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8號(關於企業報關報檢資質合併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8號(關於企業報關報檢資質合併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18〕28 號 2018年4月16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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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8號(關於企業報關報檢資質合併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工作部署,海關總署對企業報關報檢資質進行了優化整合,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報關報檢資質合併範圍
(一)將檢驗檢疫自理報檢企業備案與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合併為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企業備案後同時取得報關和報檢資質。
(二)將檢驗檢疫代理報檢企業備案與海關報關企業(包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雙重身份企業)註冊登記或者報關企業分支機構備案,合併為海關報關企業註冊登記和報關企業分支機構備案。企業註冊登記或者企業分支機構備案後,同時取得報關和報檢資質。
(三)將檢驗檢疫報檢人員備案與海關報關人員備案,合併為報關人員備案。報關人員備案後同時取得報關和報檢資質。
具體辦理上述業務的現場(以下簡稱「業務現場」)相關信息由各直屬海關對外進行公告。企業向海關辦理其他註冊登記或者備案業務的,暫時按照原有模式辦理。
二、新企業註冊登記或者備案業務辦理方式
自2018年4月20日起,企業在海關註冊登記或者備案後,將同時取得報關報檢資質。
(一)註冊登記或者備案申請。
企業在互聯網上辦理註冊登記或者備案的,應當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準版(以下簡稱「單一窗口」,網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企业申请提交成功后,可以到其所在地海关任一业务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企業同時辦理報關人員備案的,應當在「單一窗口」相關業務辦理中,同時填寫報關人員備案信息。其中,報關人員身份證件信息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相關信息,「單一窗口」暫時不支持使用其他身份證件辦理報關人員備案。
除在「單一窗口」辦理註冊登記或者備案申請外,企業還可以攜帶書面申請材料到業務現場申請辦理相關業務。
(二)提交申請材料。
企業按照申請經營類別情況,向海關業務現場提交下列書面申請材料:
1.申請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的,需要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複印件。
2.申請報關企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雙重身份企業)註冊登記的,需要提交:註冊登記許可申請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3.申請報關企業分支機構備案的,需要提交:報關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複印件、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此外,企業通過「單一窗口」還可向海關申請備案成為加工生產企業或者無報關權的其他企業,企業需要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企業備案後可以辦理報檢業務,但不能辦理報關業務。
企業提交的書面申請材料應當加蓋企業印章;向海關提交複印件的,應當同時交驗原件。
(三)海關審核。
海關在收取企業申請材料後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註冊登記或者備案;審核不通過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海關將審核結果通過「單一窗口」反饋企業,企業登陸「單一窗口」可以查詢註冊登記或者備案辦理結果。
(四)證書發放。
自2018年4月20日起,海關向註冊登記或者備案企業同時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備案表》,相關證書或者備案表加蓋海關註冊備案專用章。企業有需要的,可以在業務現場領取;沒有領取的,不影響企業辦理海關業務。
2018年4月20日前,原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備案表》繼續有效。
三、已辦理註冊登記或者備案企業處理方式
(一)已在海關和原檢驗檢疫部門辦理了報關和報檢註冊登記或者備案的企業。
企業無需再到海關辦理相關手續,原報關和報檢資質繼續有效。
(二)只辦理了報關或者報檢註冊登記或者備案的企業。
海關將對現行報關和報檢企業管理作業系統數據庫及相關功能進行整合和修改,共享相關數據。自2018年6月1日起,企業可以通過「單一窗口」補錄企業和報關人員註冊登記或者備案相關信息。
1.只取得報關資質的企業或者只取得報檢資質的代理報檢企業,在補錄信息後,將同時具有報關、報檢資質;
2.只取得報檢資質的自理報檢企業,在補錄信息後,還需要向海關提交商務部門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複印件,才能同時具有報關、報檢資質。
沒有報關或者報檢資質的企業,在2018年6月1日前需要辦理報關或者報檢業務的,可以按照原有模式向海關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本公告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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