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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利用中國投資銀行轉貸世界銀行貸款進口貨物的稅收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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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
利用中國投資銀行轉貸世界銀行貸款
進口貨物的稅收問題的通知

1987年1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文件

  關於利用世界銀行貸款進口設備、材料的免稅範圍問題,前已以(84)署稅字第698號通知在案。但是,世界銀行有一部分貸款是先撥給我中國投資銀行,再由該行轉貸給國內企業的,現經研究,為了鼓勵國內企業使用這部分貸款,並考慮到與現行利用外資稅收優惠政策之間的平衡,對利用這部分貸款的稅收優惠問題明確如下:

 一、利用中國投資銀行轉貸世界銀行貸款所享受的優惠,原則上應與利用中國銀行的外匯資金進口國內不能供應的設備和材料,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即: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向中國投資銀行貸款作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並以此購進機器設備和建廠(場)及安裝、加固機器設備所需的材料,予以免徵進口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和進口調節稅(以下統稱免稅)。

  (二)我國內企業借用中國投資銀行貸款建造旅遊旅館,可按國發[1986]101文件規定,對所需進口的建築材料、附屬設備和作為建築工程一部分的室內電器設備,予以免稅。

  (三)對國內企業使用中國投資銀行貸款購進設備,並以該設備生產的產品出口所收入的外匯或加工國外來料所得的工繳費償還貸款,符合補償貿易和來料加工條件的,可比照國務院批准的《開展對外加工裝配的中小型補償貿易辦法》的規定,對購進的設備予以免稅。

  (四)我國企業借用中國投資銀行貸款進行企業技術改造時購進的設備,如該企業是在十四個沿海開放城市、長江、珠江三角洲和閩南廈、漳、泉開放地帶,一九九〇年以前批准的項目,一律予以免稅;其他地區的企業,予以減半徵稅。

  以上各點中所說的中國投資銀行貸款,包括投資銀行從世界銀行借入的款項和以後從企業收回的貸款再轉貸的外匯資金。並可由貸款單位直接向所在地海關或主管海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

 二、利用中國投資銀行貸款基建(包括新建和擴建)項目,其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准予按規定稅率減半徵收進口關稅和增值稅。但是,上述貸款應限於投資銀行,從世界銀行借入的款項(下包括收回再貸)。中國投資銀行總行應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將當年度的貸款新建項目名稱、貸款額度、進口設備名稱和金額等報送海關總署關稅司、財政部稅務總局,再轉告各地海關執行。

 三、以上規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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