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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70號(關於調整中蒙載貨清單相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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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70號(關於調整中蒙載貨清單相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18〕170 號
2018年11月15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70號(關於調整中蒙載貨清單相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18〕170 號

為進一步深化中國和蒙古國兩國海關間的聯合監管合作,便利兩國貿易往來,促進雙邊經濟發展,兩國海關決定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載貨清單》數據的傳輸工作,以電子化單證作為相關承運人向兩國海關申報的單據憑證。自2018年12月1日起在中國二連口岸、蒙古國扎門烏德口岸試點啟用,2019年1月1日正式開始在中蒙雙方口岸傳輸電子載貨清單數據(具體口岸詳見附件1)。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為進一步簡化單證,中國海關將從承運人向海關申報的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及貨運艙單電子數據及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電子數據中提取相關數據作為《載貨清單》的電子申報數據(具體數據項詳見附件2)。其中,《載貨清單》的「貨物價格」數據將從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價格信息中提取。

二、中國海關從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貨運艙單及報關單電子數據中提取的電子載貨清單數據將作為中蒙海關聯合監管交換數據在運輸工具離境時向蒙古國海關傳輸。

三、部分公路艙單數據項傳輸要求調整如下:

(一)《原始艙單數據項》中「商品HS編碼」調整為「主要數據」的「必填項」。

(二)《預配艙單數據項》中「商品HS編碼」調整為「主要數據」的「必填項」。

四、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間,承運人仍需向海關申報紙質版《載貨清單》,電子載貨清單數據與紙質的《載貨清單》並行使用。2019年4月1日起,取消紙質《載貨清單》。

五、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81號於2019年4月1日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蒙口岸對照表

2.中蒙海關載貨清單數據元定義

海關總署

2018年11月1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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