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37號(關於《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部分附件內容進行修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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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37號(關於《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部分附件內容進行修改的公告)
公告〔2018〕37 號
2018年5月9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37號(關於《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部分附件內容進行修改的公告)

公告〔2018〕37 號

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2006年3月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8號公布,根據2015年11月2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已經《海關總署關於公布〈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的令》(署令第238號)修改並公布,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將《國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附件3《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信譽度等級告知書》中的「檢驗檢疫機構」改為「海關」。修改後樣張見附件1至3。

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衛生許可證

2.出入境口岸衛生監督採樣憑證

3.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信譽度等級告知書

海關總署

2018年5月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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