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20號(關於海運進出境中轉集拼貨物海關監管事項)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20號(關於海運進出境中轉集拼貨物海關監管事項)
公告〔2018〕120 號
2018年9月25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20號(關於海運進出境中轉集拼貨物海關監管事項)

公告〔2018〕120 號

為促進港口物流業發展,規範海運口岸進出境中轉集拼貨物海關監管,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進出境中轉集拼貨物(以下簡稱「中轉集拼貨物」)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一)需在境內拆拼的國際轉運貨物。

(二)與國際轉運貨物拼箱進境並在境內拆箱的進口貨物。

(三)與國際轉運貨物拼箱出境的出口貨物。

二、中轉集拼貨物境內拆拼箱作業應當在進境地口岸水路運輸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以下簡稱「作業場所」)內開展,並且滿足以下條件:

(一)作業場所所處的海關監管區內應當配備滿足海關監管需要的大型集裝箱/車輛檢查設備和輻射探測設備。

(二)作業場所內應當設置專門用於進出境中轉集拼貨物作業的倉庫或者場地(以下簡稱「集拼作業區」),集拼作業區與作業場所其他區域應當進行物理隔離;集拼作業區內應當設置拆箱、拼箱、堆存、查驗、查扣等作業功能區,各作業功能區間應當相對獨立,並設有明顯標識;堆存作業功能區應當按照貨物類別分類堆存、分票獨立存放;拆箱、拼箱作業功能區內應當配置貨檢X光機或者CT掃描設備。

(三)中轉集拼貨物拆拼等作業應當全部在集拼作業區內完成。

(四)集拼作業區內禁止存放非中轉集拼貨物。

(五)集拼作業區與海關聯網的信息化管理系統,應當實現對貨物進出集拼作業區、拆箱、位移、拼裝等作業的系統管控,並且能夠按照海關要求實現電子數據的傳送、交換。

三、相關物流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2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5號、第240號修改)以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6號、2018年第93號關於艙單電子數據傳輸時限、數據項、填制規範的規定,向海關艙單管理系統傳輸中轉集拼貨物的原始艙單、預配艙單、裝載艙單、分撥申請、國際轉運准單等電子數據。

四、中轉集拼貨物以總分提單形式拼箱進出境的,原始、預配艙單總提單的「貨物海關狀態代碼」需填寫為「MIX」(中轉集拼貨物),總提單項下分提單的「貨物海關狀態代碼」按實際貨物狀態填寫。

五、調整《國際轉運准單數據項》傳輸要求,將「進境分提運單號」和「出境分提運單號」的填制條件由「--」調整為「條件」,中轉集拼貨物以總分提單形式拼箱進境或出境的,國際轉運准單中需填寫「進境分提運單號」或「出境分提運單號」。變更後的《國際轉運准單數據項》詳見附件。

六、中轉集拼貨物中的進口貨物,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海關申報;國際轉運貨物,應當在三個月內復運出境,特殊情況下,經海關批准,可以延期三個月復運出境。

七、對於檢疫風險高的進口肉類、水產品等食品,不允許開展中轉集拼業務。對於允許中轉集拼的食品,應當確保符合食品安全防護相關要求,不得造成食品污染,不得與危化品、廢舊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等產品集拼。

八、作業場所經營人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中轉集拼貨物為國家禁止進出境貨物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

本公告內容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國際轉運准單數據項

海關總署

2018年9月2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