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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60號(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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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60號(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公告)
公告〔2018〕60 號
2018年6月21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60號(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公告)

公告〔2018〕60 號

為規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海關總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海關總署2017年第13號公告)進行了修訂。現將本次修訂後的規範文本及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對預錄入編號、海關編號、境內收發貨人、備案號、運輸方式、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征免性質、包裝種類、標記嘜碼及備註、項號、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申報單位等欄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應調整和修改。

二、新增「境外收發貨人」、「貨物存放地點」、「啟運港」、「入境口岸/離境口岸」和「自報自繳」等5個欄目的填制要求。

三、修改4個欄目的名稱,將「收發貨人」改為「境內收發貨人」,將「進口口岸/出口口岸」改為「進境關別/出境關別」、將「裝貨港/指運港」 改為「經停港/指運港」,將「隨附單證」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

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境、進出區,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外企業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保稅貨物流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要求填制。

六、新版通關參數可到海關總署門戶網站(首頁 > 在線服務 > 信息查詢 > 通關參數)中「關檢融合部分通關參數查詢及下載」區域下載。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見附件)自2018年8月1日起執行,海關總署2017年第13號公告、2017年第69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清稿)

海關總署

2018年6月2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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