教團體、機構或以個人名義向中國散發的宗教印刷品。
4.宣揚星占、卜卦、風水、相命等迷信內容的。
5.其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內容的。
第六條 個人攜帶和郵寄出境的印刷品,經海關查驗,符合下列內容的,准予出境:
1.境內公開發行的圖書、報紙、雜誌。
2.本人家庭的家譜複製件。
3.同境外法人簽定的合同、協議、確認書等,以及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合同項目審批文件。
4.經本人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審核,准予出境的個人稿件。
5.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或不屬於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它印刷品。
第七條 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進出境,向海關申報不實,或不接受海關查驗的,或經查驗有禁止進出境內容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以及其它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條 個人攜帶和郵寄的唱片、錄音帶、錄像帶、視盤、電影膠片等音像製品,以及計算機的紙帶、磁帶、磁盤、光盤等存儲介質進出境的管理,比照本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