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50號(海關總署關於全面取消《入/出境貨物通關單》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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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50號(海關總署關於全面取消《入/出境貨物通關單》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18〕50 號
2018年5月29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50號(海關總署關於全面取消《入/出境貨物通關單》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18〕50 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的要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貿易便利化,根據《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令2018年238號),現將全面取消《入/出境貨物通關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涉及法定檢驗檢疫要求的進口商品申報時,在報關單隨附單證欄中不再填寫原通關單代碼和編號。企業可以通過「單一窗口」(包括通過「互聯網+海關」接入「單一窗口」)報關報檢合一界面向海關一次申報。如需使用「單一窗口」單獨報關、報檢界面或者報關報檢企業客戶端申報的,企業應當在報關單隨附單證欄中填寫報檢電子回執上的檢驗檢疫編號,並填寫代碼「A」。

二、涉及法定檢驗檢疫要求的出口商品申報時,企業不需在報關單隨附單證欄中填寫原通關單代碼和編號,應當填寫報檢電子回執上的企業報檢電子底賬數據號,並填寫代碼「B」。

三、對於特殊情況下,仍需檢驗檢疫紙質證明文件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在運輸途中需提供運遞證明的,出具紙質《入境貨物調離通知單》。

(二)對出口集中申報等特殊貨物,或者因計算機、系統等故障問題,根據需要出具紙質《出境貨物檢驗檢疫工作聯繫單》。

四、海關統一發送一次放行指令,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單位憑海關放行指令為企業辦理貨物提離手續。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實施。《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實施通關單聯網核查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6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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