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70號(關於啟動匯總徵稅擔保數據電子傳輸業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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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70號(關於啟動匯總徵稅擔保數據電子傳輸業務的公告)
公告〔2018〕70 號
2018年6月27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70號(關於啟動匯總徵稅擔保
數據電子傳輸業務
的公告)
公告〔2018〕70 號

為便利企業辦理匯總徵稅擔保業務,優化稅收服務,改善營商環境,海關總署決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啟動匯總徵稅擔保數據電子傳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依託財關庫銀橫向聯網系統,匯總徵稅擔保數據電子傳輸系統實現了擔保備案、變更、撤銷、擔保額度扣減和返還、索償等業務的電子化作業。

二、通過匯總徵稅擔保數據電子傳輸系統傳輸的擔保電子數據與紙質文書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海關已通過該系統接收匯總徵稅擔保電子數據的,不再接受相應的紙質文書。

三、擔保機構啟用匯總徵稅擔保數據電子傳輸系統前,應與海關總署完成聯調測試。系統啟用後,海關原則上僅接收擔保機構通過該系統傳輸的電子擔保數據。系統啟用前,擔保機構已出具的匯總徵稅擔保,海關仍按原模式辦理擔保備案、變更和撤銷,該擔保到期後不再延期。

因系統原因無法進行匯總徵稅擔保變更、索償等數據電子傳輸的,海關和擔保機構可通過線下模式進行處置。

四、擔保機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海關將暫停接收其匯總徵稅擔保電子數據:

(一)未按擔保約定履行償付義務;

(二)出現違反海關相關法律法規情事。

五、企業辦理匯總徵稅業務出現欠稅的,海關向擔保機構發起擔保索償後,對應的擔保即終止使用。企業繼續辦理匯總徵稅業務的,應使用其他擔保。

六、中國銀行作為第一批擔保機構參與匯總徵稅擔保數據電子傳輸業務,其他擔保機構的參與時間另行公告。

匯總徵稅擔保業務的其他事宜仍按海關總署2017年第45號公告相關規定辦理。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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