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17號(關於原海關電子稅費支付系統停止使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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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17號(關於原海關電子稅費支付系統停止使用的公告)
公告〔2018〕117號
2018年9月14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17號(關於原海關電子稅費支付系統停止使用的公告)

公告〔2018〕117號

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院校,國務院公報編輯室,商務部文告辦公室:

為進一步提升進出口貨物海關稅款支付的便捷性,提高稅款入庫效率,海關總署決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以下簡稱「原電子支付系統」),並切換到新一代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以下簡稱「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電子支付系統停止運行,海關不再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傳輸稅單及保證金數據。企業可選擇櫃檯支付方式或登錄「單一窗口」、「互聯網+海關」平台使用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繳納海關稅費,具體操作見海關總署2018年第74號公告。

二、自2018年9月15日起,停止使用原電子支付系統的電子擔保功能。經海關確認相關保函涉及稅款已全部繳納的,擔保機構可申請退還銀行保函正本。

三、參與新一代電子支付業務的企業應在海關審結報關單生成電子稅款信息之日起10日內發送稅(費)扣稅指令並完成稅款支付。未在規定期限內發送稅(費)扣稅指令並完成稅款支付的,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轉為櫃檯支付。

四、海關總署2011年第17號、53號公告,2014年第78號公告,2015年第24號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9月1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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