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3號(關於暫時進出境貨物監管有關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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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3號(關於暫時進出境貨物監管有關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9〕13 號 2019年1月9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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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3號(關於暫時進出境貨物監管有關事宜的公告)
為服務國家經濟發展,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貿易便利化,借鑑推廣2018年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海關有關監管措施,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經國務院批覆同意,我國擴大接受《關於暫准進口的公約》(即《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B.2《關於專業設備的附約》和附約B.3《關於集裝箱、托盤、包裝物料、樣品及其他與商業運營有關的進口貨物的附約》。同時,對附約B.3中第2條第(2)項和第(3)項作出保留。
海關擴大接受「專業設備」和「商業樣品」用途的暫時進境ATA單證冊。暫時進境集裝箱及配套的附件和設備、維修集裝箱用零配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二)海關簽注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的進出境期限與單證冊有效期一致。
(三)從境外暫時進境的貨物(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境貨物除外)轉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主管地海關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對暫時進境貨物予以核銷結案。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月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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