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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財政部關於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口設備、材料免徵關稅和工商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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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財政部關於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口設備、
材料免徵關稅和工商稅的通知

財稅字〔84〕35號
1984年8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財政部
文件

  國務院於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八日批准了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口設備、材料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工商稅的請示》,其中明確:「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雙邊政府貸款在稅收政策上可以給予同樣的待遇。」現將具體貫徹意見通知如下:

 一、免稅範圍

  凡國內單位直接使用國際金融組織的項目貸款進口的機器設備、貨運車輛以及建廠(場)和安裝、加固機器設備所必須進口的材料,可予以免徵進口關稅和工商稅。

  對於利用貸款購進的複印機、打字機、電子計算器等辦公用品,摩托車、吉普車、小汽車、旅行車、大客車、運輸船舶等交通工具,應照章徵稅。

  目前,與我有業務關係的國際金融組織計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包括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

 二、免稅手續

  對準予免稅進口的貨物,應憑對外經濟貿易部外資局、財政部外事財務司或負責向外貸款的國務院各部、委、直屬單位的主管司、局所出具的貸款項目證明(詳見附件,請各單位自行印製)辦理免稅手續。上述免稅進口貨物,如系委託實行集中納稅的外貿專業總公司訂購進口的,應送經海關總署關稅統計司審核同意後,再轉知有關總公司憑以免稅;如系委託其它單位訂購進口,使用貸款單位應於貨物申報進口時,向海關交驗上述證明、合同,經進口地海關審核後予以免稅。

 三、對使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口貨物免稅的規定,僅供內部掌握,不對外公開。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四年九月十日起執行。對前已徵稅的有關進口貨物的稅款,不作調整。

  附: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證明書

  附件: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證明書

  國際金融組織名稱:

  使用貸款的國內單位名稱:

  貸款項目名稱:

  利用貸款額度:

  利用貸款進口的主要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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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物名稱  ┃單位 ┃數量 ┃總金額 ┃到港名稱 ┃ 國內進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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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明單位簽章:

                      證明單位聯繫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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