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2號(關於2019年關稅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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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2號(關於2019年關稅調整方案)
公告〔2018〕212號
2018年12月28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2號(關於2019年關稅調整方案)

公告〔2018〕212號

2019年進出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已經國務院批准,將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具體內容見財政部網站)。為準確實施《2019年進出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現將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9年關稅調整方案主要內容

(一)調整進口關稅稅率。

1.最惠國稅率。

(1)自2019年1月1日起對706項商品實施進口暫定稅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取消14項信息技術產品進口暫定稅率,同時縮小1項進口暫定稅率適用範圍。

(2)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關稅減讓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術產品最惠國稅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第四次降稅。

2.關稅配額稅率。

繼續對小麥等8類商品實施關稅配額管理,稅率不變。其中,對尿素、複合肥、磷酸氫銨3種化肥的關稅配額稅率繼續實施1%的進口暫定稅率。繼續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實施滑准稅,並進行適當調整。

3.協定稅率。

(1)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除此前已報經國務院批准的協定稅率降稅方案繼續實施外,自2019年1月1日起,對我與新西蘭、秘魯、哥斯達黎加、瑞士、冰島、韓國、澳大利亞、格魯吉亞以及亞太貿易協定國家的協定稅率進一步降低。根據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以下簡稱《協議》),自《協議》實施之日起,除內地在有關國際協議中作出特殊承諾的產品外,對原產於香港、澳門的產品全面實施零關稅。

(2)當最惠國稅率低於或等於協定稅率時,按相關協定的規定執行。

4.特惠稅率。

根據亞太貿易協定規定,對亞太貿易協定項下的特惠稅率進一步降低。

(二)出口關稅稅率。

自2019年1月1日起繼續對鉻鐵等108項出口商品徵收出口關稅或實行出口暫定稅率,稅率維持不變,取消94項出口暫定稅率。

二、其他說明事項

為服務進出口企業,保證《2019年進出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順利實施,便於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經營單位及其代理人有所對照以正確申報,海關總署已編制2019年《進出口商品暫定稅率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目錄》,供通關參考(詳見海關總署門戶網站)。

海關總署

2018年12月2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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