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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69號(關於公布修改《〈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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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69號(關於公布修改《〈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的公告)
公告〔2018〕69 號
2018年6月27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69號(關於公布修改《〈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的公告)

公告〔2018〕69 號

〈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第二修正案》已經國務院核准。該修正案對《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進行了修訂,《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委員會對原產地證書有關內容進行了調整。現將修訂及調整的內容公告如下:

一、修正案對原產地規則修訂的內容

(一)在原產地規則中增加注釋9。

原產地規則第四條中的「累積成分」,應當按作為投入品的原產材料價值(VOM1)和加工最終產品的參加國所增加的原產材料價值(VOM2)之和計算。

VOM1指在前一個參加國所使用的原產材料價值,該價值應當按照《WTO估價協定》第1條至第8條,第15條及其相應的解釋性說明,以所核定的海關價格為基礎進行計算。

VOM2指在加工最終產品的參加國境內獲得的原產材料價值,以及在該國作為加工最終產品投入品而使用的價值,包括為生產最終產品而付出的直接勞動成本、直接管理費用、運輸成本及利潤。

基於上述解釋,如上述VOM1和VOM2之和不低於最終產品FOB價的60%,則該產品應視為加工最終產品參加國的原產產品。

(二)在原產地規則中增加注釋10。

原產地規則第五條(二)2中關於「產品未進入貿易或消費領域」的規定,應當解釋為:如果該產品是處於非參加國海關監管之下,且未在非參加國海關辦理任何進口通關手續的,則該產品應視為從出口參加國直接運抵進口參加國。

所稱「進入貿易或消費領域」應當理解為:產品的進口申報已被接受,且產品已由保稅區放行,進入中間方的國內市場用於消費,或者隨後按另一合同出口。

凡是在保稅區內處於海關監管下,且除第五條(二)3所列處理措施外,未進行任何加工或處理的貨物,應當理解為未進入貿易或消費領域。

(三)增加附件,即:《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二、《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委員會對原產地證書調整的有關內容

(一)修改原產地證書第5欄的背頁填制說明,要求註明各項商品的6位HS編碼。

(二)在原產地證書第8欄的背頁填制說明中,增加如下內容:

(4)如果符合原產地規則第三條(二)規定的原產地標準,則在第8欄中填寫字母「E」。在字母「E」的後面填上原產地標準(如「E」CTH)。」

現將修訂後的《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重新公布(見附件)。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海關總署2006年第57號、2007年第77號公告同時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

海關總署

2018年6月2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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