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45號(海關總署關於明確台胞報考出入境檢疫處理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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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45號(海關總署關於明確台胞報考出入境檢疫處理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公告) 公告〔2018〕45 號 2018年5月17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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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45號(海關總署關於明確台胞報考出入境檢疫處理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公告)
公告〔2018〕45 號
根據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擁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台灣居民(以下簡稱台胞)可以報名參加出入境檢疫處理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台胞報考條件應符合《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1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8號修改)規定要求。各直屬海關應將《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視為有效的身份證件受理台胞考試報名,並給通過考試的台胞頒發《檢疫處理人員從業資格證》。
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5月1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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