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8號(關於進一步規範進口機動車環保項目檢驗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8號(關於進一步規範進口機動車環保項目檢驗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8號 2019年10月28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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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
關於進一步規範進口機動車環保項目檢驗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進口機動車節能減排,確保進口機動車符合國家環保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海關總署決定進一步規範進口機動車環保項目檢驗。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各地海關按照《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要求,實施進口機動車環保項目外觀檢驗、車載診斷系統檢查,並按不低於同車型進口數量1%的比例實施排氣污染物檢測。海關對監測到環保風險信息需通過型式試驗實施風險評估的車型,可按現階段環保達標標準開展型式試驗。
二、進口企業應提前解除影響環保檢測的運輸模式或功能鎖定狀態。無法手動切換兩驅驅動模式的全時四驅車和適時四驅等車輛,不能實施簡易工況法或加載減速法檢測的,可按雙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實施檢測。
三、進口企業應承擔遵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的主體責任,確保進口機動車符合國家環保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進口企業的相關車型應符合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要求。對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機動車應完成環保項目型式試驗,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對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3500kg的M1、M2類和N1類車輛,應符合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管理規定。
四、進口企業獲知機動車因設計、生產缺陷或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導致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環保信息公開與進口機動車不符的,在實施環保召回或環保信息公開修改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海關總署報告相應風險消減措施。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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