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9號(關於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協定原產地電子聯網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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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9號(關於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協定原產地電子聯網有關事宜)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9號
2018年4月16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9號(關於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協定原產地電子聯網有關事宜)

公告(2018)29號

為進一步推動《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的實施,便利《協定》項下合規貨物通關,自2018年4月30日(含當日,下同)起,「中國—巴基斯坦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正式上線運行,實時傳輸《協定》項下原產地電子數據。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在進口時申請享受中巴自貿協定稅率的,應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1號(以下簡稱「第51號公告」)的有關規定,以「無原產地聲明模式」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統稱進口報關單)。

二、自2018年4月30日起,進口人申報時,對於無原產地電子數據的進口貨物,系統將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在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間,對於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進口人可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67號的規定,通過「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錄入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

自2018年12月31日起,對申請享受《協定》項下優惠稅率的進口報關單,系統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進口人應當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相應稅款擔保手續。

三、為避免出口貨物在巴方進口通關環節遇到困難,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出口人)應按照第51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統稱出口報關單)。四、因特殊情況,海關無法接收簽證機構出口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造成企業出口申報時報關單預錄入客戶端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或者在貨物出口時,出口人未按照第51號公告要求填制貨物原產地信息的,出口人應當在獲得出口貨物原產地信息後及時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單修改手續,補充原產地信息。

五、對於貨物出口後因原產地證書信息發生變化而需要修改出口報關單的,出口人應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單修改手續,補充原產地信息。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4月1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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