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59號(關於全面推廣以企業為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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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59號(關於全面推廣以企業為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改革)
公告〔2018〕59 號
2018年6月21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59號(關於全面推廣以企業為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改革)

公告〔2018〕59 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4號),全面深化海關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引導企業自律管理,釋放企業活力,提升企業內生動力,經過一年試點,有關企業積極配合,取得了初步成效。為此,海關總署決定全面推廣實施「以企業為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模式」(以下簡稱新監管模式)改革。新監管模式改革是海關深化加工貿易監管改革的重要舉措,是支持加工貿易企業發展、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以及支持與加工貿易相關的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的有力保障,是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重要內容。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改革實施範圍

(一)實施新監管模式改革的企業,必須是以自己名義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生產型企業,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認證及以上的;

2.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且企業內部加工貿易貨物流和數據流透明清晰,邏輯鏈完整,耗料可追溯,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

(二)新監管模式的業務範圍包括:賬冊設立(變更)、進出口、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內銷、剩餘料件結轉、核報和核銷、本企業或本集團的售後維修等。

二、主要內容

(一)實施新監管模式的企業,按照以下方式開展相關業務:

1.賬冊設立。企業可以根據行業特點、生產規模、管理水平等因素選擇以料號或項號設立賬冊;賬冊的最大進口量為《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證明》所載生產能力,即進口料件對應金額。

2.核銷周期。企業可以根據生產周期,自主選擇合理核銷周期,並按照現有規定確定單耗申報環節,自主選擇單耗申報時間。

3.外發加工。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時,不再報送收發貨清單,同時應保存相關資料、記錄備查。

4.集中內銷。企業應於每月15日前對上月發生的內銷保稅貨物,在依法提供稅收擔保的前提下,集中辦理納稅手續,但不得跨年。

5.深加工結轉。企業在辦理深加工結轉手續時,應於每月月底前對上月深加工結轉情況進行集中申報,不再報送收發貨記錄,同時應保存相關資料、記錄備查。

6.剩餘料件結轉。企業應在核報前,以剩餘料件結轉方式處置實際庫存。

(二)在核銷周期內,企業採用自主核報方式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其中,對核銷周期超過一年的,企業應進行年度申報。

1.自主核報。指企業自主核定保稅進口料件的耗用量並向海關如實申報的行為。企業可自主選擇採用單耗、耗料清單和工單等保稅進口料件耗用的核算方式,向海關申報當期核算結果,並辦理核銷手續。企業申報核算結果時,應報送本核銷周期內的下列數據:

(1)申請核報加工貿易賬冊的相關材料;

(2)進、出、轉、銷和期末實際庫存數據;

(3)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受災保稅貨物、銷毀貨物的相關情況;

(4)料件、成品退換情況;

(5)國內購買料件情況;

(6)消耗性物料情況;

(7)企業需要申報其他情況的補充說明。

2.年度申報。對核銷周期超過1年的企業,每年至少向海關申報1次保稅料件耗用量等賬冊數據。年度申報數據的累加作為本核銷周期保稅料件耗用總量。

(三)在賬冊核銷周期結束前,企業對本核銷周期內因突發情況和內部自查自控中發現的問題,主動向海關補充申報,並提供及時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關對企業的申報進行集中處置。

(四)企業應根據賬冊設立時的料號或項號,據實以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監管方式申報進出口。

(五)企業應按照規定提交、保留、存儲相應電子數據和紙質單證。

(六)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海關不再對其實施新監管模式:

1.海關信用等級降為失信企業的;

2.內部信息化系統不完備,加工貿易貨物流和數據流邏輯鏈條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能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

3.不能規範辦理海關手續,不能按要求及時提交、保留、存儲相關數據、單證和資料的;

4.主動申請不實施新監管模式的;

5.其他需要撤銷新監管模式的。

海關不再對其實施新監管模式賬冊管理的,自確定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向海關辦理該賬冊核銷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海關總署將對年度申報等制度進行補充細化,同時,將研究出台海關保稅維修業務監管的有關制度。在有關制度出台前,請有本企業、本集團保稅維修需求的企業儘快與當地海關聯繫報送有關需求,海關總署將視情明確辦法出台前的統一監管規則。

(二)本公告正式實施後,對尚未執行完畢的加工貿易手(賬)冊,企業可將尚未出口的加工貿易貨物折料轉入新開設的賬冊。

(三)本公告未明確事項,按照加工貿易監管的一般性規定實施管理。

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18年第19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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