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61號(關於修改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格式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61號(關於修改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格式的公告) 公告〔2018〕61 號 2018年6月21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
海關總署網站 |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61號(關於修改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格式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根據《海關總署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公告》(海關總署2018年第60號公告)要求,現決定對相關單證格式進行修改,有關修改內容公告如下:
一、此次修改涉及4種單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JG01,簡稱進口貨物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JG02,簡稱出口貨物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JG21,簡稱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JG22,簡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調整後的單證樣式參見附件。
二、此次修改對進口、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境、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布局結構進行了優化,版式由豎版改為橫版,紙質單證全部採用普通打印方式,取消套打,不再印製空白格式單證。
三、進口貨物報關單增加9項:「頁碼/頁數」、「境外發貨人」、「貨物存放地點」、「啟運港」、「入境口岸」、「最終目的國(地區)」、「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印);修改5項:原「收發貨人」修改為「境內收貨人」、原「進口口岸」修改為「進境關別」、原「運輸工具名稱」修改為「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原「裝貨港」修改為「經停港」、原「隨附單證」修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刪除2項:「錄入員」、「錄入單位」;位置變化3項:「集裝箱號」、「境內目的地」、「申報單位」。
四、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加7項:「頁碼/頁數」、「境外收貨人」、「離境口岸」、「原產國(地區)」、「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印);修改4項:原「收發貨人」修改為「境內發貨人」、原「出口口岸」修改為「出境關別」、原「運輸工具名稱」修改為「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原「隨附單證」修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刪除2項:「錄入員」、「錄入單位」;位置變化3項:「集裝箱號」、「境內貨源地」、「申報單位」。
五、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增加12項:「頁碼/頁數」、「境外發貨人」、「合同協議號」、「包裝種類」、「貨物存放地點」、「啟運港」、「經停港」、「入境口岸」、「最終目的國(地區)」、「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印);修改4項:原「收發貨人」修改為「境內收貨人」、原「進境口岸」修改為「進境關別」、原「運輸工具名稱」修改為「運輸工具名稱/航次號」、原「隨附單證」修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刪除2項:「錄入員」、「錄入單位」; 位置變化3項:「集裝箱號」、「境內目的地」、「申報單位」。
六、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增加10項:「頁碼/頁數」、「境外收貨人」、「合同協議號」、「指運港」、「離境口岸」、「原產國(地區)」、「包裝種類」、「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印)。修改4項:原「收發貨人」修改為「境內發貨人」、原「出境口岸」修改為「出境關別」、原「運輸工具名稱」修改為「運輸工具名稱/航次號」、原「隨附單證」修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刪除2項:「錄入員」、「錄入單位」。位置變化3項:「集裝箱號」、「境內目的地」、「申報單位」。
修改後的進口、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境、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啟用,海關總署2016年第28號公告同時廢止,原入境、出境貨物報檢單同時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6月21日
附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樣單)(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