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81號(關於實施企業協調員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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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81號(關於實施企業協調員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18〕181號
2018年12月3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81號(關於實施企業協調員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18〕181號

為落實「以企為本,由企及物」海關管理理念,營造誠信守法便利、關企合作共贏良好信用環境,構建海關與企業親清合作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7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海關實施企業協調員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協調員是由直屬海關選定,專門負責協調海關與企業涉及海關業務相關事宜的海關工作人員。

二、企業協調員的服務對象為海關高級認證企業。

三、企業協調員為企業提供下列服務事項:

(一)提供海關政策、法律法規諮詢服務;

(二)聽取並反映企業合理訴求;

(三)協調解決企業辦理海關業務疑難問題;

(四)徵詢對海關管理工作的意見與建議;

(五)指導企業規範改進,開展誠信守法宣傳;

(六)指導企業配合海關管理工作;

(七)負責關企合作的其他事宜。

四、企業應當指定分管關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作為聯繫人,負責與海關溝通聯繫。

五、企業協調員需要實地赴企業開展工作的,應當實行雙人作業;按照規定有應當迴避情形的,企業協調員應當申請迴避。

六、企業協調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取消企業協調員資格:

(一)有違法和嚴重違紀行為的;

(二)違反海關廉政等規定,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海關工作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的;

(四)濫用海關職權,要求企業辦理與關企合作無關事項的;

(五)不履行職責或者無故拖延解決企業所提問題的;

(六)不再具備企業認證專業資質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企業協調員的。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海關總署

2018年12月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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